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政办[2011]48号
【发布日期】 2011.12.31 【实施日期】 2011.12.3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商贸物资综合规定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合肥市招商引资考评奖励办法的通知
(合政办〔2011〕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11年合肥市招商引资考评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2011年合肥市招商引资考评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招商引资工作,加大引进省外资金、境外资金、大项目的力度,奖励在招商引资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考评和奖励对象的不同,设立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等奖项。
第二章 考评奖励范围和内容
第三条 考评奖励范围:五县(市)四区、四大开发区,政务文化新区、滨湖新区;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外办等市直有关单位;为年度新引进项目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等。
第四条 县(市)区、开发区的考评奖励内容为全年招商引资总量、实际利用外资、工业招商引资、新引进项目情况等。
(一)招商引资总量是指省外实际到位资金(以下简称内资)和实际利用外资(以下简称外资)之和。
1.省外实际到位资金是指省外境内投资者及在肥部属企业投入到本市范围内的各种资金(不含上级文件规定不予认可的),包括合资、合作、独资、租赁、承包、收购、兼并、增资扩股等。
2.省内市外企业在肥设立的企业总部和区域总部到位资金视同省外实际到位资金。
3.实际利用外资是指境外投资者投入到本市范围内的各类资金,包括外商直接投资、对外借款、外商其他投资以及境外个人和组织无偿捐赠的现金等。
(二)新引进项目包括工业大项目、现代服务业大项目和其他项目。
1.工业和现代服务业大项目界定依据《2011年合肥市大项目招商引资政策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2.其他项目。
(1)四大开发区、四个城区新引进的工业项目,年度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总额3亿元以上的。
(2)五县(市)新引进的工业项目,年度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亿元以上的。
(3)全市范围内新引进的现代服务业项目,主要包括:
国内外银行、保险、证券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
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的风险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或担保公司;
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的国内外知名企业总部、研发中心、地区总部贸易公司或销售公司;
上一年度国内排位前50名的电子商务、服务外包或动漫企业投资的项目;
500座席以上呼叫中心项目;
四星级以上酒店;
上一年度国内排位前50名的餐饮企业投资的项目;
上一年度国内排位前20名的百货公司投资的项目;
建筑面积1万㎡以上商业设施项目;
上一年度国内排位前50名的物流企业投资的项目;
符合《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鼓励类要求的学校、医院、养老等项目。
第五条 市直有关单位考评内容
市发改委对接央企到位资金、市经信委对接知名民营企业到位资金(省外)、市商务局和市外办对接外企到位资金(外商直接投资)。
第六条 个人考评内容
在年度新引进项目工作中,提供信息、开展谈判和提供服务等方面工作情况。
第三章 奖项设置
第七条 县(市)区、开发区奖项
(一)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单位奖。全面完成年度招商引资总量、实际利用外资(其中,外商直接投资应占年度实际利用外资任务的60%)、工业招商引资、新引进大项目(包括工业和现代服务业)等四项约束性指标,授予工作突出的县(市)区、开发区“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二)工业招商引资先进奖。授予年度工业引资总量最大的县(市)区、开发区“工业招商引资先进奖”荣誉称号。
(三)利用外资先进奖。授予年度实际利用外资总量最大的县(市)区、开发区“利用外资先进奖” 荣誉称号。
(四)引进大项目先进奖。在完成年度新引进大项目任务的基础上,对超额完成大项目数量最多的县(市)区、开发区授予“引进大项目先进奖”荣誉称号。
(五)招商引资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先进奖。综合考虑各县(市)、区、开发区土地节约利用情况,授予年度区域内单独供地工业项目综合容积率(权重占30%)、投资强度(权重占30%)和亩均税收(权重占40%)综合评比情况最好的县(市)区、开发区“招商引资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先进奖”荣誉称号。
第八条 新引进项目奖励
(一) 新引进大项目奖励
工业大项目。新引进的重大工业项目,年度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30亿元以上(含30亿元)的,每个项目引进团队奖励20万元;新引进的重大工业项目,年度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20-30亿元(含20亿元)的,每个项目引进团队奖励10万元;新引进的工业大项目,年度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0-20亿元(含10亿元)的,符合《合肥市2011年大项目招商引资政策导则》规定,每个项目引进团队奖励5万元。
符合《导则》规定的现代服务业大项目,每个项目引进团队奖励5万元。
新引进大项目由市政府按上述标准予以奖励,项目落户地同比例配套奖励。
(二) 新引进其他项目奖励
