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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敦促被执行人依法主动履行义务的通告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4-17   阅读:

发文机关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8年04月2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8年04月23日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维护司法权威和法治尊严,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统一部署,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2018年4月起开展“江淮风暴”执行攻坚战,全力攻克疑难复杂和阻力大的案件,坚决打击抗拒执行、规避执行的违法犯罪分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敦促各被执行人依法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特发布此通告:

一、 即日起,凡在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及阜阳市各县(市、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但未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应于2018年5月15日前主动到立案执行法院如实申报财产,依法履行义务,接受、配合人民法院工作,不得规避、妨碍、抗拒执行。逾期未履行并具有拒绝申报财产、虚假申报财产、隐匿、转移、毁损、非法处置查封财产、人为设置障碍等妨碍执行情节的,人民法院将视情节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入境、罚款、拘留等制裁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即日起,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导致申请执行人遭受重大损失,或具有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等违法行为的相关责任人员,人民法院将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将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或妨碍公务罪,追究被执行人或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二、 即日起,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导致申请执行人遭受重大损失,或具有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等违法行为的相关责任人员,人民法院将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将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或妨碍公务罪,追究被执行人或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三、 被执行人为具有公职人员身份的自然人的,人民法院将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的组织、纪检等部门发出司法建议,督促其履行法律义务,并建议所在单位依法依规给予纪律处分。

在此郑重告诫各被执行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必须自觉履行,否则,将会付出更大的经济成本和诚信代价,甚至丧失人身自由。同时欢迎申请执行人及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违法消费行为。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及阜阳市各县(市、区)人民法院将及时对线索依法处理,并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

特此通告


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4月23日

举报电话:

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0558—2198667

颍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局:0558—2553065

颍泉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0558—2628165、0558—2628562、0558—2628560

颍东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0558—2319711、0558—2319716

颍上县人民法院执行局:0558—4456925、0558—4455020

界首市人民法院执行局:0558—4887689

临泉县人民法院执行局:0558—6403163

太和县人民法院执行局:0558—8629109、0558—8631702

阜南县人民法院执行局:0558—6712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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