发文机关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8年04月1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8年04月16日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维护司法权威和法治尊严,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严厉打击规避执行、抗拒执行行为,按照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统一部署,自2018年4月份起在全省法院开展“江淮风暴”执行攻坚战。颍泉区人民法院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安徽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敦促各被执行人依法主动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特发布本通告:
凡在颍泉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但未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均应当于2018年5月15日前自觉到本院申报财产,履行法律义务,接受、配合本院的强制执行,不得规避、妨碍、抗拒执行。
对于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规避、妨碍和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本院将一律采取以下严厉措施:
一、 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提取、拍卖被执行人的存款、房产、车辆、债券、股权、到期债权等财产。
二、 依法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限制获取政府补贴、限制担任国企高管、限制从事特定行业、限制设立金融类公司、限制招录为公务人员、限制入伍服役、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限制招投标、限制购买不动产、限制贷款、限制出境、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限制购买飞机票、限制购买高铁及动车票、限制入住星级以上宾馆、限制购买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限制办理信用卡、限制获得荣誉等55项信用惩戒措施及限制消费措施,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供社会公众查询,并通过媒体予以公开曝光。
三、 被执行人为具有公职人员身份的自然人的,一律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的组织、纪检等部门发出司法建议,督促其履行法律义务,并建议所在单位依法依规给予纪律处分。
四、 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情节严重的,或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的,依法对被执行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等一律采取罚款、拘留措施。
五、 对于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申请执行人及广大群众积极举报被执行人违法犯罪线索、财产线索等相关信息。颍泉区人民法院将根据核查情况,及时对线索进行处理,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本院严厉敦促:所有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而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的被执行人,应主动向债权人或者自觉到执行法院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将依法受到法律制裁。
特此通告。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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