工业项目。四大开发区、四个城区新引进的工业项目,年度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总额3亿元(含3亿元)以上的,每个项目引进团队奖励2万元;五县(市)新引进的工业项目,年度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每个项目引进团队奖励2万元。
现代服务业项目。全市范围内新引进的符合本办法第二章第四条第二款“2.其他项目”要求的现代服务业项目,每个项目引进团队奖励1万元。
新引进其他项目由项目落户地奖励。
第九条 市直有关单位奖项
(一)央企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奖。市发改委完成年度央企招商引资到位资金任务,则授予“央企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奖”荣誉称号,给予5万元工作经费补贴。
(二)知名民营企业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奖。市经信委完成年度知名民营企业招商引资到位资金任务,则授予“知名民营企业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奖” 荣誉称号,给予5万元工作经费补贴。
(三)外企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奖。市商务局和市外办完成年度外商直接投资任务,则授予“外企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奖”荣誉称号,分别给予市商务局和市外办5万元工作经费补贴。
第十条 个人奖项
奖励在信息、谈判、创意和服务等方面为年度新引进大项目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一)重大信息奖。在全市范围内评选出3名为年度新引进大项目提供重大信息的个人,授予“招商引资重大信息奖”荣誉称号,给予每位获奖个人2万元奖励。
(二)优秀谈判奖。在全市范围内评选出3名为年度新引进大项目开展谈判,取得较好效果的个人,授予“招商引资优秀谈判奖”荣誉称号,给予每位获奖个人2万元奖励。
(三)优秀创意奖。在全市范围内评选出3名为年度新引进大项目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促进项目落地的个人,授予“招商引资优秀创意奖”荣誉称号,给予每位获奖个人2万元奖励。
(四)优秀服务奖。在全市范围内评选出3名为年度新引进大项目提供良好服务、表现突出的个人,授予“招商引资优秀服务奖”荣誉称号,给予每位获奖个人2万元奖励。
(五)招商引资工作先进个人奖。对县(市)区、开发区在招商引资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人员,授予“招商引资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奖励5000元。
(六)新引进优秀外来投资企业奖和新引进优秀外来投资企业家奖。针对最近三年引进的外来投资企业,根据考评当年其对市本级财政贡献(权重占40%)、入库税额(权重占30%)以及累计到位资金额(权重占20%)、企业用工数(权重占10%)等情况,从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房地产业中各取第一名,授予“新引进优秀外来投资企业”荣誉称号,奖励企业领导层10万元,同时,授予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新引进优秀外来投资企业家”荣誉称号。
(七)优秀招商顾问奖。市政府聘任的招商顾问本年度内引进符合我市重点产业的外来投资项目,投资总额在20亿元以上,且当年实际到位资金在10亿元以上,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授予“优秀招商顾问”荣誉称号,奖励5万元。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县(市)区、开发区考评申报程序
(一)填报年度招商引资情况登记表。各单位根据当年招商引资情况,填报年度招商引资情况登记表报送市招商局。如系属地变更项目或项目注册地与项目所在地不一致,按年终评价时项目所在地填报。
(二)报送有关材料。各考评单位在报送招商引资情况登记表时,需附送相关项目材料。主要有:批准证书、工商营业执照、验资报告、银行进账单、评估报告、投资者身份证明等。
(三)报送年度材料时间。各单位须于当年年末前向市招商局报送年度招商引资情况登记表及相关项目材料,逾期不再受理。
(四)资金确认。按项目确认年度实际到位外资和内资。外资以验资报告、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等数据为准;内资中现金投入以银行进账单、验资报告为准。实物投资(生产性固定资产)以经有资质的资产评估部门评估额(或固定资产净值)为准;无形资产投入应经有资质的资产评估部门评估作价后,由验资机构确认的验资额为准。
第十二条 市直有关单位考评申报程序
(一)填写年度央企、知名民企、外企在肥投资项目到位资金统计表,报送市招商局。
(二)报送年度材料时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外办须于当年12月31日前向市招商局报送年度央企、知名民企、外企在肥投资项目到位资金统计表及相关项目材料,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三条 个人奖励、新引进项目奖励申报程序
各县(市)区、开发区、市直有关单位推荐个人奖项的候选人员名单。各县(市)区、开发区推荐新引进项目奖励候选人员名单,每个项目2-3人,于12月31日前报送市招商局并附有关材料。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市政府成立市招商引资绩效考评小组,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委组织部、市招商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初审工作由市招商局承办,经小组审核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不重复计奖。如获得多项奖,以最高奖金为准。
第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篡改招商引资统计数据的单位,取消评奖资格,并依法依规给予党政主要领导和具体当事人处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招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