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司许〔2024〕160号
安徽省司法厅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陈琪等7人:
你们提出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决定注销你们已取得的律师执业证书。
一、 合肥市
陈琪 安徽大湖律师事务所
朱凡 安徽中谊诚律师事务所
陈建军 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
苗乔智 湖南旷真(合肥)律师事务所
二、淮南市
苏磊 安徽筠法律师事务所
三、六安市
张磊 安徽皋城律师事务所
四、芜湖市
曹丽园 安徽宝睿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24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