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阜阳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2021年01月1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阜政秘〔2021〕7号
施行日期2021年01月11日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阜阳经开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阜阳市城市容貌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1月11日
阜阳市城市容貌标准
1 总则
1.1 为加强城市容貌管理,创建干净清洁、文明有序、生态宜居的城市市容环境,促进文明城市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GB50449-2008)》、《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阜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阜阳实际,制定本标准。
1.2 本市市区建成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街道)建成区、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从事与城市容貌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标准。
1.3 城市容貌建设与管理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应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保护相协调。城市容貌建设应充分体现城市特色,保持当地风貌,使城市容貌保持整洁、美观。
1.4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享受优美城市容貌的权利,并有维护城市容貌整洁的义务,对破坏城市容貌的行为,有权规劝、制止和检举。
2 术语及定义
2.1 城市容貌
本标准所称的城市容貌是城市外观的综合反映,是与城市环境密切相关的城市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公共场所、城市道路、施工场地、户外广告设施与标志、居住小区、园林绿化、城市照明、城市水域等构成的城市局部或整体景观。
2.2 建(构)筑物
建筑物指人们进行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构筑物指人们一般不直接在内进行生产、生活活动的,不具备、不包含或不提供人类居住、生产功能的人工建造物。
2.3 主要街道、重点区域
主要街道、重点区域的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确定。
2.4 公共设施
设置在道路和公共场所的通信、电力、交通、地名标志、邮政、热力、供水、供气、消防、环卫、宣传、照明、生活服务、文体休闲等设施。
2.5 公共场所
机场、车站、码头、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广场等供公众从事社会活动的场所。
2.6 城市道路
通达城市各地区,供城市内车辆和行人通行的,且具有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隧道及附属设施。城市道路与公路重合路段,公路管理另有法律法规规定及国家、行业标准的,从其规定。
2.7 无障碍设施
为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孕妇、儿童等社会成员通行安全和使用便利,在建设工程中配套建设的无障碍通道(路)、电(楼)梯、平台、房间、洗手间(厕所)、席位、盲文标识等服务设施。
2.8 户外广告设施与标志
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和设施等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标志主要是指门头招牌、镂空字等视觉识别标志。
2.9 园林绿化
城市中栽种植物和利用自然条件用以改善城市生态,保护环境,为居民提供休闲场地和美丽景观的绿地场所及绿化设施。
2.10 城市照明
城市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的总称,主要指城市范围内的道路、街巷、住宅区、桥梁、隧道、广场、公共绿地和建筑物等处的功能照明、景观照明。
2.11 城市水域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河流、湖泊、人工景观水体等由水体、滩涂和岸坡组成的区域。
3 城市道路
3.1 城市道路应保持整洁、完好、畅通,按时清扫保洁,路面出现坑凹、碎裂、隆起、溢水及水毁塌陷等影响安全及市容观瞻的情况,应及时修复。道路管养、施工时,应在事发地点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及警示标志。
