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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信委关于淘汰造纸砖瓦行业落后产能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05-28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政秘[2011]125号
【发布日期】 2011.11.18 【实施日期】 2011.11.1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建材工业管理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信委关于淘汰造纸砖瓦行业落后产能实施意见的通知
(合政秘〔2011〕1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经信委《关于淘汰造纸砖瓦行业落后产能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关于淘汰造纸砖瓦行业落后产能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确保按时完成淘汰落后产能的任务,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关于下达2011年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1〕161号)、《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18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淘汰造纸、砖瓦等行业落后产能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及原则

  (一)工作目标。

  1.造纸行业:2011年底前,淘汰10户企业28条以废纸为原料、年产1万吨以下的造纸生产线(见附件1);淘汰幅宽在2米及以下并且车速为80米/分以下的白纸板、箱纸板及瓦楞原纸生产线;允许现有造纸企业对不符合要求的生产线进行改造,对在2011年底前改造后符合要求的生产线予以保留,改造后的生产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的相关规定。

  2.砖瓦行业:2011年底前,淘汰全市24门(含24门)以下轮窑、无顶轮窑(开口窑)(见附件2)。

  (二)工作原则。

  实行“属地政府管理”原则,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为淘汰落后产能第一责任人,负责具体落实。市直各有关部门按系统对口做好指导、监督、执法、协调和服务等工作。

  二、工作步骤

  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摸底核实阶段(11月15日-11月30日)。

  1.摸底核实。各县(市)区要按照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对本辖区内造纸、砖瓦企业现有行业和生产设备进行摸底核实、登记注册。其中,造纸行业要确定淘汰生产线设计能力,原则上生产线设计能力以项目立项、备案、核准原始批文为准,确不能提供原始资料的,可由当地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界定;砖瓦行业要确定企业数量、轮窑门数、企业地址、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持有状况、占地面积、土地属性、产品产量等基本情况。

  2.制定方案。各县(市)区要制定出本辖区内各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明确淘汰对象、淘汰标准和淘汰时限。其中,造纸企业淘汰落后生产线标准是生产设备破坏性拆除,作为废旧物资由专业公司回收处理,严禁落后设备异地转移;砖瓦企业完成淘汰任务标准是轮窑烟囱全部拆除、窑体建筑物全部拆除、机械设备全部迁走、拆除地块原则上应组织平整复垦。淘汰落后产能相关信息向社会通告,接受社会监督。

  (二)淘汰落后产能阶段(12月1日-12月31)。

  采取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方式。

  1.动员企业自觉淘汰。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宣传、张贴公告等方式,营造舆论氛围,宣传国家淘汰落后产能相关政策,加强与企业的沟通交流,动员各相关企业严格遵守节能、环保、质量、安全等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国家产业政策,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在12月20日前自觉主动完成淘汰落后产能和关闭工作。

  2.依法实施强制淘汰。对没有自觉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由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力量在12月31日前依法对其实施强制淘汰。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2年1月1日-1月31日)。

  市经信委成立联合检查组,对造纸、砖瓦行业淘汰落后产能、技术改造以及保留下来企业的生产设备等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并将检查验收情况上报市政府。

  三、工作措施

  (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1.组织领导。成立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市经信委主任

  成 员: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质监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合肥供电公司。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办公室主任由市经信委分管副主任兼任,各成员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建立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协调解决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遇到的各类问题。

  各有关县(市)区对本辖区内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负总责,要参照市里的做法,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

  2.职责分工。

  市经信委负责制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开展督察和组织检查验收;市城乡建委负责严把市场准入关,开展“禁实限粘”专项检查,对建筑市场使用的砖瓦产品进行专项整治,大力推广新型建材;市财政局负责落实淘汰落后产能补助资金;其他各有关部门按职能各负其责,贯彻落实领导小组部署的各项工作。

  3.维护稳定。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统筹处理好淘汰落后产能和保障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关系,避免大规模失业,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督促落后产能企业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报有关部门审核后执行,落实安置资金,清缴欠费,理顺劳动关系;认真落实和完善企业职工安置政策,加强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就业信息服务和技能培训,做好被淘汰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切实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二)强化政策约束机制。

  一是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加强对造纸、砖瓦行业环境保护标准、产品质量标准、能耗限额标准和安全生产规定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对不达标的企业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限期治理,对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不达标的企业按规定依法予以关闭。

  二是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国土资源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依法注销采矿许可证和临时用地许可证;环保部门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安监部门依法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投资备案和审批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税务部门加大税收监管力度;金融机构不予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工商部门限期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或者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供电部门依法停止供电。

  三是建立举报核查机制。淘汰造纸行业举报事项由市经信委负责组织核查,淘汰砖瓦企业举报事项由市城乡建委负责组织核查,各类举报事项一经查实,由企业所在地政府负责妥善处理,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

  四是实施“区域限批”。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国家、省、市安排的投资项目,暂停对该地区新上项目的环评、核准、审批和备案。

  (三)完善政策激励机制。

  实行“以奖代补”方式,鼓励各企业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1.奖励标准。造纸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奖励标准根据企业生产设备和生产能力,按5万元/1000吨执行,不按时完成任务的企业不予奖励;砖瓦行业以24门轮窑为标杆,每座给予企业一次性30万元、所在乡镇5万元奖励;18门以上、24门以下轮窑,按门数比例奖励,对乡镇奖励金额不变;18门以下轮窑和无证或证照不齐全企业不予奖励。

  2.资金来源。奖励资金由市与企业注册地所在县(市)区共同承担。四县及巢湖市范围内的企业,由市与县财政按5∶5比例承担;市区范围内的企业,由市与区财政按6:4比例承担。

  3.资金拨付。奖励资金在企业完成淘汰目标任务并经验收合格后,由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上报市政府,经批准后由市财政拨付。

  4.奖励不重复。企业在获得中央、省财政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时,已获得的市级奖励将予以冲抵。

  (四)强化目标责任落实。

  各县(市)区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年度节能目标考核,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对进度落后的单位通报批评并实行责任追究,严重滞后的挂牌督办;对瞒报、谎报淘汰落后产能进展情况或整改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加强监督检查。

  市经信委要对淘汰落后产能情况,组织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编印《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简报》,每半个月向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报告,并通报各县(市)区党政主要负责人。

  (六)强化舆论监督。

  定期或不定期通过市属主要媒体公布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生产设备、淘汰时限,邀请新闻媒体跟踪报道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展情况,推动形成全社会关心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产能的良好社会氛围;市经信委、市城乡建委要设立举报电话,按分工受理各类举报事项。

  (七)其他。

  经核实符合淘汰落后产能标准且未纳入本意见所列名单的企业,或被举报经查实应予淘汰的企业按本意见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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