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合国税函[2012]1号
【发布日期】 2012.01.04 【实施日期】 2012.01.0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增值税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省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合国税函〔2012〕1号)
各县(市)、区局,各稽查局:
现将省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皖国税函〔2011〕30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鉴于市局《关于印发集中审批项目管理规范的通知》(合国税发〔2010〕93号)中,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增值税退税管理规范等流程尚未调整,有关退税审批流程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管理措施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60号)的规定,实行先退后评。
二、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须向环保部门申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取得环保部门相应批复或验收合格的验收文件。
三、各单位应加强对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企业的动态监控,凡经核实纳税人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或弄虚作假骗取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有关规定处理,并及时向市局报告。
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