3.2 道路上设置的各类窨井盖、雨箅应保持齐全、完整、正位,无缺损,不堵塞,应与周边道路相协调,井盖与路面高差不得大于1.5厘米,出现松动、丢失、移位、破损时,应及时修复。
3.3 人行道的路面及侧石顶面应平整,出现破损时,应及时用同种同色材料修复,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人行道应按规定设置盲道、坡道等无障碍设施。盲道应设置在人行道的内侧,无中断、无障碍;不得占用和阻断无障碍设施,坡道坡面应平整、防滑。
3.4 城市给水、排水、排污管道畅通,无溢水、无堵塞、不得裸露地面。排水、排污设施应定期维护,保持通畅;出现堵塞等情况,应当及时清捞疏浚,做到雨后路面无积水;不得向雨水管网排放生产经营废水。
3.5 城市道路在架设电线杆、开挖维修道路、疏通管道(沟渠)、维修或者铺设管网等施工作业时,应做好安全防护并落实有效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完毕后应及时平整现场、恢复路面、清除余(淤)泥、渣土、堆物;新建道路不提倡架设电线杆;未经城管执法部门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
3.6 交通标志、标线、设施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设置,交通护栏、隔离(墩)桩应经常清洗、维护,出现损坏、空缺、移位、歪倒时,应及时更换、补充或校正。
3.7 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涵洞)
(1) 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涵洞)墙面、立面干净整洁,设施完好,无乱张贴广告标语、乱搭乱建建(构)筑物。桥梁栏杆及梁体应定期清洗,出现锈蚀时应及时养护;应有相应的照明设施,保障夜间照明。严禁在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涵洞)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兜售商品、乞讨等。
(2) 出入口造型及选材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有明显的指引标志,设置的遮阳雨棚宜选用透光的材质,应设置无障碍坡道,附属设施应保持整洁完好。
3.8 不得占用城市道路进行下棋、打牌等娱乐活动;禁止在城市道路两侧和人行过街天桥从事看相、算命等封建迷信活动;禁止在主要道路两侧搭建灵棚;所有道路禁止焚烧、抛撒冥纸冥钞;不得在禁燃禁放区内燃放烟花爆竹和焚烧大盘香。
3.9 在城市道路及两侧不得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严禁擅自设置电话亭、书报亭等各类亭棚;确需临时设置搭建的,须经城管执法部门批准。
3.10 城市中运行的公交车、出租车等交通运输工具,应保持外形完好,内外整洁。
3.11 运输流体物料、散装货物、垃圾的车辆,应当密封、包扎、覆盖,堆放物不得超过车厢高度,运输中不得泄漏、遗撒、飞扬或带泥运行。
3.12 不得使用非法改装、拼装或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使用冒黑烟等超标排放的机动车,在划定的区域内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根据交通高峰、天气变化、季节交替等因素合理安排洒水车洒水降尘。
3.13 机动车应当在固定的停车场或在划定的停车泊位内有序停放,禁止逆向停放;非机动车在主干道的人行道上停放时,应当停放在划定的区域内,车头朝向快车道,前轮靠近路沿石,避开盲道、行道树,相对集中纵向摆放。人行道宽度不足1.5米的路段,禁止停放车辆。
未设人行道的道路,车辆按规定有序停放,其他非机动车在规定地点有序停放。
3.14 共享车辆
(1) 企业投放的共享单车、电动车、汽车应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并定期检修,确保安全正常使用,并停放在线内。
(2) 运营企业严禁无序投放,在以下区域不得投放共享单车、电动车、汽车: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不足3米宽人行道,地下通道口、人行天桥口,公交候车亭、出租车站。
(3) 共享单车、电动车、汽车在以下区域不得随意停放:消防通道、盲道、绿化带、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天桥口(过街通道)、道路交叉口(转弯处及其两侧10米范围内)、出租车站、公交候车亭等其它妨碍行人通行的区域。
(4) 运营企业应建立车辆管理维护机制,安排足够的运维管理人员,保持车容车貌整洁,做好现场停放秩序管理和车辆运营调度,尤其是占压盲道、影响行人通行的车辆;及时清理遗弃在道路隔离带、绿化带以及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提供服务的车辆;根据停车点车辆饱和情况及时调度转运车辆,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大面积堆压影响市容环境的车辆;运营中的车辆完好率应不低于95%;确保在24小时内将发生故障的车辆拖离现场,送到固定的停车场或维修点;鼓励运用电子围栏等技术手段,明确告知用户适宜停车区和禁停区,引导规范用户停车行为。
