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司许〔2024〕163号
安徽省司法厅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樊云芳等15人:
你们提出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决定注销你们已取得的律师执业证书。
一、 合肥市
樊云芳 安徽庭坚律师事务所
许红艳 安徽庭坚律师事务所
杨静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沈飏 安徽神州行律师事务所
赵勤 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
王成 北京蓝鹏(合肥)律师事务所
二、淮北市
展旭光 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
黄元升 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
三、宿州市
井若男 安徽鸿才律师事务所
王潇潇 安徽山石律师事务所
宋倩倩 安徽步海律师事务所
四、六安市
任振政 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
胡家梁 安徽金亚太(六安)律师事务所
五、宣城市
诸方麒 安徽明和律师事务所
六、铜陵市
曹雨帆 安徽铜鼎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2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