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司许〔2024〕170号
安徽省司法厅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安徽青合青律师事务所:
你所向本机关提出关于设立安徽青合青(宿州)律师事务所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第三十六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安徽青合青(宿州)律师事务所设立。
安徽省司法厅
2024年4月23日
抄送:宿州市司法局,省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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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司许〔2024〕170号设立安徽青合青(宿州)律师事务所
来源: 安徽省司法厅 日期:2024-04-26 阅读:次
皖司许〔2024〕170号 安徽省司法厅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安徽青合青律师事务所: 你所向本机关提出关于设立安徽青合青(宿州)律师事务所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第三十六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安徽青合青(宿州)律师事务所设立。 安徽省司法厅 2024年4月23日 抄送:宿州市司法局,省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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