3.15 公路要按公路行业有关标准进行清扫保洁,公路两侧绿化带、边沟、建筑控制区无明显暴露垃圾。铁路沿线无明显暴露垃圾,不允许乱搭乱建。公路、铁路沿线应按国家标准设置防护绿地。
4 公共设施
4.1 城市中的照明、供电、给排水、供气、供热、通讯、防洪、防震、邮政、人防、消防、广播电视、环卫、文体休闲、地名标志等公共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并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其管理者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保持设施的安全、整洁、完好、美观,损毁、废弃的公共设施应及时维修、更换或清除。
4.2 公交车站、出租车站、加油站、充电桩(站)应按规划设置,保持整洁、美观,站牌、名牌字迹清晰无误,相关设施无损坏锈蚀,站(亭)内场地结合实际情况设置造型简洁、美观的座椅,站内无违章摆摊设点。
4.3 电线杆、灯杆、指示杆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合理设置,杆式基座上表面应与四周地表居于同一水平,杆体无乱张贴、乱涂写、乱吊挂,各类标识、标牌,应有机组合、一杆多用。城市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的公共场所上空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对现有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应当逐步改造或者拆除,暂时不能改造的,管理单位或产权单位应加强维护,对凌乱线缆进行整理,废弃、多余的线杆、线缆和基座应及时拆除,并及时恢复市政设施,鼓励加快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4.4 供电配电箱(柜)、交通信号控制箱、有线电视接线箱、邮政箱(筒)等专用设施应设置在道路红线外;无条件设置在道路红线外的,宜设置在绿化隔离带内;配(变)电箱设置应加装防护设施,并根据城市景观需要加以装饰。各类箱筒应标识明显、整洁美观,无破损,并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和行人安全。电信、电力设施围栏内应保持整洁,无垃圾堆放。
4.5 公共厕所
(1) 公共厕所应按照规划及《安徽省城镇公厕标准图集》设计和建造,出入口宜临街设置;人流过于集中的公共场所无法满足设置固定公共厕所要求时,应设置移动式公共厕所;公共厕所应设置无障碍设施;城镇公厕要逐步达到每平方公里3至5座,人流集中场所女厕位与男厕位比例不小于2:1;公厕应24小时开放。
(2) 公共厕所应按相关标准设置导向标志牌,主次干道、商业大街、公共广场、公园、景区景点每隔500米至少能看到1处公共卫生间的指示牌;管理守则、卫生质量标准和投诉电话应悬挂于醒目位置。环境应整洁,无乱堆杂物;保洁工具放置整齐;四周无垃圾、粪便、污水等污物。应定期投放、喷洒药物,有效控制“四害”;管道应畅通无破损,内外墙无剥落;除臭、采光、通水、照明和通风应良好,墙面光洁,蹲位整洁。
4.6 垃圾投放、收集、转运、处理
(1) 生活垃圾应实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垃圾收集容器、垃圾转运站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应保持清洁。沿街商户、居民应遵守垃圾分类投放规定,不得随意倾倒垃圾;城乡结合部周边不得随意倾倒、堆放生活、建筑垃圾;禁止垃圾露天焚烧。
(2) 果皮箱应造型美观、定位设置、摆放整齐,保持设施完好整洁与城市形象相协调。应设置在道路两旁、公共停车(场)站、广场、旅游景区(点)等人流活动频繁处,并满足分类收集要求;果皮箱数量应按有关标准设置,箱内垃圾应及时清除,箱体每天清洗一次。
(3) 垃圾收集(箱)桶的垃圾应日产日清,不得随地堆放造成二次污染;完成垃圾清运作业后,地面应清洗干净,无散落、残留垃圾和污水。
(4) 城市垃圾收运实现分类化、容器化、密闭化和机械化。垃圾中转站的垃圾应日产日清;排水、通风、除臭设施完好;有规范标示牌,公布站点名称、操作守则、作业时间和投诉电话;有专人管理,不得在站内翻捡垃圾;每次清运作业完成后,地面、墙壁应清洗干净,做到周围环境整洁,无散落垃圾,无杂物乱堆放,做到基本无蝇无臭;污水应做到有效收集处理并不得直接排入外环境或雨水管网。
(5) 垃圾收集运输车辆应及时清洗,保持整洁完好,无破损、锈迹,严禁使用非正规垃圾运输车辆;车辆装运垃圾不满溢,运送中无撒漏。
(6) 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处理,无害化处理率要逐步达到100%。鼓励因地制宜建设垃圾分类处理设施,提高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能力。危险废物送由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的单位进行收集、贮存、处置,医疗废物采用专门容器收集,连同容器一起运送至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进行处置。
4.7 各类执勤岗亭、自助图书馆、健身、休闲设施应按规定设置,保持整洁、完好,并不得张贴广告、堆放杂物、垃圾。
5 建(构)筑物
