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山东省革命委员会劳动局
发文日期1977年07月01日
时效性失效
发文字号〔77〕鲁劳薪便字第12号
施行日期1977年07月01日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省革委商业局:
你局(77)商层函字第27号文悉。关于原是临时工(包括代课教师)从工作单位参军退伍后回到农村,现又被招收为固定职工的,其参军前做临时工的时间可否计为连续工龄的问题。经研究,根据国家有关工龄计算和省革委生产指挥部(68)第127号文第六条规定精神,我们意见:临时工参军退伍后,凡不符合回原单位复工复职条件的,再次参加工作,其原做临时工的时间不能与军龄合并计为连续工龄,只作一般工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