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政[2012]23号
【发布日期】 2012.03.02 【实施日期】 2012.03.02
【时效性】 已被修订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企业登记管理
【修订依据】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二五”百家高成长性企业培育工程实施意见(修订)的通知(2014)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十二五”百家高成长性企业培育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合政〔2012〕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十二五”百家高成长性企业培育工程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日
合肥市“十二五”百家高成长性企业
培育工程实施意见
为加快我市“十二五”工业发展,培育一批龙头企业和行业小巨人企业,从2012年起,用四年时间组织实施百家高成长性企业培育工程(以下简称培育工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合肥“十二五”工业发展目标,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坚持“政府引导、财政支持、扶优扶强、定向培育”的原则,培育一批位居国内同行业前列的高成长性企业,促进我市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总体目标
到2015年末,通过引导、扶持,培育壮大一批规模效益好、创新能力强、经营水平高、带动作用大的高成长性企业,使其成为全市工业发展的主力军和行业排头兵。具体培育目标是:
1.超100亿元目标企业:到2015年末,力争定向新培育10户以上产值或主营业务收入超100亿元工业企业;
2.超50亿元目标企业:到2015年末,力争定向新培育20户以上产值或主营业务收入超50亿元工业企业;
3.超10亿元目标企业:到2015年末,力争定向新培育100户以上产值或主营业务收入超10亿元工业企业。
三、企业备选条件
(一)先决条件。
(1)企业总部(含销售总部)在合肥区域内注册;
(2)到2011年末,企业产值或主营业务收入亿元以上;
(3)“十二五”期间,企业增幅明显高于全市或行业平均水平。到2015年末,企业产值或主营业务收入分别达到或超过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
(4)企业无重大安全生产、环境质量责任事故和涉税违法行为。
(二)基本条件。
按照《合肥市培育高成长性企业的指标评价体系》测评后,综合得分达到80分以上的企业。
四、操作流程
(一)推荐申报。凡有参加培育工程意愿的企业,按照《合肥市培育高成长性企业指标评价体系》测评后,综合得分80分以上的,经各县(市)区、开发区推荐,可申请加入培育工程。
(二)评价审核。由市培育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申请加入培育工程的企业进行初步审核,确定培育企业名单,在有关媒体上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经市培育工程领导小组研究批准。
(三)合同管理。市培育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培育企业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责。
(四)优胜劣汰。对列入培育工程的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在合同执行期内,鼓励企业提前完成年度培育目标或主动提高培育目标;建立退出机制,当年未完成年度考核目标的不给予“企业增长奖”,次年完成年度考核目标的不补发上年“企业增长奖”,对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考核目标的企业,终止其作为培育企业资格,且须一次性全部退还此前发放的培育奖励资金。
五、支持政策
(一)凡列入培育工程的企业,除享受市里已出台的相关政策外,还可以享受鼓励企业增长奖励政策,奖励资金由市财政从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具体政策为:
(1)对超10亿元目标企业,完成当年考核目标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2)对超50亿元目标企业,完成当年考核目标的给予300万元奖励;
(3)对超100亿元目标企业,完成当年考核目标的给予500万元奖励;
(4)对列入培育工程的企业,当年超额完成年度考核目标20%以上的,再给予企业管理团队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列入培育工程的企业,在用地、用水、用电等方面给予优先保障;在同等条件下,在项目申报及政府采购中给予优先待遇。
(二)奖励资金兑现。
(1)奖励资金按企业税收缴库级次,由市与企业纳税地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共同承担。属四县和巢湖市范围内的企业,市与县(市)财政按5∶5比例承担兑现。属四区和开发区(含合肥巢湖经开区)范围内的企业,市与区财政按8∶2比例承担。企业获得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其当年上缴税收中市和县(市、区)两级财政的实得额。
(2)企业产值或主营业务收入以市统计局年底快报数据为准,税收以实际收缴入库数据为准(扣除税务部门查补以前年度税款),起止时间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六、组织领导
(一)成立培育工程领导机构。市政府成立高成长性企业培育工程领导小组,负责培育工程的组织领导工作,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和市经信委、财政局、科技局、统计局、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各成员单位明确专门业务人员参与,并聘请法律顾问,负责培育工程的具体实施和推进落实工作。
各县(市)区、开发区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参照市里尽快成立相应组织领导机构,把培育工程纳入年度调度重点工作和目标考核,加大推进力度。
(二)建立审计和考核管理制度。由市培育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年度组织对列入培育工程的企业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聘请第三方审计(会计)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市培育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跟踪服务,及时掌握企业经营发展状况和目标完成情况。
七、其他
(一)本意见由市培育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做好政策宣传贯彻。
(二)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