5.1 建(构)筑物外形完好、整洁美观,残破部分应当及时整修或拆除。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各类建(构)筑物的设计造型、装饰色彩等,应当符合城市景观规划要求,与街景环境和周围建(构)筑物相协调。
5.2 产权单位应当对建(构)筑物外立面美化装饰,经常维护,保持外观完好、整洁,出现污染的,应当及时清洗或粉刷。建(构)筑物外立面出现残损、脱落的,应及时进行修补或重新装饰、装修。粉饰或者重新装饰、装修,应保持原建(构)筑物的色调、造型和建筑设计风格,应使用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的涂料和材料并保证工程质量。
5.3 对建(构)筑物外立面进行装饰、装修,不宜改变建(构)筑物外立面原有的主体色调、造型和设计风格。对本市城区建(构)筑物外立面实施成片区统一改造的,改造应当符合本市相关城市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临街建(构)筑物装修时应落实有效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5.4 同一街面的商铺,空间形态、色彩、风格应统一或协调,外部装饰色彩应与所属建(构)筑物和街区风貌相协调。连锁经营单位可按其形象风格要求,结合建筑风貌确定商铺外装饰面及色彩。主要道路两侧宜采用透视、美观的防护设施,颜色、材质、造型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已设置的封闭式卷帘门应及时更换。
5.5 临街阳台、窗台、观景台、走廊等应整齐、美观,不得擅自改建和扩建,不得吊挂、晾晒或堆放影响城市容貌的物品;设置晒衣架、花架、遮阳(雨)棚、遮阳(雨)伞的,应当统一规范,临街房屋不得安装外置式防护栏(网)、遮阳(雨)篷(棚);确需安装的,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实行全路段统一规格、色彩和样式,且距地面高度不低于3米,伸出宽度不超过1.5米,并不得妨碍通行。
5.6 城区建(构)筑物的屋顶、梯道、立交桥下及建筑(构)物之间不得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临街的建(构)筑物不得擅自开门、开窗、堵窗、破墙开店。严禁擅自改变地下架空层的使用功能和擅自挖设地下室。
5.7 屋顶不得擅自搭建临时建(构)筑物,其轮廓线、形态、颜色不得任意改动。屋顶无积水、暴露垃圾、卫生死角,绿化产生的枯枝、落叶应及时清理。屋顶安装的太阳能热水器应排放有序,安装的太阳能、光伏等设施设备不得损害屋顶、露台的结构。已损坏的应及时更换或维修,不得破坏周围环境,影响居民生活。
5.8 街道巷口、楼群通道设置的景门,其造型、色调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保持干净、美观。
5.9 空调外机设置不得占用人行道,临街建(构)筑物外墙的空调外机设置应统一定位并安装栏栅,安装距离地面不低于2.5米,冷却水应引入室内或者排水沟(管)排放,不得直接向沿街建(构)筑物墙面和地面排放。破损或废弃的空调外机,应及时修复或拆除。
5.10 道路两侧建(构)筑物阳台、窗户需要设防盗网的,宜采取平镶或内嵌式形式设置,防盗网不得超出建(构)筑物外墙外沿或者阳台护栏外墙外沿。防盗网应采用坚固、耐用、防锈材料,保证外型美观,并在防盗网上设置符合消防使用的逃生设施,未按要求设置的可逐步改造。新建建筑安装防盗网宜统一设计、统一安装。防盗网应定期维护。
5.11 临街建(构)筑物需加装电梯的,应严格按照审批的规格、样式、材质、位置规范施工。加装的电梯应符合本标准,与原建(构)筑物整体协调,不得破坏原建(构)筑物的结构和安全。临街建(构)筑物的管道(线)不得沿街外露,所有附墙的管、线柜(箱)设置应整齐、清洁,排气排烟设施、太阳能外管应设置在密闭式建(构)筑物管廊内;不得封堵、改变专用烟道,不得向城市地下管道排放油烟、油污。
5.12 主次干道两侧以及商场、广场等繁华地段的建(构)筑物前,不得设置实体围墙或高围墙,一般应采用绿篱、花坛(花池)、栅栏、透景围墙、半透景围墙作为分界,并保持其完好、整洁、美观。围墙设置应兼顾安全与美化要求,透景围墙高度不宜超过1.8米,绿篱、栅栏的高度控制在1.6米以下,同一路段的绿篱或栅栏样式及高度应保持协调或一致。通透围墙内的空地应进行景观绿化。
5.13 具有不同风格和历史价值的遗迹和名人故居等建(构)筑物,应保持原有风貌和特色,并设置专门标志,不得擅自改动和拆除。已残损的,其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恢复原貌。
5.14 城市雕塑和各种建(构)筑景观小品设置应符合规划,其造型、风格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应定期清洗,保持完好、清洁和美观。
5.15 经批准建设的临时设施,到期必须及时拆除。
6 施工场地
6.1 施工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封闭作业。
6.2 各类工地围挡的外观应与环境相协调。围挡外侧环境应保持整洁,不得堆放材料、机具、垃圾等,围挡面不得有污迹,无乱张贴、乱涂画等现象。靠近围挡处的堆放物品高度不得超过围挡顶部。
