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中共阜阳市委组织部,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阜阳市财政局
发文日期2019年09月0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阜人社秘〔2019〕183号
施行日期2019年09月05日
效力级别地方党内法规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大力弘扬“工匠精神”,激励更多高技能人才爱岗敬业、精益求精,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技工大市建设中建功立业,根据有关规定,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共同研究制定了《阜阳市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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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阜阳市委组织部 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阜阳市财政局
2019年9月5日
阜阳市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培养力度,大力弘扬“工匠精神”,根据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中共阜阳市委 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颍淮英才计划”夯实创新发展人才基础的若干意见》和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技工大市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主要包括“颍淮杰出工匠”和“阜阳市技能大奖”等。
“阜阳市技术能手”通过市级职业技能竞赛选拔等方式产生,具体奖励办法按照竞赛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工作原则上每2年开展1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权限和程序进行,体现先进性、代表性、时代性。
第四条 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对象为我市各行各业生产服务一线技术工人,适当向妇女和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民营企业以及我市重点发展的现代制造业一线技术工人倾斜。
第五条 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会同市直相关单位共同成立全市高技能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宣传部署、组织实施、协调推动、评选表彰等工作,市高技能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六条 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的基本条件是:我市各级各类企事业单位直接从事生产、技术、研发等工作的一线技能型职工和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崇尚劳动、勇于创新,具有优良的职业道德,追求极致的精神和独具匠心的创造力,代表我市当前各个行业技能水平的高水准,为所在企业和社会做出了重大贡献。
第七条 申报“颍淮杰出工匠”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从事本职业(工种)10年以上,目前仍从事生产、技术研发、带徒传技等工作,具有技师(含)以上职业资格(或同等技能水平),或在传统工艺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具有绝技绝活,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企业技术改造、引进高新技术设备使用中掌握关键技术,或创造了在同行业中公认的先进操作法,解决关键技术难题或能够排除关键技术障碍、安全隐患,对提升产品质量做出显著贡献;
(二)掌握绝技绝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技术,或在特色、传统工艺等领域刻苦钻研技术,产品追求极致,在同行业、领域中具有较大影响力;
(三)在操作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或革新,获得国家有关部门认可,具有国内领先成果(实用专利证书、国家级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并取得重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四)职业技能在同行业中处于拔尖地位,省级(含)以上技能大赛取得前三名或市级综合性职业技能大赛取得相关工种第一名的选手;
(五)发扬团队精神,带徒传技和培养青年技能人才方面做出较大贡献,所带徒弟多人成为企业技能骨干,在各类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
(六)获得省级(含)以上技术能手、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劳模创新工作室带头人、工艺美术大师等称号之一;或者获得市级(含)以上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青年五四奖章等表彰奖励及荣誉称号;或者享受市级(含)以上政府特殊津贴。
中华技能大奖作为技能人才的国家最高荣誉,我市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可直接认定为“颍淮杰出工匠”。
第八条 申报“阜阳市技能大奖”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职业(工种)10年以上;
(二)具备高级工(含)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或同等技能水平);
(三)曾获得市级(含)以上技术能手(含竞赛产生)、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劳模创新工作室带头人、首席技师或市级(含)以上行业技术能手等称号之一;或者曾获得市级(含)以上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工艺美术大师等称号之一;或者享受市级(含)以上政府特殊津贴;
(四)近5年在创新创造、带徒传技、技能推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等方面取得新的突出业绩。
第九条 在我市以外获得上述相关荣誉或称号,在我市工作满2年且在创新创造、带徒传技、技能推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等方面取得新业绩的技术工人,可按规定申报“颍淮杰出工匠”和“阜阳市技能大奖”。
第十条 具有超高技能和精湛技艺,在工作岗位上作出特别重大的突出贡献,可不受资历限制破格申报“阜阳市技能大奖”。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十一条 “颍淮杰出工匠”和“阜阳市技能大奖”由所在单位遴选推荐,按隶属关系向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报,同一对象不得多头重复申报。
已经获得“颍淮杰出工匠”和“阜阳市技能大奖”称号的,不得再次申报同一称号。
第十二条 每届评选前,市高技能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当届计划评选表彰人数,将推荐名额分配至各县(市、区),各县(市、区)有关部门按名额进行推荐。
非物质文化遗产类表彰名额不超过表彰人数的10%。
第十三条 “颍淮杰出工匠”和“阜阳市技能大奖”评选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高技能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通知,部署遴选推荐工作;
(二)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初评,产生拟推荐的候(备)选人,并报市高技能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市高技能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评审,产生拟表彰对象,并向社会公示;
(四)按程序发文确认。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颍淮杰出工匠”和“阜阳市技能大奖”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文确认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五条 分别给予“颍淮杰出工匠”和“阜阳市技能大奖”获得者每人5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所需资金从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并在参评市级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五四奖章上给予优先推荐。
第五章 监督问责
第十六条 申报人获得“颍淮杰出工匠”和“阜阳市技能大奖”称号后,经查实在申报和遴选推荐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侵犯知识产权等违规行为的,撤销荣誉,缴销荣誉证书,追回奖金,且5年内不得申报技能人才项目。申报人获得“颍淮杰出工匠”和“阜阳市技能大奖”称号后,发生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司法机关处理的,按规定撤销荣誉,缴销荣誉证书,追回奖金。
第十七条 评选表彰工作中,工作人员及相关负责人徇私舞弊、违规操作的,经查实,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由有关部门对主管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市高技能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省、市有关规定,遵照本办法,对每届评选表彰工作提出具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