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地方法规规章 » 正文
(2012年)合肥市国土资源局、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合肥市规划局等关于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土地利用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05-25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国土资源局,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合肥市规划局,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合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2.01.19 【实施日期】 2012.01.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土地权属与登记统计

合肥市国土资源局、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合肥市规划局、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合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益的意见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推进节约集约用地,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提升城市服务功能,依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合肥实际,经市政府2011年第9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制定本意见,现予以印发。

  第一条 城市规划区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原有工业、办公、综合等具有合法权属来源的存量国有建设用地,鼓励土地使用权人自行升级改造,发展商业、服务业项目(不含商品住宅)。

  (一)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已调整为商服用地;

  (二)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符合环保要求;

  (三)未纳入土地收购储备范围;

  (四)不改变土地使用权人;

  (五)工业用地适用范围为二环以内和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后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审核公布的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合肥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合肥蜀山经济开发区、合肥庐阳工业园区、合肥包河工业园区、合肥瑶海经济开发区(含新站综合试验区)、安徽肥东经济开发区(仅指原龙岗开发区)定界范围;

  (六)工业用地适用时间为在《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7〕11号)出台之前,即2007年4月2日之前已供应的工业用地。

  本意见中商业、服务业项目需符合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确定的商业服务业和商业金融业范围。

  第二条 利用现有房屋从事商业、服务业,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的,以批准新规划条件的时间为评估基准日,按新的规划条件和土地用途下的市场评估价格与原土地用途下的剩余年期市场评估价格(划拨土地权益价)差额,补缴土地出让金。

  第三条 拆除现状房屋新建或在现状房屋基础上改扩建且改变土地用途的,以批准新规划条件的时间为评估基准日,按新的规划条件和土地用途下的市场评估价格与原土地用途下的剩余年期市场评估价格(划拨土地权益价)差额,补缴土地出让金。

  第四条 利用现有房屋不增加建筑面积从事商业、服务业,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可采取年租制的方式,每年暂按该地块所在区域的商业用地基准地价与原用途基准地价的差额的2.5%,向土地使用权人征收临时改变土地用途的土地收益。

  第五条 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改造升级发展商业、服务业项目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由土地使用权人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土地所在区、开发区和市经信委、规划局、房产局、法制办、土地储备中心召开联席会,出具审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规划。市规划局履行必要的规划程序后,出具新的规划许可变更。

  (三)编制土地处置方案。市国土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土地处置方案,报市土委会批准。

  (四)公示。市规划局和市国土资源局将批准的规划使用功能和土地处置方案在媒体进行公示。

  (五)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补充合同。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土地使用权人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补充合同,办理后续用地手续。

  第六条 严格依法查处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房屋使用功能的行为。对擅自将工业、办公、综合等用地改变为商业服务业用地的违法行为,由区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集中整治、联合查处。对符合城市规划,可予以保留的,依法处罚后,按上述规定履行程序;对不符合要求的,依法处罚后,责令限期纠正或拆除。

  在违法违规用地问题未得到妥善处理之前,发改等经济投资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部门不得发放建筑施工许可证,供水、供电等部门不得为其通电、通水、通气,工商部门不得办理年审登记。

  第七条 本意见由合肥市国土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

合肥市国土资源局
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合肥市规划局
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
合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