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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合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出口退(免)税企业实行分类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05-22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合国税发[2012]33号
【发布日期】 2012.03.20 【实施日期】 2012.03.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出口退税,关税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出口退(免)税企业实行分类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合国税发〔2012〕33号)

各县(市)、区局:
  为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优化出口货物退(免)税流程,加快出口退税速度,根据省局《关于在合肥市开展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试点工作的批复》(皖国税函〔2012〕31号)精神,并结合税源专业化管理要求,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出口退(免)企业实行分类管理试点工作,分类管理类别分为A B C三类,具体要求如下:
  一、分类标准及管理要求
  (一)A类企业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型出口企业,可实行A类管理:
  1.认定前两年内未发现有逃避追缴税款、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农产品收购发票,下同)等问题。
  2.认定前两年内未发现有《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6〕24号)第二条所列的违反外贸经营秩序的经营行为。
  3.财务会计制度和单证管理健全,能按税务机关要求保管出口退(免)税档案资料。
  4.拥有一定规模的资产,如发生骗税案件或错退税款问题,可抵押所退(免)税款。
  5.未被列入出口退税审核关注企业。
  6.能提供真实、完整的退(免)税申报资料,且申报质量高,差错率低,符合单证审核条件。
  7.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且年出口额在5000万美元以上的。
  对A类出口退税企业,凭相关电子申报数据及申报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出口货物报关单等纸质凭证在规定期限内收齐并按电子申报顺序装订成册,留存企业备查,主管税务机关每半年抽查一次。
  主管税务机关在对A类出口企业实行计算机审核过程中发现审核疑点的,应要求出口企业提供相关纸质凭证进行核实。
  对A类出口退税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优先审核、优先审批、优先退库,同时加强退税后的预警评估分析。
  (二)B类企业
  对同时符合A类出口退税企业1至6款条件,且纳税信用等级为B级以上(含B级)、年出口额在5000万美元以上的贸易型出口企业,可实行B类管理。
  对B类出口退税企业,在出口退(免)税纸质单证齐全后(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按现行规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
  主管税务机关在人工审核时抽查不少于20%的出口退(免)税申报资料后,进行计算机审核。在计算机审核过程中未发现审核疑点的,可审批办理出口退(免)税;发现审核疑点,应对提供的相关纸质凭证进行人工审核。
  (三)C类企业
  对A类、B类以外的一般纳税人出口企业,实行C类管理。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及非增值税纳税人发生的特定退(免)税业务,比照C类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时,先进行人工审核,再进行计算机审核。
  二、分类管理认定程序
  (一)企业申请。对符合出口退税分类管理类别A类、B类条件的出口企业,可由企业提出申请,向主管退税机关报送《出口货物退(免)税分类管理类别认定申请审批表》(附件1),经主管退税机关审核同意后于3月9日前上报市局研究。
  (二)主管退税机关应将市局同意的认定结果及时告知出口企业,便于出口企业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管理类别进行退(免)税申报,主管退税机关按照相应的分类管理类别对出口企业进行管理。
  (三)出口退税分类管理类别认定后,主管退税机关应当实施动态降级管理。在日常管理或案件查处中发现出口企业已经不符合已认定的分类管理类别的,应及时降低其分类管理类别并告知出口企业。
  被降级的出口企业不得参加以后更高管理类别的认定。
  三、对A、B分类管理的措施
  (一)A类企业
  1.对企业申报的要求
  对实行A类管理的出口企业,在每月进行免抵退税申报时,除按规定报送电子申报数据外,同时需报送纸质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当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生产企业免抵退税预审核疑点表》、《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当期账面调整数审核表》、《视同自产产品申请表》。
  2.对退税机关的要求
  主管退税机关对A类企业应单独登记《A类企业出口退税台账》(附件2),并按要求进行登记。
  在企业申报时不报送纸质退税单证的情况下,初审人员仍要审核各表间的逻辑关系以及预审疑点,对于无法直接排除的疑点,需要求企业提供纸质资料进行审核。
  主管退税机关要对A类企业的出口退税单证每半年抽查一次,每次抽查2个月的资料。抽查工作由主管退税机关安排人员进行。
  抽查的内容:一要查看纸质凭证资料是否已按申报顺序装订成册、资料是否合法有效完整;二要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和简化出口退税人工审核的意见》(国税函〔2007〕1350号)中《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人工审核重点审核内容》,进行人工审核。
  抽查后要逐户形成抽查报告。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
  (二)B类企业
  1.对企业申报的要求
  对实行B类管理的外贸型出口企业,仍应按按现行规定在出口退(免)税纸质单证齐全后(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退税申报情况在退税申报受理窗口单独登记。
  2.对退税机关的要求
  对B类企业的申报资料,由复审人员直接领单进行复审。复审中涉及关注商品、关注企业、关联号换汇成本高及其它疑点的,需将资料交初审环节进行人工审核,待疑点排除后再交复审环节。人工审核不少于20%的出口退(免)税申报资料。
  以上所称“年出口额”在初次认定时为认定前两年(从认定工作开始向前推算24个月)出口额的平均值。在后期认定中,为实施分类管理类别期间年平均出口额。按照本通知进行试点出口退(免)税企业范围是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2010-2011年度平均出口额筛选的(具体名单已下发)。
  上述“申报质量高,差错率低,符合单证审核条件”是由申报受理和单证审核部门根据日常工作进行认定。
  分类管理试点工作从2012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

  附件:1.出口货物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认定申请审批表
  2.A类企业出口退税台账(见纸质)(略)
  3.B类企业出口退税台账(见纸质)(略)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1:
  出口货物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认定申请审批表
                
申请企业:(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出口企业名称
 
税务登记号码
 
海关编码
 
注册类型(生产/外贸)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生产经营地址
 
退(免)税认定时间
 
财务负责人
 
联系电话
 
纳税信用等级
年出口额及比重
/
净资产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申请分类管理类别
以下由税务机关核查填列
企业类型(生产/外贸)
 
纳税信用等级
   
有无发现国税发
〔2006〕24号规定情形
年出口额及比重
/
申报质量评定
财务会计制度是否健全
 
净资产
档案管理是否健全
 
有无偷税、骗税、虚开或正在查处或骗税嫌疑等问题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主管税务机关意见: 经考核,认定该企业分类管理类别为     类,
自  年 月  日开始实行。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盖章)

  注:本认定表为A4型竖式,一式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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