6.3 施工、拆迁、待建工地主次干道周边应设置不低于2.5米高,其他不低于1.8米高的硬质实体围墙、围板,不得有间断、敞开,并保持整洁、完好、美观,严禁使用彩条布、竹笆、安全网等易变性材料。在建建筑脚手架外围应按规范设置密目网。在围墙(挡)上设置的广告应保持完好整洁,内容规范,色彩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6.4 施工场地主要出入口处应设置行车、行人安全标志及相应设施;应设置消防保卫、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工程概况和施工工地总平面图等标牌;管理人员名单、监督电话等制度牌;农民工维权告示牌。
6.5 建筑工地施工材料、机具及建筑垃圾等应置于围挡范围之内,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应堆码整齐,严禁露天存放砂、石、石灰、粉煤灰等易扬尘材料。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必须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施工机械设备不得乱停乱放。
6.6 施工场地土方作业应采取防止扬尘措施;拆迁工地应采取湿法作业,减少扬尘污染;严禁高空抛物。
6.7 施工场地进出口道路及主要道路应进行硬化处理。施工场地出入口应设置节水型冲洗设施和污水沉淀池,重复利用,配备工地专职保洁员。对进出的车辆应进行清洁,车辆不得带泥上路。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必须具备建筑垃圾运输资质,运输时应持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有关部门规定时间、路线等要求运行,施工场地使用的车辆和机械须满足有关环保标准,不得使用冒黑烟等超标排放的车辆和机械。
6.8 施工场地临时用房应符合安全标准,应采用标准组合板房或砖砌体临时用房,做到整齐、统一、协调。工地食堂不得使用煤、柴等固体、高污染燃料;临时厕所应为水冲式,不得修建旱厕。
6.9 施工和生活产生的泥浆、污水必须经处理达到环保排放标准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和河流,不得外泄污染路面。
6.10 道路、管线施工设置围挡封闭,并保持道路畅通、场地整洁。
6.11 建筑施工产生的噪音应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生活,禁止夜间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并公告附近居民。
6.12 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应分别放置,并及时清运;办公和生活区应设密闭式垃圾容器,并按规定采取除“四害”措施。拆迁工地不能及时清运的垃圾应进行覆盖,已拆迁完毕的工地应每日洒水防尘,3个月内不能开工建设的工地应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并保持围墙及绿化完好、整洁。
6.13 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拆除各种临时施工设施、清理物料、拆除围墙(挡)、恢复现场、平整场地,保持整洁。
7 居住小区
7.1 小区内建筑物立面及公用设施应整洁美观、合理布局;楼门内干净整洁,楼道、走廊、电梯间及门厅不得堆放杂物、停放车辆;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及楼栋示意图,门、楼栋标志按物业统一要求规范设置,保持整洁完好;各类架设管线应符合有关规定,不得乱拉乱设。物业应当定期清除乱贴乱画,修复破污墙面和门、楼栋标志。
7.2 小区内环卫设施的设置应符合规范、美观要求,定期维护、保洁,同时垃圾日产日清,无卫生死角。
7.3 小区内道路路面平整完好,无破损;道路、消防通道畅通,无违章搭建、占道经营、乱停乱放现象;道路按规定进行清扫保洁;生活垃圾按垃圾分类规范要求投放,建筑施工及装修垃圾按指定区域堆放并及时清除,无垃圾、污水乱倒现象。
7.4 小区内无乱停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应合理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场地,做到线内有序停放。小区应合理设置充电桩,严禁占用楼道充电、飞线充电。
7.5 小区内水体应保持清洁,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垃圾、污水等废弃物不得排入水域。明沟暗渠定期疏浚,排水畅通,无堵塞、无异味。
7.6 小区内绿化带和树木保持整洁美观,绿化养护作业垃圾及时清除,严禁破坏绿地种植蔬菜等农作物,严禁占用公共绿地私搭乱建、停放车辆。公共娱乐、健身休闲、绿化等场所设施无破损,无乱晾晒、违章搭建等影响安全的情形,有条件的地方宜设置公共晒衣场地。
7.7 小区内严禁饲养各类家禽家畜;饲养猫、狗等宠物,应当进行防疫,规范管理,实行拴养,不得影响环境卫生,不得影响居民休息。宠物在公共场地排放粪便,饲养人应当即时清理。
8 城市绿化
8.1 城市园林绿化、美化应符合城市规划,并和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以适宜树种为主,适当引进优良园林植物,增加物种多样性。
8.2 行道树树形整齐,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树木种植无歪斜、无缺株、无死树,定期修剪,树穴平整,干净整洁、无杂物、无泥土暴露。
