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日期1970年07月2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浙内劳〔70〕第31号
施行日期1970年07月25日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计算工龄,省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组规定:“对于参军前在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和从临时工(合同工)工作岗位上入伍的退休军人,退伍后安排到全民企业作固定工的,他们的工龄计算可按劳动部(60)中劳薪文字第38号、劳动部工资局(62)中劳薪字第150号文件精神办理,即参军前在集体所有制单位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职工,其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从临时工(合同工)工作岗位上参军的,可以把参军前最后所在单位的工作时间计算为参军前的工龄,至于以前间断工作的时间不再计算。”前述规定也适用于安排在全民所有制企业当临时工的复员退休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