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阜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阜阳市城乡建设局,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2023年12月0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3年12月08日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22〕62号)和《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关于供电供水供气行业收费项目实行清单制管理的通知》(皖发改价格函〔2022〕259号),进一步加强供电供水供气行业收费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建立供电供水供气行业收费项目清单制度
为巩固清理规范城镇供电供水供气行业收费阶段性成果,对保留的供电供水供气企业收费项目(不含供电供水供气价格)实行清单制度管理。供电企业保留的政府定价收费项目为高可靠性供电收费和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两项,供水供气企业保留的政府定价收费项目由市、县发展改革部门按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为满足用户个性化需求已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供电供水供气延伸服务和非居民类工程配套建设收费项目,由供电供水供气企业制定收费项目清单。
二、 实行收费项目清单公示制度
县区发展改革部门要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或便民服务窗口等,将政府定价管理的供电供水供气收费项目以目录或清单形式向全社会公开。公开的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服务内容、业务范围、减免规定、执行期限、服务电话以及监督电话等。会同市场监管、公用事业行业主管部门督促供电供水供气企业按照《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56号),通过企业各类服务平台,或在营业场所、服务窗口、居民小区等醒目位置,以显著方式对所有收费项目明码标价,明确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主动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 建立清单动态调整机制
清单内的收费项目及相关内容发生变化的,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和供电供水供气企业要及时对清单进行调整,并重新对外公布。
四、 加强收费行为监管
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电供水供气行业收费监管。供电供水供气企业在为用户提供服务过程中,不得收取未公示的费用,严禁以强制服务、捆绑销售等形式收取不合理费用,一经查实,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各县市区按照本通知要求,建立本地供电供水供气企业收费清单制度(集中供热行业参照执行),并将本辖区供电供水供气企业收费项目清单报市发展改革委。
联系人:刘明利,电话:2190263。
阜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阜阳市城乡建设局
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