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政办[2011]49号
【发布日期】 2011.12.31 【实施日期】 2011.12.3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预算管理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本级财政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政办〔2011〕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本级财政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1年12月12日市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合肥市本级合肥市财政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政府绩效管理制度,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不断提高财政资金配置和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皖政〔2011〕11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绩效是指预算资金所要达到的效果。本办法所称预算绩效管理是一种以支出结果为导向的预算管理模式,贯穿于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由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跟踪监控管理、绩效评价实施管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管理、绩效报告和问责制度组成。
第三条 财政部门牵头负责本级政府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完善预算绩效评价办法,健全预算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推进预算绩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组织实施重点支出绩效评价和预算部门绩效管理再评价。预算主管部门是本部门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指导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四条 预算单位在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时,应当根据财政部门编制预算的总体要求、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科学合理地测算资金需求,提出项目绩效目标。
财政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政策、财政支出方向和重点、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等,对预算单位提出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论证。审核内容应包括绩效目标与部门职能的相关性、实现绩效目标所采取措施的可行性、所需资金的合理性等。
绩效目标由财政部门在批复部门预算中同时批复。
第五条 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在预算执行中,应定期采集绩效运行信息并汇总分析,对绩效目标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促进绩效目标的顺利实现。跟踪管理发现偏离绩效目标时,应及时予以纠正。
第六条 预算执行结束后,应及时开展预算绩效评价。
预算单位应按财政部门要求对预算执行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并向预算主管部门提交自评报告。
预算主管部门应对本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的预算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及时将评价结果报送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对预算主管部门报送的绩效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必要时对预算部门绩效评价实施再评价,或根据需要选取预算数额较大、社会影响较广的重大项目实施重点评价。
第七条 财政部门应将部门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反馈预算主管部门并提出整改意见;预算主管部门应根据整改意见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八条 预算主管部门定期向财政部门提交预算绩效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预算绩效管理完成情况、存在问题、整改措施和下一步工作意见。财政部门应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提交预算绩效报告,报告政府预算绩效管理情况、重大项目绩效完成情况,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并作为实施行政问责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财政监督机构和审计部门应当加强预算绩效管理的监督审计,通报预算绩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督促预算主管部门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条 本着“谁用款、谁负责”的原则,对在预算编制和执行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导致预算绩效目标不能实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有关规定追究预算主管部门、预算单位及其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