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政办[2011]47号
【发布日期】 2011.12.21 【实施日期】 2011.12.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预算管理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合肥市部门预算管理工作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政办〔2011〕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财政局制定的《合肥市部门预算管理工作考评暂行办法》,已经2011年12月12日市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合肥市部门预算管理工作考评暂行办法
(市财政局)
第一条 为提高部门预算编制质量,强化预算执行,促进我市市级预算管理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不断提升财政财务管理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一级预算部门(含本级和所属二级及以下预算单位,下同),新增一级预算部门于预算批复次年纳入考评。
第三条 预算管理考评工作应当依法规范、客观公正、有理有据。
第四条 预算管理工作考评内容为市本级一级预算部门上一年度的预算管理工作,具体包括预算编制、预算执行、财务管理及预算绩效管理等。
第五条 预算管理工作考评实行百分制,其中预算编制40分,预算执行30分,财务管理与预算绩效管理30分。市财政局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和实际情况,制定考评实施细则和具体考评指标。
第六条 预算管理考评工作由市财政局统一组织实施,考评工作分为财政日常考评、预算单位年终自评和财政集中考评。
第七条 财政日常考评由市财政局根据财政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职能范围、相关凭证资料,对涉及的考评指标逐条打分。
第八条 预算单位年终自评由各预算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根据有关要求,组织开展本部门自查自评工作,形成部门自查报告和自评结果,报送市财政局。
第九条 在日常考评、预算单位年终自评的基础上,市财政局于每年第一季度对各预算部门进行综合考评,形成预算管理综合考评结果。
第十条 预算管理综合考评结果由市财政局上报市政府审定。综合考评得分前10名的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并在下一年度该部门预算安排中增加10%公用经费。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合肥市市级部门预算编制工作考评办法(试行)》(合财预编〔2009〕25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