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发[2011]32号
【发布日期】 2011.12.15 【实施日期】 2011.12.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老少妇幼残保护
中共合肥市委、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合发〔2011〕32号 2011年12月15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皖发〔2009〕13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1〕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重要意义。残疾人是一个数量众多、特性突出、特别需要帮助的困难群体。关心残疾人,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残疾人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发展残疾人事业,采取一系列措施,有力推动了残疾人事业发展,全市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状况得到了明显改善。但是,残疾人工作中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社会保障政策措施还不够完善,残疾人在康复、教育、就业等基本需求还难以得到满足,总体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还有较大的差距,参与社会生活还有不少障碍,社会扶残助残意识还不够强,歧视残疾人、侵害残疾人权益的现象还时有发生。进一步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人权事业全面发展、彰显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必然要求,是帮助残疾人改善基本生活条件、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实现残疾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有利于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迫切需要。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不断增强做好残疾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采取有力措施,推进残疾人事业在新的起点上又好又快发展。
(二)总体要求。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建设现代化新兴中心城市的奋斗目标,着眼于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突出重点,破解难点,统筹城乡,加快发展,实现残疾人事业与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要坚持“政府主导、财政投入,整合资源、社会参与,立足基层、分类指导,重在农村、协同共进”的原则,进一步营造适应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的社会氛围。
(三)目标任务。到2015年,全市进一步完善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法规和政策体系,建立起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以下简称“两个体系”)基本框架,使残疾人基本生活、医疗、康复、教育、就业、扶贫、托养、文化体育等基本需求得到制度性保障,残疾人生活状况进一步改善。到2020年,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更加完备,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大幅度提高,残疾人都能得到基本公共服务,就业更加充分,参与社会更加广泛,实现残疾人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普遍达到小康水平。
二、加强残疾人医疗康复和残疾预防工作
(四)保障残疾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要为残疾人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优质、廉价的服务。落实和完善残疾人参加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社会保障政策,逐步将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保障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需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要将贫困残疾人作为重点救助对象。对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免收残疾鉴定检查费。
(五)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保障体系。将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全市城乡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到2015年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县级以上残联设立残疾人辅助器具配送机构,为贫困残疾人免除康复训练费用,免费提供普及型辅助器具。财政投入的公益性医疗卫生机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农村乡镇卫生院要设立残疾人康复科室(站),担负起残疾人康复服务和管理职责。建立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救助制度,对15周岁以下贫困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需求给予补贴,支持贫困残疾儿童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和康复。
(六)建立健全残疾预防机制。严格执行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建立综合性、社会化预防和控制网络,形成信息准确、方法科学、管理完善、监控有效的残疾预防机制。要广泛开展以社区为基础、以一级预防为重点的三级预防工作,普及残疾预防知识,提高公众残疾预防意识;把好计划生育、优生优育关口,建立育龄青年婚前免费体检制度,最大限度降低因遗传等因素导致先天性残疾儿的出生率;坚持经常性心理健康教育,提高残疾人的心理素质;加强安全生产、交通管理、社会治安等工作,减少因药物、机械、交通等安全事故或其他突发事件致残的发生率。加强对重性精神病人的服务与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精神病人肇事肇祸案(事)件的发生。
三、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工作
(七)加大残疾人生活救助力度。将普惠加优惠、重点保障与特殊扶持相结合,进一步完善针对残疾人特殊困难和需求的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着力解决好重度残疾、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对符合条件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残疾人在享受现有保障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救助力度。
(八)保障残疾人基本住房。各级政府应当为符合公共租赁房、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和社会福利机构中的孤残人员优先安排公共租赁房、廉租住房,在楼层分配上对行动不便的残疾人给予照顾。
加快实施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项目,逐步实现我市农村贫困残疾人无房户和危房户全部达到居住安全。
