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国土资源局,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合肥市规划局,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合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发文字号】 合国土资函[2012]17号 【发布日期】 2012.01.19
【实施日期】 2012.01.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土地利用和治理
合肥市国土资源局、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合肥市规划局、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合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促进工业用地集约利用的意见
(合国土资函〔2012〕17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工业立市”战略,促进工业项目节约集约用地,实现从存量中找增量,提高工业用地投资强度和产出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皖政〔2011〕64号),结合合肥实际,经市政府2011年第9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制定本意见,现予以印发。
第一条 鼓励工业用地向空中发展,提高容积率。
(一)对原有工业用地,拆除旧厂房或利用原有厂房、在建厂房加层提高容积率的,不再收取容积率增加部分的土地出让金。
(二)对超出原核定容积率部分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
第二条 鼓励工业企业利用地下空间。积极引导工业企业将停车场、配套设施等在符合人防、城市公共安全设施建设和消防要求的前提下向地下发展。
第三条 开发园区管委会应当鼓励引导中小工业企业通过整合调整集中建设多层标准化厂房。
第四条 加大对闲置和低效利用工业用地情况的清查和处置工作,追究违约责任,建立退出机制。对未按出让合同约定建设的工业项目,土地闲置满2年(含2年)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闲置连续满1年以上不满2年的,在缴纳土地闲置费后(出让或者划拨土地价款的20%),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补充协议,追加投资,重新约定开、竣工、投产期限和违约责任;对无力继续投资的,通过追究违约责任或协商等方式收回土地。
第五条 本意见由合肥市国土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
合肥市国土资源局
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合肥市规划局
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
合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