8.3 遮挡路灯照明、交通指示牌、指示灯、指路牌等公共设施的植物应及时修剪,且不应碰架空线。交通岛、中心岛、立体交叉绿岛、道路转弯处等地点绿化选用的植物,应保证安全的行车视线。
8.4 城市绿地环境应整洁美观,无垃圾杂物堆放,定期进行养护,绿地、绿道配套设施干净卫生,无损坏现象。绿地中模纹花坛、组字应保持完整、绚丽、鲜明,绿地围栏、标牌应保持整洁、完好。树池周围的土面应低于边缘石,宜采用草坪、碎石等覆盖,无泥土裸露,绿带、花坛(池)内的泥土土面应低于边缘石10厘米以上,土面及浇水泥水不得污染周边路面,边缘石外侧应保持完好、整洁。新建和改建道路绿化微地形时,应在微地形和道路之间设置排水沟等排水设施并定期疏通,保持排水系统畅通,防止大雨或地面冲洗泥土污染路面。
8.5 城市绿化应规范作业,生产工具应按规定摆放,施工作业时应设置警示标志标识,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废弃物,管理单位、个人或作业者应当及时清除并无沿途撒漏等现象。
8.6 城市倡导拆墙透绿,推广阳台绿化、屋顶绿化、廊架绿化等垂直绿化形式。积极推广城市花化、彩化,加强重大活动及重要节日的摆花工作,美化城市景观。临街建(构)筑物外立面及屋顶应因地制宜实施垂直绿化或屋顶绿化;单位、居民区的庭院绿化和阳台绿化应定期管理养护。
8.7 对古树名木及各种珍贵树种应进行调查、鉴定,建立档案,设置醒目的保护标志,并根据《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进行管理养护。
8.8 园林绿地内的雕塑、小品及配套设施保持完好整洁;公园绿地内的水体清澈,无杂物漂浮。
8.9 严禁毁坏树木花草、损毁绿化设施、违章侵占绿地、摆设摊点、砍伐城市树木、砍伐或擅自迁移古树名木、露天焚烧枯枝或落叶,不得擅自在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上悬挂或摆放与绿化无关的物品。临时占用绿地应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要求进行围档并保持整洁;到期后应及时恢复。不得随意改变原有绿地用地性质。
9 户外广告设施与标志
9.1 户外广告设施与标志应当按照城市规划、技术规范、质量标准、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设置,其形状、规格、色彩、内容应与周边环境及载体相协调,兼顾昼夜景观,并不得损害建(构)筑物、街景和城市轮廓线的重要特征,不得破坏被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
9.2 户外广告设施与标志应定期维修或清洗,保持设施安全、整洁、完好。陈旧、损坏的广告设施与标志应及时更新、修复,过期和失去使用价值的广告设施应及时拆除。
9.3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征得城管执法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严禁未经审批、超出审批时限违规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
9.4 鼓励对户外广告设施与标志进行亮化。亮化必须与建筑照明统一,做到主次分明、整体协调、合理设置光照强度,尽量减少光污染。采用外架照明方式的,灯具设施不得突出广告设施、门店招牌1米,并不得影响行人安全。
9.5 户外广告设施与标志使用的镂空字、商标、图案应准确规范,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内容必须健康、文明、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或误导消费者。设置人宜在户外广告设施上公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号、日常维护责任人及其联系电话。
9.6 下列情形或区域严禁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1) 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2) 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正常使用的。
(3) 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影响道路畅通、损害市容市貌或建(构)筑物形象的。
(4) 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文化教育场所和风景名胜区的建筑控制地带内。
(5) 利用行道树或损毁绿化地的。
(6) 利用违法建(构)筑物、危房及其他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安全的。
(7) 法律、法规规定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严禁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
9.7 下列情形和区域,严格控制设置户外商业广告:
(1) 学校、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医院、体育馆以及事业单位等办公场所或楼体。
(2) 各种护栏、线杆、灯杆、通透围墙、道路隔离带。
(3) 利用城市立交桥、人行天桥和铁路桥设置广告以及横跨城市道路设置跨街广告。
