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阜阳市应急管理局,阜阳市财政局
发文日期2019年06月1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阜应急〔2019〕67号
施行日期2019年06月13日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财政局,阜阳经开区应急管理和生态环境局、财政金融保障局,阜合产业园区人事劳动和应急管理局、财政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阜阳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阜阳市应急管理局
阜阳市财政局
2019年6月13日
阜阳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社会监督,大力推进安全生产“铸安”行动常态化实效化和风险管控“六项机制”制度化规范化,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发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本办法适用于阜阳市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应急管理局)受理的本市行政区域内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举报事项。
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工程施工、消防、水上交通、油气管道、民爆物品、特种设备、烟花爆竹、城镇燃气、粉尘涉爆、金属冶炼、旅游、寄递物流等重点行业领域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奖励。
依法承担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发现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应急管理局对受理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实行统一办理、依法核查、及时回复、据实奖励。
第四条 市财政局设立安全生产举报奖励专项资金,并纳入市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市应急管理局按照规定及时支付举报奖金,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监督。
第二章 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判定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有关行业领域对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158号)规定的原则进行认定,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没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三)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五)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六)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七)未依法开展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或者未依法开展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三章 举报受理
第七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均有权举报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举报人应实名举报,并享有个人信息保密的权利。
鼓励生产经营建设一线的从业人员积极举报身边的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八条 市应急管理局应指定专门机构和专人24小时值守,负责举报事项的受理、核查、办理。
第九条 向市应急管理局举报的,可以通过以下途径:
(一)拨打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0558-12350”;
(二)邮寄信函,具体地址:阜阳市双清路10号,阜阳市应急管理局收,邮编236031;
(三)发电子邮件,邮箱为fysaqscjb@163.com;
(四)发传真,传真号码为“0558-2172662”;
(五)走访,举报人可直接到市应急管理局举报(口头或递交书面材料)。
举报人也可通过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官方网站、微信、手机APP进入“安徽省安全生产举报平台”,直接向安徽省应急管理厅举报。
第十条 市应急管理局自接报之日起,应根据以下原则,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举报人:
(一)举报事项清楚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受理;
(二)无明确的举报对象或违法行为的;举报事项属本部门已主动发现并正在核查,或已有举报人对同一事项进行过举报且本部门已受理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三)不属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事项,受理部门应当于受理举报之日起3日内将举报材料移送至相关职责部门进行核查。
第十一条 市应急管理局应按照以下规定和程序承办:
(一)接报后,填写《安全生产举报事项登记表》。对于匿名举报或者举报人信息不全的,应当在此表“备注”栏中加以说明;
(二)承办人依据《安全生产举报事项登记表》当中的有关内容,填写《安全生产举报事项呈批表》逐级签批;
(三)接报部门负责人及分管、主要领导,应按照本办法第十条之规定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第四章 核查处理
第十二条 市应急管理局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第十三条 市应急管理局根据举报事项的性质,可直接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核查,也可以按照法定职责和权限,经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委托下级部门组织核查;同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举报人明确提出不适宜由下级部门核查的,不得委托;
(二)委托下级核查的,委托部门应当跟踪督导,并对核查结果负责;
(三)本部门单独核查确有困难的,应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组成核查组进行核查;
(四)经核查属实的重大事故隐患,在依法处理的同时,应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其整改情况进行挂牌督办;
(五)经核查属实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依法应当给予被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暂扣、吊销相关证照或者资质、资格证书的,应提请发证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接受委托核查的县级应急管理局,应于核查结束后5日内将结果报送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应及时对核查结果进行审核。核查和审核结束后,应于5日内回复举报人。对按规定不予奖励的,应做好相关解释工作。情况紧急的,应及时核查回复。
第十五条 举报事项核查处理结束后,核查部门要制作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确认举报事项是否属实;
(二)举报事项发生单位的概况,包括单位名称、地理位置、所有制形式和隶属关系、生产经营范围和规模、持有各类证照情况、单位负责人情况以及近期生产经营状况等;
(三)举报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经过,生产安全事故举报须说明造成人员伤亡的情况、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须说明违法行为持续的时间及违法所得情况、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须说明隐患整改落实以及备案情况等;
(四)核查处理情况,包括对举报事项的处理及行政处罚情况;
(五)反馈举报人情况,包括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的情况;
(六)奖励建议。
第十六条 举报事项核查处理报告经核查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核查部门应按照“一案一档”的原则,于15日内将相关材料立卷归档,留存备查。归档范围主要包括:
(一)举报资料原件;
(二)《安全生产举报呈批单》《延期办理审批表》;
(三)举报事项核查报告;
(四)举报事项核查证据材料和相关执法文书;
(五)举报奖励材料;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五章 举报奖励
第十七条 根据举报事项的价值、确凿程度和举报人协助调查情况,对实名举报人给予1000元至30万元不等的奖励,奖励标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举报事项属于一般事故隐患或者轻微违法行为的,奖励1000元至3000元;
(二)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行政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
(三)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查实亡人事故之外,同时有重伤的,每查实1人在原奖励基础上再奖励2000元。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第十八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经核查,给予第一个做出有效举报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可以平均分配,由实名举报人集体共同持本人有效证件领取奖金,或者由第一署名人持本人有效证件及其他联名举报人的有效委托文书和有效证件领取奖金。
第十九条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实名举报人,市应急管理局应及时通知其领取奖金。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市应急管理局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第六章 举报人及举报处理人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条 举报人应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否则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举报人不得采取违法行为或者危险方式收集有关证据。举报人违法收集证据的,或者在违法收集证据过程中危及他人人身安全、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其他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参与举报受理、核查、办理的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依规严肃追究。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登录“安徽省安全生产举报平台”举报的,按《安徽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举报查实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整改、处罚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应急管理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