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812061009 【发文字号】 合律协[2011]8号
【发布日期】 2011.12.28 【实施日期】 2011.12.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
合肥市律师协会合肥市律师行业投诉查处情况通报
(合律协〔2011〕8号 合肥市律师协会)
各律师事务所:
为进一步认真排查、纠正律师队伍在执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使我市律师“执业为民”理念进一步树立,结合合肥市律师队伍“执业为民”专题教育评查活动,现将我市律师行业近几年来投诉查处情况通报如下:
一、通报情况
(一)法律援助律师蔡渊以公民身份代理案件案
2008年10月,肥东县法律援助中心蔡渊律师被举报以公民身份代理案件。经查,2008年8月13日,在肥东县人民法院店埠法庭审理的(2008)肥东民一初字第1466号离婚案件中,蔡渊以肥东县司法局工作人员的身份并附上户籍证明作为原告蔡继平的委托代理人出庭辩护。蔡继平与蔡渊是堂姐弟关系。在代理蔡继平案件中,蔡渊未收取蔡继平财物。蔡渊私自接受委托,违反中华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九项的规定,由合肥市律师协会给予其公开谴责的行业处分。
(二)李建才、邵贤君被举报不符合律师执业资质案
2009年3月,原安徽事茂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李建才被举报不符合律师执业资质,是怀远县党校在编人员。经查,举报内容属实。我们依法上交李建才律师执业证至省厅律管处。其后,省司法厅撤销了准予李建才从事专职律师执业的行政许可。
2010年2月,原安徽信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邵贤君被投诉不符合律师执业资质,系安徽铁路烟草专卖局正式职工。经核实,其为安徽省中泰房地产拍卖有限责任公司蚌埠分公司负责人。3月11日,我们将其执业证上交省厅律管处。其后,省司法厅撤销了准予邵贤君从事专职律师执业的行政许可。
(三)原安徽事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谢良权违规执业案
2009年7月15日,肥东县复兴尖山石料厂法定代表人唐敏娟投诉原安徽事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谢良权,反映其违规收费等问题。在调查此投诉事项的过程中,合肥市纪委工作人员来我局调取唐敏娟投诉谢良权的有关资料,并向我局通报谢良权涉嫌诈骗犯罪情况,要求我局协助调查,后市纪委将该案件移交合肥市公安局。9月12日,谢良权被市公安局以涉嫌诈骗罪拘留。24日,谢良权被逮捕。12月31日,包河区人民检察院向包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0年3月15日,包河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一审判处谢良权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追缴违法所得十万元。谢良权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于2010年6月11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依据《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之规定,经我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建议由省司法厅吊销谢良权律师执业证书。
(四)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俊违规执业案
2009年9月,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司法建议函,反映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俊在代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赔偿案中有以法官名义索要礼品行为,要求我局予以查处。经查,反映内容属实。根据王俊的违法违规事实,依据《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由合肥市司法局给予王俊警告的行政处罚。
(五)安徽胜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孙礼锐泄密案
2010年5月,市保密局在一次常规检查中发现安徽胜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孙礼锐涉及泄密事件,要求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并反馈结果。经查,孙礼锐律师于2003年办理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该案件证据材料涉及一份机密文件。孙礼锐律师将此机密文件的复印件留存于已办结的案件卷宗中,由于该律师本人保管不慎,卷宗材料流失,造成机密文件外泄,被市保密局在常规检查中查获。根据孙礼锐律师违规事实,合肥市律师协会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二十九项之规定,给予其通报批评的行业处分。
(六)律师王某某违反有关群体性案件上报制度案
2011年3月,合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人员投诉我市律师王某某在代理该公司开发的某小区135户业主诉该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有怂恿业主围攻合肥市仲裁委等违规行为,要求予以查处。经查,投诉内容不属实。但是,对于王某某未能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此案作为群体性案件报送,责令该律师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并对其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
(七)某律师未正确引导困难群众申请法律援助案
2011年3月,当事人王某某投诉我市某律师在代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过程中乱收费、损害代理人利益等。经查,当事人投诉的事项不存在。但此案中,投诉人家庭情况困难,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该律师在代理过程中,未正确引导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反而收取其律师代理费。因此,我们对该律师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
(八)律师高某某疏于审查、浪费司法资源案
