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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表彰奖励工作的意见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05-24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政[2012]19号
【发布日期】 2012.02.21 【实施日期】 2012.02.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奖惩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表彰奖励工作的意见
(合政〔2012〕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行政表彰奖励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一步有效发挥行政表彰奖励工作的激励和导向作用,激励全市人民为推动科学发展,努力打造现代化新兴中心城市,并朝着在全国有较大影响力的区域性特大城市迈进建功立业。

  (二)基本原则。行政表彰奖励要体现先进性、代表性和时代性;面向基层,面向工作一线;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体现公开、公平、公正;依照法定的条件、权限和程序进行。

  二、奖励项目

  本意见所指行政表彰奖励包括:市人民政府奖励,部门奖励和公务员奖励。

  (一)市人民政府奖励。指市政府实施的、用于表彰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并产生广泛社会影响的集体和个人的奖励。市人民政府奖励包括市级综合性奖励和市级单项奖励。

  1、市级综合性奖励包括:

  (1)依据《合肥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每3年开展1次的市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奖励。

  (2)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实施期末,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实施工作中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开展的奖励。

  (3)市政府比照国家、省开展的奖励而设立的奖励项目,表彰周期一般为5年。

  2、市级单项奖励包括:

  (1)市政府批准的常设奖励项目,用于市政府发文设立,涉及长期性重点工作的奖励,表彰周期一般为1-2年。

  (2)市政府批准的年度重点工作奖励项目,用于市政府阶段性重点工作需要开展的奖励。

  (3)市政府批准的即时表彰奖励,用于在处理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特殊工作奖励。

  上述市人民政府奖励项目总数控制在12项左右。

  (二)部门奖励。指市政府各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在本系统内开展的、以本系统内集体和个人为奖励对象的综合性的行政奖励。

  部门奖励须与市公务员局联合开展。表彰周期一般为3-5年。

  (三)公务员奖励。公务员奖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组部、原国家人事部《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和省委组织部、原省人事厅《安徽省公务员奖励办法(试行)》组织实施。

  此外,对于工作成绩突出,确需市人民政府表扬的,可予以通报表扬;对跨系统和阶段性、临时性工作,可以领导小组(或专业委员会、指挥部)等议事协调机构名义开展表彰活动。市人民政府的通报表扬和以领导小组(或专业委员会、指挥部)等议事协调机构名义开展的表彰活动,均不视为行政表彰奖励,不享受政府行政奖励相关待遇。

  完成与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签订的目标责任书,按完成或超额完成目标实施奖励,不列入行政表彰奖励。

  三、市人民政府奖励的条件

  凡以市人民政府名义进行的行政表彰奖励,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务院或省、市人民政府有明确规定,要求以市人民政府名义进行奖励的;

  (二)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已经开展的奖励,需要市人民政府比照进行的;

  (三)涉及民族团结、军政关系等,不便以部门或者其他名义进行奖励的;

  (四)在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经济发展、改善民生、节约资源能源、保护生态环境等关系全局性重要工作、中心工作、重大事项或国家、省市重点工程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处理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特殊工作中,事迹特别突出,有重大社会积极影响,确需以市人民政府名义进行奖励的。

  四、奖励对象及数量

  行政奖励应面向基层,向工作、生产一线倾斜,向推动经济转型发展和自主创新发展、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的领域倾斜,向发展社会事业和改善民生领域倾斜,从严控制奖励对象的数量。

  (一)市人民政府奖励对象

  1、市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综合评选每3年开展1次。市先进集体数量由市政府确定,严格控制县处级单位的数量;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不超过全市人口总数的五万分之一,其中工人、农民不少于受奖励总人数的50%,从严控制企业负责人的奖励名额。

  2、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实施工作的奖励数量,先进集体总数控制在80个以内,先进个人总数控制在110人以内。

  3、市政府批准的常设奖励项目,奖励对象县(市)、区和市直单位的先进集体一般控制在50个以内,先进个人控制在80人以内。含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奖励项目可适当增加奖励对象数量,先进集体总数控制在80个以内,先进个人总数控制在110人以内。严格控制县处级单位的数量。

  4、市政府比照国家、省开展的奖励而设立的奖励项目和市政府批准的年度重点工作奖励项目,奖励对象的数量参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常设奖励项目确定。严格控制县处级单位的数量。

  5、市政府批准的即时表彰奖励,奖励对象数量按照有关规定从严控制,实行一事一议,具体数量由市政府研究确定。

  县处级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参加奖励项目的评选。

  (二)部门奖励对象

  先进集体的比例控制在参评单位数的10%以内,一般不超过50个,先进个人的比例控制在参评人数的5%以内,一般不超过120人。参评单位和人数较多的奖励项目,可适当增加奖励对象。

