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阜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阜阳市交通运输局
发文日期2023年05月1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阜发改服价〔2023〕136号
施行日期2023年05月10日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道路客运公司、汽车客运站:
为规范我市汽车客运站经营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承运人、旅客和汽车客运站等道路客运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道路客运业健康发展,根据《价格法》、《安徽省定价目录》(皖价法〔2018〕17号)和《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皖交运〔2021〕48号)及有关政策规定,经研究,现就我市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车辆站务收费
客运站为承运人代办客源组织、售票、检票发车、运费结算等客运业务,按客运运费的一定比例,向承运人计收客运代理费。客运代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附件中所列标准为最高指导价,下浮不限。
行包运输代理费、供车(发车)延误费、供车(发车)脱班费、车辆清洗费、车辆安检服务费等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具体收费标准由客运站经营单位,根据经营成本、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
二、 旅客站务收费
旅客站务费、退票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附件中所列标准为最高指导价,可以下浮。
补票手续费、送票服务费、行包变更手续费、行包装卸费、行包保管费、小件物品寄存费等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具体收费标准由客运站经营单位依据经营成本、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
三、 各客运站经营单位开展客运站务服务时必须坚持车主、旅客自愿原则,按照规定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提供服务,不得强制服务并收费。
四、 汽车客运站经营单位应按规定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或变更《安徽省服务价格登记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批准机关和监督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之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阜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阜阳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5月10日
附件
阜阳市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标准
序号 | 收费项目 | 服务内容 | 收费标准 | 备注 | |
1 | 客运代理费 | 客运站为承运人代办客源组织、售票、检票、发车、运费结算等客运业务。 | 一级站 | 不超过运费收入的10% | |
二级站 | 不超过运费收入的8% | ||||
三级站及 三级以下站 | 不超过运费收入的6% | ||||
2 | 旅客站务费 | 客运站为旅客提供候车、休息、治安保卫、安全检查、信息等基本客运服务。 | 一级站 | 1.8元/人·次 | 运费在10元以下的0.5元/人·次。 |
二级站 | 1.4元/人·次 | ||||
三级站 | 0.8元/人·次 | ||||
3 | 退票费 | 客运站为旅客提供退费服务。 | 开车时间2小时前,按票面金额10%计收;开车前2小时以内,按20%计收;开车后不办理退票。 不足1元按1元计算。 | 当次客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