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812061009 【发布日期】 2012.02.28
【实施日期】 2012.02.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
合肥市律师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合肥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的通知
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和《安徽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办法》的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律师事务所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习基地条件
拟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应首先申请设立实习基地。市直律师事务所直接向合肥市律师协会报送申请,县区律师事务所应报所属县(区、市)司法局批准后上报市律协。经市律协审核批准成立实习基地的律师事务所,方可接收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本年度实习基地申请工作自2012年3月15日开始,至2012年8月30 日截止。市律协将根据律师事务所业务开展情况对实习基地实施动态管理,有相关投诉事项未查结的律师事务所,暂停接收实习人员。
实习基地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律师事务所设立满一年;
(二)管理规范,内部规章制度健全;
(三)所里执业律师人均办公场所面积达15平方米以上(提交办公场所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律师事务所档案目标管理工作已达到安徽省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省二级以上标准(达标证书及复印件);
(五)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业务收入达到80万元以上或人均达到20万元以上;
(六)符合实习指导老师标准的专职律师不少于2名;
(七)无《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第八条和《安徽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
具体提交审核材料见附件1中第1、2、3、4款。
二、实习指导律师条件
律师事务所提交申请设立实习基地应同时提交实习指导律师名单及相关材料,一名实习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不得超过二名。
实习指导律师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五年以上执业经历;
(二)热爱律师事业,忠实履行律师职责,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
(三)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其他专业同等学历;
(四)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丰富的实务经验,上一年度代理诉讼、仲裁或者非诉法律事务等不少于15件,其中诉讼案件不少于8件;
(五)上一年度业务收入不低于20万元;
(六)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
具体提交申请审核材料见附件1中第7、8款。
三、申请实习人员条件
律师事务所应对在本所申请实习人员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并对申请实习人员材料真实性承担实质审查责任。对律师事务所疏于审查责任提交虚假材料的,市律协将取消实习基地资质。
申请实习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取得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三)品行良好;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六)未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七)非本市户口须提交实习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暂住证,属集体户的须提交户籍证明。
(八)人事及学籍档案存放于合肥市人才服务中心的证明原件;
(九)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无业证明。此外,原在各种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还需提交与原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人社局制式劳动关系解除证明书和社会保险停缴证明;原在行政或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则还需要提交人事部门批准辞职的文件。以上证明均为原件。
(十)申请兼职实习人员,应有高等院校法学教师资格证或科研机构的工作证、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人事部门出具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证明和同意其实习的证明,以上证明均为原件。
具体提交申请审核材料见附件2。
四、工作要求
(一)各县(区、市)司法局对所属律师事务所申报的有关实习材料严格审查,并在人员申请表中加盖意见章后报送市律协。
(二)各律师事务所应高度重视实习管理工作,指定专门合伙人对本所实习人员进行统一管理,对申请实习的人员综合素质严格审查,严禁假实习。发现律师事务所有假实习的,取消其实习基地资格且两年内不得申请实习基地。
(三)申请实习人员应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和《安徽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具实填写实习申请表,并提交证明材料。发现以虚假材料申请实习的,市律协将取消其实习资格,并且两年内不得在我市申请实习。
附件1.拟接收实习人员律师事务所应向市律师协会提交的审核材料
附件2.申请实习人员向市律协申请实习应提交的材料
附件3.律师事务所设立实习基地申请表
附件4.实习指导老师基本情况登记表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1.
拟接收实习人员律师事务所应向市律师协会提交以材料进行审核:
一.律师事务所设立实习基地申请表;(见附件3,一式二份)
二.律师事务所年度实习计划书;(一式二份)
三.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二份;
四.律师事务所办公场所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二份;
五.律师事务所档案目标管理工作达到安徽省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省二级标准的证书(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二份;
六.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的业务总收入不少于80万元或人均不低于20万元;(以律师事务所年度业务工作报表为依据)
七.指导老师基本情况登记表;(见附件4,一式二份);
八.指导老师的执业证(须参加并通过上年度考核)、本科或本科以上学历证书及执业律所出具的执业简介(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二份;
九.指导老师上年度代理诉讼、仲裁或者非诉等法律事务不少于15件,其中诉讼案件不少于8件;(市律协掌握)
十.指导老师上一年度业务收入不低于20万元。(以填写的实习指导老师基本情况登记表为准)
附件2.
拟申请实习人员向市律协申请实习登记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实习申请表》(个人简历从高中起点开始填写至申请实习之日,含学习和工作经历,要求真实、完整、连续);(两份)
(二)申请实习人员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两份);
(三)实习指导老师基本情况登记表(见附件4);
(四) 申请实习人员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学历证书的原件(审核后退回),另复印件两份;
(五)申请实习人员的身份证原件、户口簿(打印版)原件、属集体户的须提交户籍证明原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实习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暂住证(审核后退回)。另复印件两份;
(六)凡在我市申请的实习人员需提交由合肥市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档案存放证明原件,另复印件一份;
(七)申请实习人员出具的本人符合《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申请实习条件的书面承诺两份;(可在市司法局网站下载)
(八)本人能够参加全部实习活动的保证书两份;(可在市司法局网站下载)
(九) 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为其出具的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一份;
(十)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无业证明。此外,原在各类企业工作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还需提交与原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人社局制式劳动关系解除证明书和社会保险停缴证明;原在行政或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则还需要提交人事部门批准辞职的文件(原件审核后退回),另复印件两份;
(十一)近期免冠二寸蓝底彩照一张(须与实习申请表中粘贴的照片同底)。
拟兼职从事律师实习的人员申请实习登记的,需提交前款相关材料外,还应提交高等院校法学教师资格证或科研机构的工作证、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人事部门出具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证明和同意其实习的证明原件(审核后退回),另复印件两份。
附件3:
律师事务所设立实习基地申请表
填表日期 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事务所名称
所设立时间
办公电话
办公地址
办公面积
现有专职
律师(人)
现有兼职
律师(人)
符合指导老师条件的律师
所负责实习管理合伙人姓名
实习各项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制度名称
上年度所业务总收入(万元)
县区律师事务所主管
部门意见
市律师协会意见
附件4:
实习指导老师基本情况登记表
填表日期 律师事务所(盖章)
姓 名
性别
政治面貌
年龄
学历
毕业院校
律师资格证号或法律职业资格证号
执业起始时间
执业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
是否担任合伙人
专业特长
联系电话
2010年、2011年度代理案件总数及业务收入情况
2010年案件数
业务收入(万元)
2011年案件数
业务收入(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