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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集中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05-23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政办[2012]7号
【发布日期】 2012.03.12 【实施日期】 2012.03.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商贸物资综合规定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集中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方案的通知
(合政办〔201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集中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合肥市集中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集中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2〕1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防范金融风险,规范金融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实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防范金融风险、规范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稳定为目标,落实交易场所经营主体责任,健全各级政府负总责、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的清理整顿工作体系。坚持清理整顿与促进行业规范发展相结合、集中清理整顿与长效机制建设相结合、交易场所自律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依法清理整顿,促进各类交易场所规范发展,保障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总体目标。

  按照国发〔2011〕38号和皖政办〔2012〕1号文件精神,用半年左右时间集中开展清理整顿,使各类交易场所的监管责任进一步落实,违法违规的各类证券期货交易活动得到全面清理,各类交易场所规范经营制度进一步健全,行业自律显著加强,人民群众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二、排查范围和清理整顿对象

  (一)排查范围。

  所有在我市注册的由省及以下政府批准或省、市有关部门批准的各类权益和商品中远期交易场所,以及未经批准自行开展各类权益和商品中远期交易的交易场所,包括从事股权、产权、艺术品、金融资产、碳排放权等交易和稀贵金属、农副产品、医药产品等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等各种类型的交易场所及外市上述交易场所在我市设置的分支机构。

  (二)清理整顿对象。

  1.违法违规交易活动。除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或国务院批准的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外,市内交易场所有以下违法违规经营活动的,均应列入清理整顿对象:

  (1)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2)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少于5个交易日;

  (3)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权益持有人累计超过200人;

  (4)除依法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批准设立从事期货交易的交易场所外,从事以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的交易场所。

  2.违规设立的交易场所。未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自行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未经省政府批准,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

  三、工作机制和职责分工

  (一)工作机制。

  成立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协管金融工作的副市长、联系金融工作的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金融办、市工商局、市国资委、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委宣传部、市文广局、市经信委、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参加的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邀请安徽证监局、安徽银监局、安徽保监局有关负责同志参加领导小组,以加强对清理整顿工作的指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市金融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统筹协调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开展清理整顿交易场所工作,建立各类交易场所和交易产品规范管理制度。领导小组不代替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日常监管职责。除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外,其他交易场所均由市政府负责监管。

  (二)职责分工。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根据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合力推进。

  市金融办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各阶段的工作计划,督促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按要求开展清理整顿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提供在工商部门注册的各类交易场所的工商登记情况;查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对未按规定批准设立或违反规定在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不得办理工商登记。

  市国资委负责对以产权、股权为基础进行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交易场所,以及国有、国有控股交易场所的清理整顿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的清理整顿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各部门移交的案件线索;对办案过程中发现的应由其他行政机关负责查处的案件线索及时移交;会同相关部门做好社会稳定工作。

  市委宣传部、市经信委、市文广局、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清理整顿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制定清理整顿工作方案,密切配合,积极推进交易场所的清理整顿。各县(市)区政府要认真落实属地负责制,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力量,对散落在各写字楼、营业场所的外地交易场所驻我市的分支机构、代表处等进行摸排清理,切实做好统计监测、违规处理和风险处置工作。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和摸底排查阶段(3月23日前)。各县(市)区、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的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抓紧制定清理整顿实施方案,明确具体工作措施、目标、时限、任务和责任,并立即对交易场所全面开展摸底排查。各县(市)区、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3月16日前将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方案和摸排情况于3月23日前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组织实施阶段(3月24日至4月30日)。各县(市)区、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摸底排查情况,针对清理整顿对象制定具体整改方案,报领导小组同意后组织实施,并整改完毕。

  (三)督查考核阶段(5月1日至5月25日)。各县(市)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对照工作目标和任务,对前一阶段清理整顿情况开展督查和评估。市政府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对清理整顿工作进展情况开展督查。

  五、工作要求

  (一)清理整顿期间,各县(市)区、市政府有关部门一律不得设立新的开展标准化产品或合约交易的交易场所。

  (二)已存在各类违法违规交易活动的交易场所,立即停止交易活动,严禁以任何方式扩大业务范围,严禁新增交易品种,严禁新增投资者,并限期取消或结束交易活动。在规定时限内,由交易场所制订具体整改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三)对未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在交易场所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在规定时限内,经整改合格后,按照国发〔2011〕38号文件规定重新履行报批手续。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任务。各县(市)区、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清理整顿工作,抓紧将清理整顿任务逐级分解到基层单位和交易场所,明确监管责任,建立工作机制,确保清理整顿工作扎实开展。

  (二)突出监管重点,建立长效机制。各县(市)区、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交易场所违法交易活动蕴藏的风险,把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摆上重要位置,按照国发〔2011〕38号文件要求,通过集中清理整顿,进一步完善现行监管制度,全面加强行业管理;督促各类交易场所健全规章制度,规范交易行为,建立防范金融风险的长效机制;研究制定交易场所风险防范预案,及时查处违法交易行为。

  (三)制定完善政策,健全退出机制。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制订违法交易场所清理整顿退出政策,切实做好投资者所持权益份额安排、交易标的物管理、交易场所股东出资处置等后续安置工作。

  (四)严格主体责任,规范市场秩序。强化交易场所的责任主体意识,提高交易场所守法遵章的法律意识和自律意识,督促交易场所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遵守信息披露、公平交易和风险管理等各项规定,逐步规范市场秩序。建立与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知识和经验相适应的投资者管理制度,提高投资者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环境。新闻单位要通过各种形式宣传国发〔2011〕38号文件精神,营造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良好社会氛围。凡列入清理整顿的交易场所,将在媒体上公告,接受全社会监督。市政府设立举报电话及举报信箱,对群众举报或反映的交易场所清理整顿中的突出问题,将认真核查,及时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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