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国土资源局,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合肥市规划局,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合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发文字号】 合国土资函[2012]18号 【发布日期】 2012.01.19
【实施日期】 2012.01.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土地权属与登记统计
合肥市国土资源局、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合肥市规划局、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合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促进存量商业用地升级改造提高土地利用效益的意见
(合国土资函〔2012〕18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商业服务业发展,完善城市功能,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效益,依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合肥实际,经市政府2011年第9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制定本意见,现予以印发。
第一条 城市规划区内,具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合法权属来源的存量商业用地,符合下列条件的,鼓励土地使用权人经政府批准后自行改造升级,建设商业、服务业项目(不含商品住宅)。
(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符合环保要求;
(三)未纳入土地收购储备范围;
(四)不改变土地使用权人。
本意见中商业、服务业项目需符合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确定的商业服务业和商业金融业范围。
第二条 拆除现状房屋新建,属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以批准新的规划设计条件时间为评估基准日,按新的规划条件下市场评估价格与现状条件下剩余年期市场评估价格差额,补缴土地出让金。
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补办出让手续并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再按上述规定办理。
第三条 利用现有房屋提升商业功能的,可保留原划拨土地性质不变;在房屋、土地转让时,须补办出让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
第四条 在建、已建商业项目在现有房屋(建筑)基础上增加投资,提高容积率升级改造的,按新的规划条件下评估的楼面地价补缴土地出让金;容积率增加超出30%的,规划方案在经市规委会批准后,土地处置方式报市土委会审定。
规划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且容积率达到批准的规划容积率上限的,超出部分(100米以上部分)按新规划条件评估的楼面地价40%补缴土地出让金。
第五条 鼓励建设大型商业综合体、五星级酒店,对总投资在5亿元以上的大型商业综合体(不含办公、写字楼、商品住宅)和五星级酒店项目,在地价(楼面地价)上按物业自行持有比例,依据市场评估地价的比例确定。
(一)物业自行持有比例为100%的,地价按评估地价的50%确定。
(二)物业自行持有比例为80%-100%(含80%)的,地价按评估地价的60%确定。
(二)物业自行持有比例为60%-80%(含60%)的,地价按评估地价的70%确定。
地价最低标准应不少于基准地价的70%或征地、拆迁、安置等土地取得成本。
第六条 拆除重建的,土地使用剩余年限不足法定最高年限的,可在补缴土地出让金后按规定延长至法定最高年限。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改造升级建设现代服务业项目的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改造升级建设商业、服务业项目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规划。市规划局根据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会同相关部门,履行必要的规划程序后,出具新的规划设计条件。
(二)编制土地出让方案。市国土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土地出让方案,报市政府常务会或市土委会批准。
(三)公示。市规划局和市国土资源局将批准的规划方案和土地出让方案在媒体进行公示。
(四)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补充合同。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土地使用权人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补充合同,办理后续用地手续。
第八条 本意见由合肥市国土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
合肥市国土资源局
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合肥市规划局
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
合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