(4) 占用绿地或者影响树木生长的。
9.8 城市道路、桥梁、广场、游园、建(构)筑物、绿地、河堤等户外空间,不得擅自设置条幅、横幅、彩旗、彩条、布幅、充气物、霓虹灯、灯箱、橱窗等广告、宣传标语及标志、标牌。
9.9 不得在城区主干道(含车行道、人行道)乱散发宣传品(单),不得随手丢弃宣传品(单)。禁止在主要道路、重点地区采用流动广告车等方式设置流动广告。
9.10 城市公共绿地周边、对外交通道路、场站周边需设置广告的,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绿地内应合理设置小型公益广告和景观小品,不得设置商业广告;对外交通道路,场站周边广告宜设置大、中型广告设施,且不宜过多。
9.11 公共汽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车载广告简洁明快、内容健康,色彩与车辆底色相协调,并保持完好、整洁,不得在车体前方和两侧车窗设置广告。广告制作不得采用反光等影响交通视线的材料。
9.12 建(构)筑物顶部禁止设置广告设施,同一建(构)筑物外立面上的广告的高度、大小应协调有序,广告设置不应超过屋顶,且不应遮盖建筑物的玻璃幕墙和窗户。
9.13 户外广告应按不低于30%的比例设置公益广告,户外广告未能及时发布的,应以公益性广告补充版面。
9.14 临街单位、门店的招牌设置用语准确,字迹工整,书写规范,色调和谐,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推广使用简化字,避免错别字。
9.15 门店招牌应一店一牌,设置在商店门楣上方,安装支架隐蔽处理,上下整齐、厚度一致、左右相连、材质适当、亮化配套,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不得设置带有挑檐或遮阳雨篷的招牌。连锁经营单位招牌设置,在满足其统一形象要求的前提下,不得破坏建(构)筑物立面效果。
同一栋建(构)筑物沿街门店招牌设置应统一高度、统一宽度、统一厚度,招牌长度按门店宽度设置,同一建(构)筑物所属店面招牌之间不得留空隙。原建筑设计中已预留招牌位置的,应按原设计布设;店面上部如有阳台等突出物者,招牌设置不得超过突出物;原设计中既无预留招牌位置,又无突出物的,设置的招牌可视面距建(构)筑物墙体原则上不得超过0.3米。
门店招牌的大小应与建筑主体相协调。道路沿街招牌的上下高度不得超过l.5米;多层建(构)筑沿街门店招牌的上沿不得超过二层窗台底线。
9.16 除历史文化街区及商业步行街外,沿街店铺不得悬挂商业幌子。主次干道两侧店铺门面非节庆日不得悬挂带有商业宣传性质的条幅、灯笼、彩旗等。
9.17 禁止在沿街楼一楼门楣招牌以上楼体外立面设置广告牌和各类招牌。城区内不得擅自设置各类电子闪烁牌。
9.18 橱窗内商品陈设、装饰应注重美化、亮化效果,突出艺术性、协调性,不得堆放杂物。橱窗内外均不宜悬挂、书写、张贴带有服务和商业信息的各类广告。沿街玻璃店门等处不宜设置广告或带有商业性质的饰物。
10 城市照明
10.1 城市各类建(构)筑物、城市道路、桥梁、水域、河堤、广场、游园、绿地、景区等公共场所、道路两侧临街的单位和商店、餐馆、娱乐场所等,应当按城市照明专项规划进行设置。
10.2 城市功能照明与城市景观照明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城市新建、改建和旧城改造项目配套建设的城市照明设施必须符合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投入使用。
10.3 城市照明应与建筑、道路、广场、园林绿化、水域、广告标志等被照明对象及周边环境相协调,并体现被照明对象的特征及功能。
10.4 城市照明应当统筹兼顾景观照明与功能照明,体现城市不同功能区特点。根据城市总体布局及功能分区,城市照明进行亮度等级划分,合理控制分区亮度,突出主要道路、重点区域、标志性建(构)筑物及主要景区的景观照明。同一条道路的路灯杆型、灯具型、光源、灯具安装高度、角度、外型配色应统一或整体协调,整齐美观。
10.5 照明灯具和附属设备应妥善隐蔽安装,兼顾夜晚照明及白昼观瞻,照明设施安装应牢固可靠,宜采用隐蔽方式,避免灯具外露,确保用电安全。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合理控制照度、亮度和光线方向,控制眩光,防止光污染。
10.6 设置城市照明,应当避免出现下列情形:
(1) 灯饰强光直射居民住宅,影响居民正常生活;
(2) 影响城市市容和公用设施使用功能;
(3) 妨碍交通、消防通道畅通;
(4) 影响建(构)筑物的安全;
(5) 避免光线影响乔木、灌木和其他花卉生长以及其他影响生态保护和环境保护的情形。
10.7 城市照明设施完好率不低于95%;城市道路(含背街小巷)装灯率要达到100%,公共区域装灯率要达到95%以上,居民小区装灯率要达到90%以上;主干道亮灯率达到99%以上,街巷道路亮灯率达到95%以上。
10.8 灯杆、灯具、配电柜等照明设备和器材应定期维护,并应保持整洁、完好,确保正常运行,出现故障或者残缺时应及时修复。照明设施无乱涂画、乱张贴、乱悬挂现象。
10.9 城市照明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11 公共场所
11.1 道路、桥梁、广场、地下通道、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码头、河道、停车场、候车亭(棚)、集贸市场、商场(店)、公园、街道游园、剧场及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按照责任分工进行清扫保洁,按有关规范、标准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做到垃圾日产日清,设施完好。