(九)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险政策。残疾人普遍纳入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并予以重点保障和特殊扶助。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城镇残疾职工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贫困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困难的,由县市区政府按照有关规定,以最低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贫困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承担个人缴费部分有困难的,由县市区政府给予补贴。
(十)发展残疾人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完善残疾人福利政策,逐步扩大社会福利覆盖范围、提高社会福利水平。重点做好残疾老人和残疾儿童的社会福利服务。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在发行中国福利彩票筹集的本级公益金中,每年安排不低于8%的比例,专项用于残疾人事业。鼓励支持社会慈善机构广泛开展募捐活动,并将募集资金的使用向发展残疾人社会福利事业倾斜。
四、加强残疾人教育、就业和文化体育工作
(十一)发展残疾人教育。认真贯彻执行《残疾人教育条例》,保障残疾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各县市区要统筹规划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逐步增加残疾人教育经费,改善办学条件。认真落实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子女的就学资助政策,将就读于公办高中、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和电大的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子女纳入资助范围。充分利用本市职业教育办学资源,积极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培训,培养残疾人高技能人才;各县市区要建立残疾人康复托养中心,实行相关费用减免政策,解决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失明、失聪、脑瘫、孤独症等无能力随班就读残疾儿童少年的教育康复及养护问题。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残疾人特殊教育的经费投入,改善特教学校的办学条件,提高特教工作者生活待遇,减免特教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费用。
(十二)推进残疾人就业。认真贯彻落实与残疾人就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采取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相结合,积极主动安排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切实保障残疾人优先享有公共就业服务扶持政策,保障残疾人平等就业的机会和权利。加大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和培训资金投入;加快残疾人职业技能中心建设步伐,尽快完成市残疾人职业技能中心建设;开展多门类、多层次的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充分满足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需求;制定优惠政策,做好残疾人培训后就业对接工作;定期举办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选拔优秀残疾人人才。鼓励残疾人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依法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落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机关事业单位由残联部门征收、企业由地税部门代征的规定,确保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于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培训和扶贫等重点工作领域。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带头吸纳残疾人就业。对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个人、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包括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和一般用人单位),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切实落实资金扶持、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专产专营等残疾人就业保护政策措施。同等条件下,各级政府应优先采购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产品和服务。将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纳入全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范畴。政府有关部门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城镇要将残疾人列入就业困难范围,提供就业援助。采取多种形式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岗位。工业化、农业产业化程度较高地区,要以政策牵动引领农村残疾人加入现代农业产业或实现转移就业;要加大对偏远地区残疾农户生产发展的经费投入,扶持残疾人从事种养业、手工业和多种经营,促进其增产增收。
(十三)繁荣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各级政府要将发展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纳入文化建设总体规划。社会公众文化生活要广泛吸纳残疾人参加。公共文化体育机构、大中专院校文化体育设施,要免费对残疾人开放和服务。发展残疾人特殊艺术,培养残疾人特殊文化、体育人才。各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安排部分体育彩票公益金用于开展残疾人体育活动。广泛开展残奥、特奥、聋奥运动。
五、改善对残疾人的服务工作
(十四)健全残疾人服务体系。针对残疾人需求的特殊性、多样性和类别化,建立健全以专业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邻里为依托,以生活照料、医疗康复、社会保障、教育就业、文化体育、权益维护为主要内容的残疾人服务体系。
(十五)加强残疾人托养服务。通过公办、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进一步加强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建设,特别要加强智力、精神和其他各类重度残疾人托养机构建设。制定对托养服务设施建设的扶持政策,出台《关于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依托城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建立孤残人员日间照料站。建立残疾人居家供养服务补贴制度。通过民办公助、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各类组织、企业和个人建设残疾人服务设施,开展康复、教育和安养等社会服务。将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及康复、医疗卫生、教育、就业服务、供养托养、文化体育等专项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公益性建设项目,给予重点扶持,并向农村倾斜。
