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6年09月0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6年09月09日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促进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及时、准确地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等相关信息,提高执行效率,尽快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结合本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 申请执行人或经其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可以书面申请执行法院向其代理律师发出调查令,委托律师就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相关信息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反馈执行法院。律师持调查令进行的调查,视同执行人员的调查。
二、 申领调查令的,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领调查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调查的事项及拟证事实;
(二)申请调查特定证据的线索;
(三)委托代理人的权限证明及其合法有效的《律师执业证》。
三、 接到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后,执行法官应当及时审查,经审判长审核同意后,层报执行局长签发。
调查令及其签发审批表等应当入卷备案。
四、 调查令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执行案件的案号、案件当事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或者名称(组织机构代码);
(二)申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接受调查人的名称;
(四)持令人姓名、性别、律师执业证证号、律师事务所全称;
(五)调查收集的证据内容;
(六)调查令的有效期限;
(七)填发人、签发人、日期和院印;
(八)申领人或者持令人领取调查令的签名和日期。
调查令的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五、 使用调查令调查收集的证据形式仅限于银行账户、档案材料、权利凭证、电子书证等书证;不得包含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形式。
证据内容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调查令进行收集:
(一)涉及国家机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与执行案件无关的;
(四)其他不宜持调查令调查的。
六、 持令调查收集证据时应当主动向接受调查人出示身份证件与调查令。
持令人应当按照执行法院的要求正确使用调查令,并确保调查收集的证据客观、真实、完整。
对持令调查中获知的有关个人隐私信息,申领人、持令人应当承担保密责任。
七、 接受调查人有权拒绝提供本《意见》第五条所列不得使用调查令收集的相关证据或证据形式,也有权拒绝提供调查令载明的指定证据以外的其他证据。
八、 持令人应当将调查收集的证据于调查结束后七日内提交执行法院。
持令人因故未使用调查令的,应当于调查令有效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将调查令正本交还执行法院。
九、 本意见自2016年9月9日起施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上级法院有新规定的,依照新规定执行。
附件:1、申领调查令须知;
2、调查令式样。
附件1
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 领 调 查 令 须 知
为了进一步增强申请人执行人的举证能力,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其实际履行能力,现根据《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实施案件委托律师财产调查制度的意见(试行)》,就申领调查令的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1、执行程序中的调查令是指在执行阶段,因申请执行人无法获取相关证据、履行相应的举证责任,经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批准签发的供指定律师向有关单位调查收集特定证据的法律文书。
2、调查令适用于对被执行人有无实际履行能力的证据的调查收集,包括:(1)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2)被执行人有无财产及其财产情况;(3)被执行人是否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4)能够证明被执行人有无实际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况。
3、使用调查令调查收集的证据形式仅限于档案材料、权利凭证、电子书证、信函电报等书证;不得包含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形式。
4、下列情况不属于持令调查的范围:涉及国家秘密的、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与执行案件无关的以及其他不宜持令调查或者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由人民法院执行人员调查收集的证据。
5、执行程序中使用调查令收集证据必须由申请执行人或者经申请执行人特别授权的持合法有效的《律师执业证》的代理律师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6、申请执行人申领调查令的,必须提供下列材料:(1)申领调查令申请书,申请书须载明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目的、理由以及申领人的身份情况等;(2)申请调查特定证据的线索;(3)委托代理人的权限证明以及合法有效的《律师执业证》。
7、持调查令调查收集证据的,必须由申请执行人委托的持有效《律师执业证》的两名代理律师在调查令载明的有效期限届满之前进行。
8、持令人调查收集证据时当主动向接受调查人出示身份证件与调查令,持令人须确保调查收集的证据的真实完整并对外承担保密责任。
9、持令人应当将调查收集的证据于调查结束后七日内连同接受调查人填写的回执提交人民法院;持令人因故未使用调查令的,应当于调查令指定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将调查令正本及回执交还人民法院。
10、 持令调查收集证据的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附件2
1、正本(正面)(此联由接受调查人存档)
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调 查 令
( )阜执证字第号
(接受调查人):
我院受理的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 (案由)一案,为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以及《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实施案件委托律师财产调查制度的意见(试行)》之规定,现本院指定 (持令人)前来你处调查、收集相关证据。你方应在核对持令人姓名、身份、单位并确认无误后,在指定期限内向持令人提供本令所列调查事项的证明材料(详见背面)。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的,将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此 令
年 月 日(院印)
(本调查令有效截止至 年 月 日)
(背面)
持令人: 性别:
律师执业证证号:
律师事务所:
持令人: 性别:
律师执业证证号:
律师事务所:
下列调查事项的证明材料你方须于接到本令之日起七日内向持令人提供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或者不宜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在提供的证明材料上须加盖起证明作用的单位骑缝章,注明材料的总页数并由经手人签章。
1、
2、
3、
4、
2、回执(此联由持令人交还本院附卷)
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调 查 令(回执)
( )阜执证字第号
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 )阜执证令字第 号调查令已收悉。根据你院的要求,现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1、
2、
3、
不能提供调查令所列的第 项、第 项证明材料,原因是:
经手人签名、签章或接受调查人(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3、存根
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调 查 令(存根)
( )阜执证字第号
申领人:
持令人: 性别: 律师执业证证号:
律师事务所:
持令人: 性别: 律师执业证证号:
律师事务所:
接受调查人:
批准调查的事项:
1、
2、
3、
本调查令有效期截止 年 月 日
填发人: 年 月 日
审核人: 年 月 日
签发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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