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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合肥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合肥市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课业负担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05-25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教育局 【发文字号】 合教[2012]16号
【发布日期】 2012.02.08 【实施日期】 2012.03.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义务与基础教育

合肥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合肥市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课业负担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合教〔2012〕16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教育主管部门:
  现将《合肥市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课业负担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是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的需要,也是当前社会关心的热点问题。各地各学校要高度重视“减负”工作,作为近期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重点工作之一。要组织全体教职工认真学习本规定及省市相关文件精神,提高认识,增强“减负”工作自觉性、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减负”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县(市)、区(开发区)教育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责任和人员分工,制定“减负”工作实施方案,并落实到位。要认真治理乱补课、乱办班、乱订教辅资料、超作业量、有偿家教等问题,及时查处违反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逐步形成长效的工作机制。

  三、校长是“减负”工作第一责任人。各校要对照本规定,逐一制定落实意见。要全面清理并及时修订不符合“减负”要求的各项规章制度,实行精细化管理,将“减负”落实到课程、教学、评价、管理等各个环节,确保“减负”工作取得实效,确保教育教学质量提高和学生全面健康成长。

  各县(市)、区(开发区)减负工作方案及本规定落实情况请于2012年3月1日前报市教育局。各地各学校“减负”工作好的经验做法及有关建议,请及时报告市教育局基教处。

合肥市教育局
二○一二年二月八日

合肥市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课业负担的若干规定

  为切实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课业负担,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安徽省中小学办学行为规范(试行)》(教基〔2009〕11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合理安排作息时间。逐步实施小学一年级学生弹性到校,上午第一节课可与其他年级第二节课同时开始。小学、初中走读生每天在校教育教学活动时间分别不超过6小时、7小时,每天睡眠时间分别不少于10小时、9小时。不组织走读生集体上晚自习,寄宿制学校学生晚自习结束时间不晚于21点。

  二、控制课外作业总量。小学一、二年级不留书面家庭作业,其他年级和初中按省教育厅规定控制总量。教师要精心设计学科作业,优化作业内容,创新作业形式。各学科教学任务要做到堂堂清、日日清、周周清,教师布置的作业要全批全改,不得布置机械性、惩罚性作业。学校要对各学科教师作业布置加强统筹,鼓励制定分年级、分学科作业量。

  三、规范教辅用书管理。小学一年级不使用教辅资料,其他年级和初中每学期每学科教辅资料不超过1套。坚持公正、公开原则,健全教辅资料选用和推荐制度,由学生自愿购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组织学生集体征订。鼓励学校编写校本作业,但不得向学生收费。

  四、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学校要开齐开足国家课程,确保学生每天有一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和充足的艺术、科技、社会实践等活动时间,严禁学校以任何名目在寒暑假、双休日和其他法定节假日组织学生违规补课。均衡配备教师和编班教学,严禁分重点班、快慢班,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学生考试成绩给学校、教师和学生排名(排座位)。

  五、控制考试次数与难度。小学一、二年级只进行期末考查,小学其他年级每学期可进行一次期末文化课考试,初中每学期文化课考试不超过两次。推行日常考试成绩无分数评价。不得组织或参加未经市教育局批准的各种统考、联考或竞赛、考级等活动。不得对学校、教师下达升学人数、升学率或其他类似指标任务。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任何学校不得违规提前招生或举行任何形式的选拔性考试。深入推进中考制度改革。

  六、提高教师教学效果。教师应当关爱学生,尊重学生人格,重视培养学生学习兴趣;落实“减负增效”要求,倡导启发式、讨论式教学;不得对学生实行有偿家教、有偿补课,不得私自在校外兼课、兼职。学校应当综合师德表现、工作态度、专业发展、工作量、工作难度和工作实绩等因素,科学评价教师工作,减轻教师不必要的负担,保障教师自主开展教育教学。

  七、公开学校教学安排。学校每学期要将课程表、作息时间表等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布。学校每学期要组织至少一次“家长开放周”活动,主动接受家长及社会监督。学校要通过家长学校、家长会、教师家访、致家长一封信等多种形式,向家长和社会宣传“健康第一”等科学育人观。

  八、严格考核奖惩措施。本规定贯彻执行情况纳入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和教职工学年度考核内容。对扎实贯彻执行本规定且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责令限期改正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分别取消示范性荣誉称号和评奖评优资格、给予行政处分或作出组织处理。

  本规定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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