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中共阜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阜阳市委组织部,中共阜阳市监察局
发文日期2006年08月0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06年08月08日
效力级别地方党内法规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纪委、组织部、监察局、人事局,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驻阜各有关单位:
现将《阜阳市查处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阜阳市纪委
中共阜阳市委组织部
阜阳市监察局
阜阳市人事局
阜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06年8月8日
阜阳市查处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的正常秩序,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有效遏制和及时查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和规划、国土、城市管理、建设、房产、公安等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切实履行职责,依法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和拆除本行政区域内的违法建设,有失职、渎职、不作为、乱作为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办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党的组织及党员和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违法建设是指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不按规定期限拆除的临时建设物以及在私买私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的土地上进行的建设。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和规划、国土、房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举报各类违法建设行为。接到举报的各级人民政府和规划、国土、房产、城市管理等行政执法部门必须及时组织调查,依法作出处理。
第六条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对本辖区的建设工作负有领导和监管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组织、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作出组织处理:
(一)不认真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乡规划、土地、建设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拆除违法建设的决定,对本辖区拆除违法建设工作领导不力,导致辖区发生严重违法建设的;
(二)拆除违法建设责任制不落实,对本行政区管辖范围内违法建设查禁不力的;
(三)对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建设行为,未及时妥善处理,致使矛盾激化的;
(四)纵容、庇护、放任单位和个人进行违法建设的;
(五)拒不配合,甚至阻挠、妨碍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
(六)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七条 规划、国土、房产、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主管部门可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
(一)违反规定,批准项目建设的;
(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已批准的建设和规划项目的;
(三)对违法建设项目,擅自予以核准通过的;
(四)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五)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八条 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主管部门可按规定给予相应组织处理。
(一)谎报、瞒报、拒报违法建设情况的;
(二)未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行为或查处不力的;
(三)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设施依法应当作出拆除或没收决定,而不作出拆除或没收决定的;
(四)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未按规定收缴罚款的;
(五)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九条 各级党组织及党员和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主管部门可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一)违反规定,直接实施或参与违法建设的;
(二)不按规定主动拆除本单位或个人违法建设的;
(三)纵容、庇护亲友及他人进行违法建设的;
(四)煽动群众、亲友直接干扰、妨碍、抗拒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
(五)为违法建设提供方便,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
(六)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组织、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应处理;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未取得规划、土地等行政许可手续或违反已批准许可范围占地建设的;
(二)单位为违法建设出具虚假材料、提供虚假证明的;
(三)对本单位有违法建设行为的工作人员教育、监管不力,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不依法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干扰、妨碍、抗拒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
(六)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人对辖区内建设负有监督责任,发生违法建设,应先行制止,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或规划、国土、城市管理等执法部门报告。对辖区违法建设监管不力的、对拆除违法建设工作不积极配合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议村民会议或居民会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规定,罢免其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职务;违反党纪的,由纪检机关给予党纪处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二)强迫、唆使、煽动下属工作人员以及群众妨碍、抗拒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或者寻衅滋事、扰乱社会秩序的;
(三)屡犯不改或者拒不纠正违法行为以及私买私卖土地行为的;
(四)因违法建设压占建筑红线,侵占绿地等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市容市貌的;
(五)因违法建设造成严重安全稳患或发生安全事故的;
(六)因失职、渎职造成违法建设行为严重或社会影响恶劣的;
(七)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情节的
;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一)主动接受检查并及时进行纠正的;
(二)积极挽回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三)违法建设面积较小,情节较轻,能主动纠正的;
(四)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情节的。
第十四条 因违法建设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调查处理,所涉及组织处理由组织、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作出。驻阜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有关责任追究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向其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共阜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阜阳市委组织部、阜阳市监察局、阜阳市人事局、阜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