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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阜阳市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论证工作实施办法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4-17   阅读:

发文机关阜阳市人民检察院

发文日期2019年03月1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9年03月19日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各县市区院:

《阜阳市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论证工作实施办法》已经2019年3月15日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届检察委员会第153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阜阳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室

2019年3月19日

阜阳市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论证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提高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和公益诉讼案件的办案质量和效率,提升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咨询论证工作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阜阳市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和公益诉讼案件,设立专家委员会,提供咨询论证意见。专家委员可以应邀参与案件公开审查听证、法律文书公开宣告等工作。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从下列人员中选聘:

(一)检察机关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政单位推荐的法学专家和技术专家;

(三)阜阳市律师协会推荐的专家型律师;

(四)具有民事行政审判专业背景的离退休审判业务专家;

(五)具有民事行政检察专业背景的离退休检察业务专家;

(六)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公证、仲裁机构人员;

(七)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八)其他法学专家和技术专家。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人选由市人民检察院领导、业务部门提出建议,经征得有关单位及专家本人同意后,由检察长决定聘任,并颁发聘书。

专家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续聘任。


第五条 下列案件可以提请专家委员咨询论证:

(一)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二)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三)具有类案指导意义的案件;

(四)需要专家委员咨询论证、参与的其他案件。


第六条 提请专家咨询论证案件,可以采取向专家委员个别咨询和召开专家论证会两种方式。


第七条 需要向专家委员个别咨询的,应当由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提出申请,书面列明需要咨询的具体问题、涉及专业领域与方向、专家委员意向人选,报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


第八条 需要召开专家论证会进行咨询论证的,应当由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提出申请,列明需要咨询论证的具体问题、涉及专业领域与方向,经案件承办部门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并报分管副检察长批准后进行。


第九条 专家委员个别咨询、召开专家论证会,由承办案件的检察官组织实施,检察官助理及书记员予以协助。

分管副检察长可以在审批案件过程中决定向专家委员个别咨询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


第十条 召开专家论证会之前,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应当向参会的专家委员提交需要咨询论证的议题、研究意见、对当事人信息进行技术处理后的初步审查意见等案件材料,告知会议时间和地点,同时申明检察机关的保密规定、工作纪律及其他应当注意的事项。

参加专家论证会的专家委员人数不得少于三人。


第十一条 专家论证会可以由分管副检察长或者案件承办部门负责人主持。专家委员就咨询论证问题提出意见。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应当列席专家论证会,及时回答专家问询。

案件承办部门负责整理专家论证会会议记录、制作会议纪要和会议材料归档等工作。


第十二条 检察委员会审议相关案件,报经检察长同意,可以邀请参加咨询论证的专家委员到场发表意见。

专家委员在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汇报完毕后、检察委员会委员表决前发表咨询论证意见,并可以回答有关问题的问询。


第十三条 经专家咨询论证后的案件,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应当根据办案程序的规定继续完成案件审查工作。

案件审查报告应当全面反映专家咨询论证意见。未采纳专家咨询论证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

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再审检察建议以及其他检察建议等案件,专家论证会会议纪要或者专家委员的个别咨询意见应当复印随检察正卷移送。


第十四条 对于需要召开公开审查听证会的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根据案情需要,报分管副检察长批准后,可以邀请专家委员进行旁听。

专家委员在听证会结束后,可以对案件提出咨询意见,供办案人员予以参考。

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应当将案件的办理结果告知专家委员。


第十五条 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根据案件需要,报分管副检察长批准后,可以邀请专家委员参与法律文书公开宣告、以案释法等工作。


第十六条 案件承办部门应当认真研究专家委员的咨询论证意见以及其他意见建议。对于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法律适用问题,应当及时研究制定办理同类案件或者处理同类问题的指导意见,并整理形成指导性案例或者典型案例备选材料。


第十七条 专家委员会咨询论证案件实行回避制度,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有关鉴定人回避的规定。


第十八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检察机关有关规章制度,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廉洁自律。


第十九条 开展专家咨询论证活动所需经费,从检察机关办案业务经费中列支。对于参加咨询等活动的专家委员,依据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补助。


第二十条 案件承办部门负责专家委员会委员的日常联系工作,定期向专家委员通报民事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工作情况,提供与专家咨询工作有关的检察工作信息资料,根据检察长的要求,邀请、组织专家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院在办理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和公益诉讼案件中,需要进行专家咨询论证的,可以通过市院开展工作。具体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阜阳市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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