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政[2012]5号
【发布日期】 2012.01.13 【实施日期】 2012.07.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价格综合规定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价格调节基金的意见
(合政〔201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强化政府经济调节职能,增强政府调控价格、稳定市场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安徽省价格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设立价格调节基金提出如下意见:
一、价格调节基金的设立
设立合肥市价格调节基金,专项用于政府平抑物价,平衡供求,稳定市场,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市物价局是价格调节基金的主管机关,负责统筹协调全市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市税务、财政、审计、法制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管理的相关工作。
二、价格调节基金的来源
(一)财政资金。市财政每年编制预算时,综合考虑价格调节基金存量、年度资金需求、财力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市财政资金投入数额。
(二)征收企业价格调节基金。对在我市从事经营活动的所有企业,按其缴纳的营业税、消费税、增值税税额的0.5%计征价格调节基金,与营业税、消费税、增值税同时缴纳。计征比例根据税收增长情况,可适当调低。
(三)征收资源类产品专项价格调节基金。继续征收自来水价格调节基金。必要时,经市政府批准,可对其它资源类产品专项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三、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
(一)价格调节基金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由税务部门按季征收,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或监制的财政票据,直接缴入市财政非税账户。
(二)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手续费按不高于征收(代征)额的2%计提,由市财政核拨给有关征收(代征)单位。
(三)特殊困难企业,经市物价局会税务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可减征、免征、缓征价格调节基金。
四、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
本着重点突出、弹性使用的原则,价格调节基金重点用于保障人民群众特别是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主要用途如下:
(一)平抑价格异常波动。为平抑粮油等居民重要生活必需品价格的异常波动,对执行政府相关应急措施的生产者、经营者以及实施农超对接、平价超市等惠民菜篮子工程建设给予适当补贴。
(二)政策性补贴。对执行政府依法采取的价格干预措施造成损失的生产者、经营者给予适当补偿。
(三)对低收入群体实施救助。对因居民重要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上涨而导致基本生活受到影响的低收入群体给予适当补贴。
(四)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的费用。
(五)市政府批准的其它价格管理支出。
市物价局应根据价格调控工作实际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的具体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五、其它事项
(一)价格调节基金实行年度预决算制度,预决算由市物价局负责编制,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价格调节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年终结余,可结转滚动使用。
(三)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四)本意见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二○一二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