(十六)推进无障碍建设和改造。严格执行有关无障碍建设的法律法规、设计规范和行业标准,巩固发展“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市”成果,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住宅建筑、道路、公园景区等场所,要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实行无障碍环境建设设计和施工责任追究制,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市残联严格把好规划审查、设计审批和施工验收等重要关口。积极推进城市社区、小城镇和农村地区无障碍建设,建立残疾人住宅无障碍改造专项补贴制度。积极开展信息交流无障碍工作,公共网站逐步采用无障碍设计,城市公共服务机构要提供语音、文字提示、盲文、手语等无障碍服务,政府政务信息公开要采取信息无障碍措施。相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加强监督,切实管理和维护好无障碍设施。
六、优化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社会环境
(十七)强化公众扶残助残意识。扶残助残意识是公众文明素质的体现。要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全社会大力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倡导适应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文明社会观念,消除对残疾人的歧视和偏见,形成人人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风尚。宣传、文化、出版等部门和单位要大力宣传残疾人事业,宣传残疾人自强和助残先进典型。教育部门要将人道主义、自强和助残教育纳入中小学德育教育课程。要结合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广泛深入开展扶残助残活动,组织好“全国助残日”和“国际残疾人日”等活动。
(十八)依法发展残疾人事业。进一步完善残疾人事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体系,加大维护残疾人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执法力度。建立以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部门为主导,以有关行政机关、残联和社会力量为补充的残疾人法律救助服务体系。尊重残疾人对相关立法和残疾人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保障残疾人的平等权益。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将相关法律法规纳入普法内容,强化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的公民理念,提高残疾人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教育残疾人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应尽义务,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同时激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成为有用之才,积极参与经济社会建设,与全社会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扩大残疾人司法救助范围,做好残疾人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工作,加大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案件的查处力度。
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照管理权限和部门职能,建立健全残疾人信访工作联动机制,进一步加强残疾人信访维权工作,依法按政策妥善解决残疾人的信访诉求。各县市区残联要设立信访内设机构,安排残疾人信访专项工作经费,落实信访人员岗位津贴。
七、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领导
(十九)健全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充分发挥各级残疾人组织的作用。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残疾人事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规划、科学安排、同步实施。要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领导机制,将残疾人工作纳入对县市区政府的目标考核,党委、政府要分别明确一位负责同志分管和联系残疾人工作,定期听取汇报。各级政府要对残联承办的社会事务和专业服务项目给予相应的政策保障,对相关职能部门承担的残疾人工作加强监督考核。各级人大、政协组织应适当增加残疾人代表、委员名额,加大对残疾人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切实代表和维护残疾人的根本利益。对在残疾人事业五年发展纲要执行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强化职能,认真研究解决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残工委成员单位以及相关部门要将残疾人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为残疾人工作提供快捷优质的服务和保障。各级残联组织要担负起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广大残疾群众的光荣使命,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积极开展工作,切实履行残疾人事业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职责,发挥好代表维护残疾人共同利益、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能。
(二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拓宽发展领域。要建立稳定的残疾人事业发展经费保障机制,切实将残疾人事业发展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逐步增加。要广泛吸纳社会资源,争取相关项目经费,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发展残疾人事业。各级残联要科学管理、合理支配残疾人事业发展经费,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要加强残疾人事业国际交流与合作,吸引资金,争取外援,拓宽发展领域。
(二十一)健全和规范基层残疾人组织。要加强各级残联的建设,健全基层残疾人组织,解决好人员待遇问题,为残疾人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推进街道、乡(镇)、社区(村、居)残疾人工作者职业化、专业化管理,选聘好街道、乡(镇)、社区(村、居)残疾人专职委员、助理员。将街道、乡(镇)残疾人专职委员和社区(村、居)残疾人助理员的工作补贴或误工补贴、教育培训补贴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
积极发挥残疾人组织和残疾人代表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中的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拓宽残疾人组织民主参与渠道。条件具备的县市区残联理事长可推荐为同级人大或政协常委候选人。县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要有一定比例的残疾人工作者和各类残疾人代表。残联要切实履行职能,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努力为残疾人服务,发展和管理残疾人事业。加强各类残疾人专门协会建设,充分发挥其作用。
(二十二)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残疾人事业发展。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老龄协会等社会组织要发挥优势,支持残疾人工作,大力维护残疾职工、残疾青年、残疾妇女、残疾儿童和残疾老人的合法权益。红十字会、慈善总会、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等慈善团体要积极开展爱心捐助活动,为残疾人事业筹集善款。企事业单位要增强社会责任感,共同推进残疾人事业的不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