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政办秘[2011]123号
【发布日期】 2011.11.17 【实施日期】 2011.11.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环保综合规定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通知
(合政办秘〔2011〕1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一年多以来,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城市绿化工作成效明显,但与全市建设和发展的需要,与《条例》的要求,仍然存在一定差距。为认真落实市第十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提升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水平,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和国家森林城市,现结合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提出的意见,就进一步贯彻执行《条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规划,进一步推进城市绿地建设持续发展和均衡布局
(一)坚持规划建绿,推进绿地持续、快速、均衡发展。继续做好“绿文章”,围绕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和国家森林城市,完善城市绿地系统,加大城乡绿化力度,建设一批生态湿地,进一步提升生态宜居环境。到“十二五”末城市绿化覆盖率达46.5%,人均公园绿地达13.5平方米。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把绿化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要依据《合肥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2007-2020年)》、《合肥市城乡绿化发展“十二五” 规划》等,认真梳理绿化项目,细致编制建设计划,明确资金渠道、建设主体和时间安排,精心组织实施。加大对城市东部地区绿化建设的重视程度和资金投入,推进全市绿地建设均衡发展。
(二)继续划定“绿线”,严格“绿线”管理制度。“绿线”是城市绿地的保护线和控制线。2009年12月1日,我市已公布首批绿地“绿线”。为巩固城市绿化成果,由市规划部门牵头,市林业和园林部门配合,继续开展绿地“绿线”划定、公布工作,2012年6月底前完成第二批绿地“绿线”划定,并向社会进行公示。
(三)完善绿化工程质量的监管机制。市林业和园林部门、市规划部门要各司其责,严格把关,共同做好城市绿化工程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绿化工程方案审批和绿化工程质量验收监管制度,严格审查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道路绿化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审查以及审查不符合《条例》规定标准的项目,市规划部门不得办理规划许可。绿化工程竣工后,市林业和园林部门应参与竣工验收或办理备案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四)推进公园、游园、绿地建设和道路绿化。我市建成区的公园、游园和绿地分布不均衡,部分区域的公共绿地数量严重不足,与《条例》规定仍有较大差距。各辖区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公园、游园和绿地建设计划,进行道路绿化提质升级和补缺补差。力争在“十二五”期间使公园、游园和绿地数量和布局达到《条例》要求,道路绿化质量和效果有明显提升。
(五)提升老城区、老旧居住区绿化。针对老城区、老旧居住区普遍存在着人口密度大、绿量小、绿化指标低等问题,各辖区要采取拆迁建绿、见空补绿、垂直绿化等措施,每年分别实施一批老旧居住区绿化改造,建设1至2个具有一定规模的游园绿地,确保老城区、老旧居住区绿化面貌逐步得到改善。
二、创新机制,进一步提高城市绿化养护管理水平
(一)推动市管园林绿化重心下移。市林业和园林部门牵头,会同各城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尽快研究制定全市绿化养护管理重心下移的实施意见,强化区街绿化管理权力和责任,充分发挥区街建绿、管绿的积极性,理顺全市绿化养护管理体制机制。
(二)加大绿地管养经费投入。市财政会同市林业和园林等部门,研究制定城市绿化养护费用标准。各辖区要进一步增加绿化管养资金投入,逐步提高绿化养护管理水平。此外,要多渠道筹集社会资金,鼓励和引导社会单位和个人参与绿化建设、养管。
(三)加强基层园林专业人员的培训。建立健全园林管养人才培养机制,拓展园林管养培训范围,丰富培训内容,采取单独培训、联合培训、“走出去,请进来”等方式,培养园林养护、管理和施工人员。市林业和园林部门重点抓好全市园林行业管理人员的业务技能、综合素质培训,以及全市园林绿化专业施工单位管护人员的培训;各辖区林业和园林部门重点抓好辖区有关部门和社会单位园林养管人员的培训。
三、严格执法,进一步提高绿化执法效率和保护成效
(一)加大毁绿案件查处力度。市城管部门要严格执法、依法治绿,认真、及时做好毁绿案件的查处工作,各区、开发区和市林业和园林等部门要积极参与配合。典型的绿化违法案件,市城管部门要及时公开处理结果;情节严重的,公安等部门要及时介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城管部门牵头,市林业和园林、规划、城乡建设等部门参与,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活动,加大园林绿化执法力度,确保执法效果。
(二)加强对改扩建项目原有绿化保护。依据《合肥市城市树木移植临时占用绿地和改变绿地使用性质管理办法(试行)》(合政办〔2011〕40号),市林业和园林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树木移植和绿地占用的审批程序,严格审批标准,规范审批权限,最大限度地保护园林绿化成果。加强对变更绿化和树木移植工作的全程监管。
(三)开展全市大树普查保护工作。根据《关于对建成区内干径20厘米以上大树进行普查编号和建档保护的通知》(合政办秘〔2011〕111号)要求,各区、各开发区负责做好本辖区范围内的大树及名贵树种普查工作,市林业和园林部门负责做好市管道路、景区广场、公园等大树及名贵树种普查工作。对干径在20厘米以上大树及所有名贵树种进行普查,编号建档。建立和完善全市古树名木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加强日常监督。
四、加强宣传,进一步强化全社会爱绿意识和植绿行动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多形式、多渠道、多层面开展绿化宣传工作。一要加大媒体宣传力度。有针对性地开展绿化法律法规和环境宣传教育,通过电视、电台、报纸、网络等媒体,多角度、多方位深入宣传绿化法规、生态园林城市建设、森林城市建设知识。二要利用各种节日、纪念日开展主题宣传活动。如在“3.12”植树节、“12.4”法制宣传日、《条例》颁布实施周年宣传日等,积极开展园林法规宣传教育活动。三要开展法规宣传“进学校、进机关、进社区、进企业”,争创园林单位、花园单位。四要积极开展义务植树、认建认养绿地等活动,提高社会公众绿化参与度,共建共享园林绿化成果。
城市园林绿化作为城市有生命的基础设施,是城市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提高城市绿化水平,对提升城市形象、打造生态宜居环境、改善市民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各区、开发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通知要求,制定具体的贯彻实施意见,于2011年12月2日前报至市林业和园林局(联系人:杨尚宇,电话:3538489)。市政府将适时对全市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并将督查结果在全市范围内通报。
各县和巢湖市可参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