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司许〔2024〕168号
安徽省司法厅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杨友良、汤忠、陶扬: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关于设立安徽徽通律师事务所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安徽徽通律师事务所设立。
安徽省司法厅
2024年4月23日
抄送:合肥市司法局,省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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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司许〔2024〕168号设立安徽徽通律师事务所
来源: 安徽省司法厅 日期:2024-04-26 阅读:次
皖司许〔2024〕168号 安徽省司法厅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杨友良、汤忠、陶扬: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关于设立安徽徽通律师事务所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安徽徽通律师事务所设立。 安徽省司法厅 2024年4月23日 抄送:合肥市司法局,省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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