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阜阳市财政局,阜阳市城乡建设局
发文日期2019年05月2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9年05月27日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颍州区、颍泉区、颍东区、阜阳市经济开发区、阜阳合肥现代产业园区财政局、城乡建设局,市直各单位:
为规范阜阳市城市节约用水专项资金管理,市财政局、市城乡建设局制定了《阜阳市城市节约用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阜阳市财政局
阜阳市城乡建设局
2019年5月27日
阜阳市城市节约用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阜阳市城市节约用水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节约用水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节约用水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使用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市城市节约用水专项资金的拨付和监督管理。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
第四条 城市节约用水专项资金来源于财政预算安排的节约用水专项资金、用水单位和个人超定额(计划)用水加价收费资金、上级部门拨付的相关专项资金等。
第五条 城市节约用水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节约用水宣传、培训、科研、规划、用水定额及各类节约用水标准编制等支出;
(二)再生水回用、雨水收集利用建设资金补助;
(三)公共节水设施改造补助和节水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推广应用;
(四)节约用水示范工程建设和重大节约用水项目资金补助(不含基本建设);
(五)节水基础管理、开展水平衡测试工作经费;
(六)节水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表彰经费;
(七)节约用水数字化服务平台建设与维护等支出;
(八)节约用水业务经费及其他市政府确定的城市节约用水相关支出。
第六条 城市节约用水专项资金遵循“收支平衡”原则,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城市节约用水专项资金项目需办理政府采购、招投标等相关手续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申报节约用水专项资金补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物业公司等,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节约用水管理制度完善,并定期开展水平衡测试工作;
(三)定期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有比较详细的计划和措施,有专人负责节约用水工作;
(四)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五)申报节约用水专项资金补助项目要有完整的技术改造方案及技术保证措施;
(六)项目采用的节约用水工艺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能起到示范作用。
第八条 申报节水补助资金的项目由市城乡建设局牵头组织评审,市城乡建设局依据评审意见,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程序拨付资金。
第九条 已列入政府投资项目或市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安排补助的项目,城市节约用水专项资金不再安排。
第十条 市城乡建设局应加强对节约用水项目的管理,加强调度,按时建成交付使用,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并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要主动接受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对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挪用城市节约用水专项资金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阜阳市财政局、市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