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政[2011]206号
【发布日期】 2011.12.31 【实施日期】 2011.12.3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预算管理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合肥市本级预算公开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政〔2011〕20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财政局制定的《合肥市本级预算公开评审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合肥市本级预算公开评审暂行办法
(市财政局)
第一条 为增强预算编制的透明度,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公开评审,是指在部门预算编制过程中,财政部门邀请人大、政协等机构人员及相关专家,对部门申报的项目支出进行评审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的预算管理活动。
第三条 预算公开评审由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并根据部门预算编制进程,制订预算公开评审具体实施方案,方案内容包括专家选定、部门分类、时间安排、评审(监督)小组组成、会前培训等。
第四条 预算公开评审应坚持科学、公正的原则。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现场监督。
第五条 预算公开评审的内容是对部门申报的财政项目的法规政策因素、经济社会效益、可执行条件、可持续发展、风险因素、经费预算以及其他必要的相关因素等提出评审意见。
(一)法规政策因素主要包括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是否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宏观经济政策和相关政策要求。
(二)经济社会效益因素主要包括对财政项目预期经济社会效益的分析是否科学合理。
(三)可执行条件因素主要包括对现有条件的评价,如项目是否经过认真分析,前期准备工作是否充分等。
(四)可持续发展因素主要包括财政项目实施能否解决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瓶颈问题,能否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五)风险因素主要包括是否充分考虑政策等客观因素影响,是否全面分析制约项目目标实现的技术、市场等风险因素。
(六)经费预算因素主要包括项目支出是否必要,支出数额及比例是否恰当等。
(七)其他必要的相关因素。
第六条 预算公开评审采取重点项目专家论证和部门预算公开评审会议两种方式进行。
第七条 参与评审的专家对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提出独立结论。预算公开评审的结论作为财政项目或部门预算安排的参考依据。
第八条 预算公开评审应当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合肥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
第九条 参与预算公开评审的专家应当独立自主开展评审工作,市财政局为专家评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对于专家所在单位报送的项目,专家本人应回避。
第十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