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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合肥城市141空间发展范围内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意见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05-19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政办[2012]15号
【发布日期】 2012.04.26 【实施日期】 2012.04.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农副产品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合肥城市141空间发展范围内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意见
(合政办〔2012〕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区域性特大城市建设步伐,促进城市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控制和减少污染源,确保肉品卫生和质量安全,保障民生,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食品安全法》,以及《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525号令)、商务部《全国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纲要(2010-2015年)》、《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设置规划意见有关问题的批复》(皖政秘〔2008〕8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现就我市城市“141”空间发展范围内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环保优先、压点减能、开放透明、招大引强的工作思路,充分考虑城市“141”发展战略需要,整治环保不达标、不符合设置规划、未达到资质等级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坚决淘汰落后产能;实行标准、程序、结果“三公开”,开放肉品流通市场;积极引进龙头企业,促进生猪屠宰行业现代化,提高产业化水平,促进全市生猪屠宰行业实现跨越式发展。

  二、规划原则

  (一)环保优先,与生态环境相协调。屠宰行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状况相协调,屠宰厂(场)选址、设计、建设和运行严格执行环保法规标准。

  (二)合理布局,提高产业集中度。遵照国家和省屠宰设置规划规定,服务区域性特大城市建设需要,综合考虑城市区域功能定位、市场消费能力、交通状况以及资源环境承载力,压缩落后屠宰产能,推动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

  (三)提升品质,达到屠宰行业资质高等级标准。适应城市发展阶段和肉品消费转型升级需要,以先发城市为标杆,大幅度提升屠宰行业现代化水平。以《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质等级要求》(SB/T 10396-2011)为衡量标准,“十二五”中期,在城市“141”空间发展范围内屠宰厂(场)达到AAAA等级以上。

  (四)强化监管,营造良好市场秩序。严厉打击私屠滥宰,依法规范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经营行为,严格限制小型生猪屠宰点肉品跨区域流通。

  三、规划目标

  遵循城市“141”发展战略,按照皖政秘〔2008〕84号文件要求,综合考虑环保法规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肉食品消费水平现状,在城市“141”空间发展范围内规划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7个,且资质等级均应达到A以上等级。其中,东部组团设2个(肥东县店埠镇北、肥东经济开发区各1个),北部组团设2个(庐阳区、长丰县北城各1个),西南组团设3个(经开区2个,肥西县上派镇1个);西部组团、二环以内和滨湖新区均不设置。

  上述设置规划相关城区于今年6月30日前须实施到位,相关县域于今年12月前须实施到位。

  到2013年底,城市“141”空间发展范围内须进一步压缩屠宰厂(场)数量,且资质等级均要达到AAAA等级以上。

  四、设置要求

  城市“141”空间发展范围内规划设置定点屠宰厂(场)应同时满足下列规划、环保、资质、运营条件。

  (一)规划条件

  符合本意见第三条所设的“规划目标”。

  (二)环保条件

  1、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有规范的污染治理设施并正常运行。

  2、不得建在饮用水源地上游和饮用水源地取水口。

  3、符合《安徽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设置规划意见》(皖政秘〔2008〕84号)有关环保规定,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等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资质条件

  1、保留的屠宰厂(场)必须达到A等级以上,纳入城市肉菜流通追溯体系;2013年年底前必须达到AAAA等级以上,自宰率达到100%。

  2、新建屠宰厂(场)必须达到AAAA等级以上,纳入城市肉菜流通追溯体系,自宰率达到100%。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

  成立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设置规划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联系商务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商务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商务、规划、环保、工商、畜牧、卫生(食品药品监管)、质监、财政、监察、公安、国土、建设、信访、应急等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负责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设置规划的日常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成立相应领导组织和工作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意见,特别是有关闭任务的庐阳区、瑶海区和包河区须在规定的时间节点及时完成城市“141”空间发展范围本区域内屠宰厂(场、点)压缩定点工作任务。

  (二)加大投入。

  按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及建设“放心肉”服务体系要求,争取国家和省财政专项资金,引导屠宰厂(场、点)加大投入,开展“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支持建设屠宰行业监管技术系统和肉品质量安全信息可追溯系统;支持大型定点屠宰厂(场)发展冷链和跨区域销售网络。在屠宰厂(场)整治过程中,按照设置规划以AAAA等级为建设标准搬迁屠宰厂(场、点)的,规划、国土、财政等部门给予政策支持。

  (三)严格程序。

  新设立或迁址新建定点屠宰厂(场)的,必须符合合肥市生猪定点屠宰设置规划要求,必须提交规划选址意见书,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畜牧部门选址和防疫条件审核意见,卫生部门选址和设计审核意见和国土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项目可研报告与批复、设计方案工艺流程和有关图纸资料,经县(市)区、开发区商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送市商务部门;市商务部门先征询市环保、畜牧、卫生、国土等部门意见,报省商务厅核准同意后,报市政府审批。

  原则上定点屠宰厂(场)只减不增。对符合生猪定点屠宰规划要求,新建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必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招大引强。坚决杜绝先建后批等违规行为。原址改扩建必须严格履行审核、验收程序并报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四)广泛宣传。

  积极向广大消费者宣传肉品科学消费常识,增强其食品卫生、质量安全和品牌消费意识;大力向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和肉品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提升其守法经营意识;广泛开展“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的宣传活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五)依法管理。

  市环保、商务、规划等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城市“141”空间发展范围内实际,严格实施设置规划。对不按设置规划,私设乱设屠宰厂(场、点)的企业或个人,各级政府要依法严惩,并追究职能部门相关人员的责任。各级商务部门要会同工商、畜牧等部门加大日常巡查力度,打击私屠滥宰,维护市场秩序。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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