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阜阳市财政局,阜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日期2021年09月0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财建〔2021〕284号
施行日期2021年09月06日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县、市、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金融保障局、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促进中心,阜合现代产业园区财政局、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经贸局:
现将《阜阳市“三重一创”建设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阜阳市财政局 阜阳市发展改革委
2021年9月6日
阜阳市“三重一创”建设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三重一创”建设专项引导资金管理使用,根据《安徽省“三重一创”建设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皖财建〔2021〕23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三重一创”建设专项引导资金是指省财政下达我市以及市财政安排用于支持推进重大新兴产业基地、重大新兴产业工程、重大新兴产业专项建设,构建创新型现代产业体系的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二条 专项资金按照“精准聚焦、省市县合力、注重绩效”的原则,明确共同事权,充分发挥县(市、区)企业主体作用,建立省、市与属地政府合力支持“三重一创”建设机制。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三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是《安徽省“三重一创”建设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皖财建〔2021〕238号)明确的范围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政策项目(事项)。
第四条 专项资金按照批准的预算规模,采取贴息、投资补助、事后奖补、产业基金等方式支持“三重一创”建设。
第五条 “三重一创”产业发展基金主要采取阶段参股、直接投资、跟进投资等方式,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的原则,重点投向“三重一创”成长期和成熟期项目。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六条 每年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根据省“三重一创”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申报通知及《支持“三重一创”建设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皖发改产业〔2017〕312号)相关规定,组织实施我市“三重一创”项目申报、审核等工作。各地申报材料经属地政府或阜阳经开区及阜合产业园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同意后,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按规定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拟申报项目按照“涉企系统”规则进行比对审核,确定拟申报的项目。拟申报的项目经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提交省发展改革委。
省“三重一创”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申报通知中规定由市相关部门报送至对应省有关部门的,由市直相关部门组织申报并按程序审核并报送。
第四章 资金拨付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不含基金出资;含省级加大对皖北地区的支持上浮部分)突出属地政府及园区管委会共担机制,申报省级专项的项目,由省级与项目所在地政府或园区管委会按1:1合力支持。其中:对颍州区、颍东区、颍泉区、阜阳经开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承担的支持资金按5:5比例由市级和区级共同分担;其余县(市)承担的支持资金由属地政府分担。
对获得省财政支持的创新平台建设项目,鼓励项目所在地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参照省级补助资金额度,给予一定比例的支持。
申报市级专项的项目,由市政府与项目所在地政府或园区管委会按1∶1合力支持。
第八条 市财政局根据省财政厅提前预拨及市级安排的专项资金情况,将专项资金列入下年度预算。每年10月底前,各县(市、区)及开发园区财政部门将省级、市级资金共担兑付情况分别报送市财政局;11月底前,省、市财政部门根据县(市、区)、开发园区财政部门资金拨付证明据实清算。县(市、区)、开发园区未按照共担比例兑付资金的,按资金拨付级次由省、市财政分别收回已拨的资金。
第五章 资金使用
第九条 支持重大新兴产业基地的奖励资金,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提出具体使用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市财政局将专项资金下达至项目所在县(市、区)、开发园区财政部门,专门用于对应的重大新兴产业基地建设。
支持重大新兴产业工程和重大新兴产业专项的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依据确定的项目,将资金下达至所在县(市、区)、开发园区或项目承担单位。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办理重大新兴产业工程和重大新兴产业专项承担单位与指定部门签订资金使用协议相关事项。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成长、创新平台建设和“创响中国”安徽创新创业大赛奖补资金及其他确定的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依据确定的项目,将资金下达至所在县(市、区)、开发园区或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条 专项资金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县(市、区)、开发园区要创新资金使用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杠杆作用,采取多种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和金融资本参与“三重一创”建设。
第六章 资金绩效管理及监管
第十一条 各级发展改革委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加强我市“三重一创”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市财政局在下达专项资金时,市发展改革委同步组织县(市、区)、开发园区发展改革部门或项目实施单位结合资金安排情况,填报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表,并于15日内将县(市、区)、开发园区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市发展改革委复审后的绩效目标表报送市财政局。年度结束后,县(市、区)、开发园区财政部门应要求项目实施单位及时开展项目绩效自评并报送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和自评报告,次年5月底前,县(市、区)、开发园区财政部门要将上年度资金绩效评价报告上报市财政局。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或项目主管部门按照要求开展项目绩效运行监控,形成绩效监控报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备案。市财政局根据需要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开展财政资金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申报、资金分配、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截留、挪用、转移或侵占专项资金,擅自改变承诺实施事项等行为,根据《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视情况责令限期整改、停止拨付资金、限期收回省市两级已拨付的分担资金,并依法依规对项目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对县(市、区)、开发园区虚假到位应分担的资金,一经查实,收回省、市两级已拨付的分担资金。公职人员违规分配、拨付、使用专项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阜阳市财政局阜阳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关于印发<阜阳市“三重一创”建设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7〕707号)同时废止。上级部门调整优化“三重一创”政策后,相应修订本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