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政办[2012]1号
【发布日期】 2012.02.09 【实施日期】 2012.02.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农业管理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建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区的若干意见
(合政办〔201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建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区的意见》(皖政办〔2010〕124号),加快我市农业转型升级,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创建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区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设目标
按照“集中投入、重点建设、整体开发、统筹发展、市县联动、合力创建”的要求,从2012年起,用五年左右时间,在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庐江县和巢湖市各创建一至两个核心区面积达到2万亩以上的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
二、政策措施
(一)设立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
从2012年起,设立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支持示范区的道路、水利、供电等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制定。县级财政按市级资金1:1配套。
(二)推进财政支农资金和项目整合。
1.积极整合支农资金。各县(市)按照“统筹规划、整合项目、聚集资金、整体打造、综合示范、集中连片、整体推进”的总体思路和“渠道不乱、用途不变、统筹使用、统一管理、分工协作”的方式,以示范区建设为载体,积极整合农业、建设、财政、国土、交通、水利、林业等有关部门相关资源,将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治整村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方面涉农资金和项目集中投入,整体打造。
2.创新支农资金管理模式。以整合资金带动重大项目实施,通过政府主导,财政协调,部门配合,建立“以县为主,全面推进,各级联动,纵横结合”的工作机制,在全市逐步形成支农资金归并合理、安排科学、使用高效、运行安全的管理新模式,最大限度地发挥财政支农资金规模效应,促进县域做大做强主导产业,加快推进高效农业规模化发展。
(三)实行优惠投资政策。
对进入示范区的项目和农业企业实行优惠政策:
1.符合市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若干政策规定的农业项目,按高于20%的标准给予奖补。
2.实现农业成果转化的项目,可按规定申请市科技成果转化资金。
3.申报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同等条件的给予优先。
4.对直接从事用于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符合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国土政发〔2010〕155号)文件规定的给予优先办理。
5.对从事农产品加工的项目和农业企业用地,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给予优先安排。
(四)强化融资服务。
1.完善信贷服务。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增加信贷投入,示范区内的农业企业和农民个体工商户可依法将其生产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属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等作为抵押财产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2.开展担保服务。支持各类信用担保机构为示范区内农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提供担保;支持示范区内的投资企业组建信用担保机构,为示范区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3.开展保险服务。鼓励和支持保险企业针对示范区农业企业的自身特色、主导产业、生产需求开发配套的保险产品,提供保险服务,降低企业生产经营风险,并将其列入农业政策性保险范围予以补助。
(五)优化投资环境。
1.坚持招商先行、项目带动战略。充分发挥我市区位、资源、政策等比较优势,大力推进农业招商引资工作。坚持边建设边招商,加快生产基地、加工企业、交易市场等示范区主体建设,争取园区早建设、早投产、早达效。
2.加快推进土地流转工作。建立和完善市县乡三级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强化土地经营承包权的流转集中,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促进优势产业向示范区集聚。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1.各县(市)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示范区建设,把示范区作为加快现代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重点工作抓好抓实。
2.示范区创建由县(市)级政府申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市政府将适时组织开展考核。
3.各县(市)要加强对示范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和日常运行管理工作。
(二)突出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
1.完善示范区规划。示范区的选址定位要与区域性农业发展规划、土地整治规划、新农村建设规划、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划、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相结合,努力促进农业增长方式转变,推进主导产业向纵深发展。
2.强化基础设施建设。示范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要达到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道路交通畅通,做到水、电、通信配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