  (三)其他奖励对象

  以市人民政府名义的通报表扬和以领导小组(或委员会、指挥部)等议事协调机构名义开展的表彰活动,先进集体的比例控制在参评单位数的10%以内,先进个人的比例控制在参评人数的5%以内。参评单位和人数较多的奖励项目,奖励比例适当降低。

  五、主要程序

  (一)奖励项目的申报审批程序

  1、申请以市人民政府名义表彰奖励的,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奖励工作方案,经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同意后,将有关材料报市公务员局。市公务员局会同市财政局初审并提出书面意见,上报常务副市长审定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批准。

  申请以市人民政府名义通报表扬的,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通报表扬工作方案,经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同意后,将有关材料报市公务员局。市公务员局初审并提出书面意见,上报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今后市政府不直接研究各部门上报的表彰奖励项目申请。

  因特殊工作需要即时奖励的,可采取一事一报办法审批,申报和审批程序同上。

  2、部门奖励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奖励工作方案,经市公务员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批准。

  3、申请以领导小组等议事协调机构名义表彰的,由议事协调机构牵头单位提出表彰工作方案,经市公务员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批准。

  (二)奖励项目的实施程序

  经批准后开展的奖励项目按下列程序进行:将推荐人选在工作单位公示;逐级推荐上报;市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务员局组织评审;对拟奖对象按规定征求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监、环保、节能减排等履行“一票否决”职责的部门和组织、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审批机关批准后予以公布。

  六、奖励标准

  市人民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奖励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市人民政府表彰的先进个人给予一次性奖金1000元。

  其他表彰奖励只给予精神奖励。

  七、上级组织的行政表彰奖励上报程序和其他事项

  (一)上报程序

  根据上级行政表彰奖励文件规定,需经市公务员局审核的行政表彰奖励,推荐表彰奖励的对象须由市公务员局审核,经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同意,报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上报。授奖机关审批同意后,受奖单位应及时将上级表彰奖励决定报市公务员局备案。

  根据上级行政表彰奖励文件规定,不需经市公务员局审核的行政表彰奖励,上报的同时须抄送市公务员局;授奖机关审批同意后,受奖单位应及时将上级表彰奖励决定报市公务员局备案。

  (二)其他事项

  获得国家级行政表彰奖励的集体,受奖集体的现任单位主要负责人任职满3年的,给单位主要负责人记二等功;成绩显著做出杰出贡献的,可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向上级报请一等功,上级机关记功奖励后,市政府不再重复奖励。

  获得省委、省政府或者国家公务员主管部门与相关部委联合表彰奖励的集体,受奖集体的现任单位主要负责人任职满3年的,成绩突出有重大贡献的,经市政府同意,给单位主要负责人记二等功。

  八、有关要求

  (一)加强指导协调。市政府办公厅、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公务员局等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行政奖励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市公务员局是负责行政表彰奖励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根据国家、省和市政府规定,及时拟定行政表彰奖励的政策规定和实施办法,做好以市政府名义进行表彰奖励的项目、对象审核,指导和协调市直各部门开展表彰奖励工作。

  (二)严格标准条件。坚持按规定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严格标准和条件,严格评选和审批程序,严格控制行政表彰范围、对象和数量。单位负责人和所在单位不能同时作为推荐对象上报。凡受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一票否决”和党纪、政纪等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当年度不得参加评选。对同一事迹的集体或个人,上级政府或主管部门已给予奖励的,下级政府或主管部门不再重复奖励。弄虚作假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表彰奖励的,由原批准机关撤销对其进行的表彰奖励。

  (三)落实经费保障。表彰奖励项目申报时应明确经费安排计划和来源,按财政供给渠道与表彰实施同步落实奖励经费。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市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1995年5月20日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合肥市人民政府表彰奖励工作综合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1995〕110号)同时废止。

  附件:合肥市表彰奖励项目申报表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
  合肥市表彰奖励项目申报表

  申报部门:                  申报时间:
表彰奖励名称
 
表彰奖励的理由和文件依据
 
评选范围
 
表彰奖励形式
 
表彰奖励时间
 
奖励经费来源
 
奖励种类
市政府奖励
市政府通报
表 扬
部门奖励
以议事协调机构
名义开展的奖励
奖励数量
集体
个人
集体
个人
集体
个人
集体
个人
奖励标准
市财政局
意  见
同意(或不同意)理由:
                       盖章
                      年  月  日
市公务员局
意  见
                       盖章
                      年  月  日
领导审批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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