11.2 公共场所及其周边容貌应保持整洁,无违章设摊、占道经营、无人员露宿、无噪音扰民。经营摊点应规范经营,无跨门营业。在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
11.3 不得在党政机关、商业繁华街道、交通要道、外事活动场所、旅游景区、城市广场、校园周边等公共区域流浪乞讨、拉客拍照、摆卦算命。出入公共场所、繁华区、游览区的人员应当仪表整洁、举止文明,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时合理避开他人。
11.4 不得携带猫、狗等宠物进入室内公共场所、设有禁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及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在未禁止公共场所遛犬的应当对犬只束犬链,并即时清除粪便。
11.5 经批准在公共场所举办的节庆、文化、体育等公益或商业宣传活动,不得损坏市政设施,应保持环境整洁,活动结束后无废弃物,并恢复场地原貌。
11.6 停车场所应当设立明显界限、标志。停车场车位线应做到清晰醒目,无残缺、覆盖;场内其他设施应当整洁、完好,使用正常;场内车辆有序停放;场内应保持整洁,设置垃圾收集容器,不得堆放垃圾、杂物。
11.7 道路两侧停车泊位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划定,停车标识标线应保持清晰,定期更新。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及设施设置停车场或者施划停车泊位。机动车辆应在停车泊位内有序顺向停放,车辆不得跨占车位,严禁利用地锁等障碍物或非机动车辆占据车位;不得擅自拆除、移动、损毁和涂改道路停车设施、设备。
11.8 政府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及公共设施应整洁、美观,定时清洁维护,应按规定设置垃圾分类设施;有序停放车辆;办公场所内禁止饲养宠物。
11.9 各类摊区、商场(店)、农贸(集贸)市场等商品交易场所保持设施整洁,摆放有序,排水畅通,无积存垃圾,无污水溢流,无占道经营,无油烟、噪声扰民,不影响车辆、行人通行,做好除“四害”工作。
11.10 未经城管执法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在商场(店)、饭店外摆放商品、吊挂有碍观瞻的物品、摆放经营设施和从事加工、维修、制作等经营活动;不得擅自在商场(店)前搭台演出,设置彩虹门,摆放广告模具以及进行其他影响城市容貌的促销活动。在不影响城市交通和环境卫生的情形下,可以在确定特定路段、时间段,允许摆摊设点。
12 城市水域
12.1 城市水域水面应保持清洁,无污水、垃圾、油污,无恶臭、异色、异味,无富营养化现象,无影响生态景观的水生植物,水流通畅,无堵塞,定期对城市水域水面漂浮垃圾进行清理。水面漂浮物拦截装置应美观,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影响船舶航行。
12.2 各类船舶、泵船及码头等临水建筑应保持容貌整洁。船只无有碍观瞻的悬挂、牵吊等行为,生活垃圾和粪便集中收集,定点倾倒,不得排入水体。
12.3 城市水域防护堤应保持整洁、完好,无裸露垃圾。严禁弃置、堆放阻水物体。亲水平台等休闲设施应安全、整洁、完好。严禁在河堤、护岸等处乱张贴、刻画、涂写;不得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或景观区域划定的禁止水域垂钓、捕鱼、游泳、划艇。
12.4 城市水域两侧按规范栽种树木、设置绿带,并与周边自然和人文景观相协调。沿河护栏、杆线及建(构)筑物上无悬挂有碍景观的物品。城市水域及河道两侧新建的建(构)筑物符合堤防安全的相关要求。对不符合河道景观的建(构)筑物应限期拆除或整修;对影响河道排水和景观的各类违法建(构)筑物、堆积物,有关部门应责成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改建、拆除或迁移。
经批准设置的临时阻水障碍物,建设工程结束时按规定期限清除,恢复河道通畅。
12.5 河道两侧无违法建筑,不得堆放杂物、垃圾;禁止向城市水域内任意倾倒垃圾、排放污水;禁止在河道两侧焚烧落叶、枯草及其他废弃物;禁止在水域洗刷马桶、痰盂、油类容器、腐臭物品及污染水体的机具、车辆;禁止超标排放各类废水,禁止倾倒各类废弃物;禁止擅自铺设生活污水直排管道;禁止向水域排放宰杀畜禽、水产品等污水污物;岸边禁止从事污染城市水域的餐饮、食品加工、洗染等经营活动,严禁设置家畜家禽等养殖场。
13 附则
13.1 城市容貌的建设与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安徽省和行业有关标准的强制性规定。
13.2 本标准公布后不符合本标准容貌的区域,应通过逐步改造符合本标准。
13.3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11月29日发布的《阜阳市城市容貌标准(试行)》(阜政发〔2006〕9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