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地方法规规章 » 正文
(2012年)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招标采购机构业务范围和职责分工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05-24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政办[2012]3号
【发布日期】 2012.02.17 【实施日期】 2012.02.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政府采购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招标采购机构业务范围和职责分工的通知
(合政办〔201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现将全市招标采购机构业务范围和职责分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3000万元以上(含本数)建设工程项目统一纳入合肥招标投标中心组织招标,3000万元以下建设工程项目由各县(市)自行组织招标;其中,巢湖市、庐江县暂按500万元额度执行,过渡期2年,过渡期满其招标采购机构、人员、场所、设备、制度完善后,按3000万元额度执行。

  二、按照《合肥市2012年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规定,达到集中采购和公开招标限额的各区、开发区政府采购项目,均应纳入合肥招标投标中心统一组织招标。限额以下的集中采购项目和公开招标项目,由各区、开发区自行组织实施。

  三、各县(市)、区、开发区统一进入合肥招标投标中心组织招标的项目,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其所属招标采购机构统一受理并确定项目需求后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项目实施前,业主单位应与合肥招标投标中心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由合肥招标投标中心按规定程序组织操作。

  四、各县(市)、区、开发区应严格按照上述标准实施招标采购,不得采取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进入合肥招标投标中心招标采购。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