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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合肥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系统应用工作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05-23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司法局 【发文字号】 合司通[2012]6号
【发布日期】 2012.02.28 【实施日期】 2012.02.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

合肥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系统应用工作的通知
(合司通〔2012〕6号)

各县(市)区司法局、市直律师事务所: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律师事务所管理系统应用工作,提高系统应用水平,实现“全员使用、全案录入、综合运用”的系统应用目标,根据省司法厅《安徽省律师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应用考核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律师工作实际,通知如下:
  一、系统应用要求
  系统应用的目标是全案录入、全员使用和全流程综合运用,具体要求是:
  (一)案件(含法律顾问单位)录入率达到100%,低于或超过100%的均不符合规范要求。此处所指“录入率”指统计周期内系统录入案件数量与实际受理案件数量的比率;
  (二)每所每月利用系统发送信息2条以上。此处所指“信息”包括工作动态、业务信息、案例、论文及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求上报的各类材料;
  (三)平均每个系统终端个人用户(包括每名律师和行政辅助人员)每月登陆系统5次以上,案件实际承办人与案件系统录入人一致;
  (四)根据省厅、市局部署,完成其他系统应用任务。如,按照省厅规定应当通过系统申请行政许可的事项应全部通过系统申请。
  二、系统应用考核
  (一)考核方式
  系统应用情况实行月度统计、不定期通报、年终综合考核相结合的制度,并将系统应用情况在合肥市司法局内、外网站、律师事务所管理系统中进行公布。
  (二)考核结果运用
  1、对系统应用不合格的律师事务所,将根据情况给予行业内部通报、互联网通报、记入律师事务所诚信档案并对社会公示等处理。被通报的律师事务所,取消其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并在律师事务所年度考评工作中直接评为不合格,暂缓年度考核。律师事务所在系统应用工作中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考核结果直接定为不合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2、各县(市)区司法局要及时对所辖律师事务所系统应用情况进行督查指导。系统应用情况作为律师事务所年度综合考评的重要内容,并作为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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