2011年7月,包河区人民法院《司法建议函》反映该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发现原告在其提交的《抵押借款合同》添加虚假合同内容,经包河区法院询问原告得知该内容系根据委托律师高某某的授意所为,造成该院在无管辖权的情况下受理了此案,并进行了保全、送达、调查取证等活动,浪费了司法资源,妨碍了司法公正。经查:律师高某某在明知该合同没有进行约定管辖、并且仅原告持有一份合同的情况下,仍告知该案的原告如果约定管辖,就可以在包河区人民法院起诉。同年5月,原告擅自在该合同中添加了一条关于约定管辖以及追偿债权费用的条款。后律师高某某作为原告的代理人,未经审查,使用原告擅自添加过条款的合同进行起诉,致使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在无管辖权的情况下受理了此案,并进行了保全、送达、调查取证等活动。事后,该律师对此有较深刻思想认识。根据其违规事实及事后的认识态度,经合肥市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讨论决定,给予其批评教育。
(九)威名所为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人员出具律师身份证明案
2005年12月,安徽威名律师事务所接受罗正华委托,指派律师姜保贞和实习律师陆晓邨办理罗正华诉王晓健、李开发、吴光蔓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姜保贞律师未实际参与,实际上是实习律师陆晓邨办理。在给肥东县法院出具的律师函中,安徽威名律师事务所将实习律师陆晓邨写为律师。根据安徽威名律师事务所的违规事实,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四条第二十项、《安徽省律师协会投诉案件查处规则(试行)》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市律协给予安徽威名律师事务所通报批评处分。
(十)卓泰所及该所律师陈亚东违规执业案
2011年11月10日上午,在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公开审理的安徽强墙保温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省中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福建省中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与云、陈芳杰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中,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陈亚东律师无故缺席庭审。在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向法院出具的律师函中,将实习律师唐勇的身份写为律师。根据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的违规事实,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四条第二十项之规定,市律协给予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通报批评处分。根据陈亚东的违规事实,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七项之规定,市律协给予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陈亚东通报批评处分。
二、存在原因
分析以上投诉事项存在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项:
(一)律师事务所政治意识不强,围绕大局开展业务的意识比较淡薄;
(二)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不健全、落实不到位,特别是政治思想教育、形势政策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制度落实不到位;
(三)律师事务所办理重大法律事务不按规定及时报告、备案;
(四)少数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松懈、纪律松驰,重业务、轻管理;
(五)有的律师群众观念、执业为民意识淡薄,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对法律援助等公益事业不积极;
(六)有的律师诚信执业、依法执业意识淡薄,缺乏敬业精神,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敷衍塞责、玩忽懈怠;
(七)有的律师执业纪律观念不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甚至存在向委托人索要财物、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等违纪违规问题;
(八)有的律师法制观念不强,贬低同行、虚假承诺,甚至存在帮助委托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等违法违纪问题。
三、整改要求
律师行业投诉事项关系到我市律师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各律师事务所、全体律师务必清醒认识,高度重视,引以为戒,严格遵守《律师法》及相关行业规定,切实加强责任追究,开展全面自查自纠。
一是要切实加强学习。各律师事务所要组织全体律师进一步学习《律师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切实增加“依法执业”意识和“执业为民”意识,从思想源头上预防各类投诉事项的发生。
二是要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各律师事务所要对照本通报,举一反三,结合“执业为民”专题教育评查活动的各项任务和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彻底查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违规执业行为。要完善律师事务所内部责任追究机制,特别是对律师被投诉事项的问责和内部处理。对被给予行政处罚、行业处分和问责的人员要向律师事务所全体人员进行通报。各县区司法局要在律师事务所自查自纠的基础上,进一步组织检查,确保自查自纠不走过场。
三是要加强改进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各律师事务所要着力从制度、流程等方面强化律师事务所规范化管理,科学设定律师事务所内部考核机制;细化对律师收案、收费、服务质量等方面的管理要求;加强律师事务所信息化管理,全面应用律师事务所管理系统和档案管理系统,确保系统完整、真实反映实际业务流程和信息;定期开展制度执行情况检查,确保制度有效落实。
各律师事务所务必按照上述要求,切实做好各项工作。对在今后的执业过程中发现类似情况的,主管部门将视情况采取进一步严厉的监管措施。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