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环境保护局 【发文字号】 合环监[2011]180号
【发布日期】 2011.11.07 【实施日期】 2011.11.0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环保综合规定
合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合肥市环境监察稽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合环监〔2011〕180号)
各市县区环保局、开发区环保分局、市环境监察支队:
为规范我市环境监察执法工作,提高环境监察执法水平和执法效能,确保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依据《环境监察工作稽查办法》,结合我市环境监察执法工作实际,特制订了《合肥市环境监察稽查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合肥市环境监察稽查工作制度
一、为落实环保部关于深入推进环境监察稽查第一批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2011〕68号)精神,规范我市各级环境监察部门环境执法行为,提高环境执法水平,依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环保部《环境监察稽查办法》,结合我市环境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合肥市环境监察支队受合肥市环保局委托组织实施对合肥市辖各市县(区)、开发区环境监察部门的环境监察稽查工作,负责对各市县(区)、开发区环境监察部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及其管理相对人履行环保法律、法规义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三、环境监察稽查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
四、环境监察稽查的主要内容
1.对各环境监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与检查;
2.对各辖区管理相对人执行环保法律制度及履行法定义务情况的稽查。(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落实情况、“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环保设施验收情况、限期治理项目完成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排污费缴纳情况、污染总量控制及削减情况等方面进行稽查)
3.对排污申报登记、排污收费征收情况、现场监察记录中检查内容及行政处罚调查取证规范情况的稽查;
4.对挂牌督办案件和重大环境违法案件整改落实情况的后督察;
5.对群众屡次投诉等重点环境信访案件及上级交办案件查处情况的稽查;
五、环境监察稽查的基本形式
1.抽查。对各市县(区)、开发区部分管理相对人执行环保制度情况进行的检查。
2.专项稽查。针对各市县(区)、开发区环境监察工作具体执法行为而展开的稽查。如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上级交办的环境案件查处的稽查、群众投诉举报的信访办理情况的稽查等。
六、环境监察稽查的频次
1.抽查。每季度一次,每次抽查企业5-10个。
2.专项稽查。每半年一次。每次确定一个稽查内容。
七、环境监察稽查的工作方式
1.专项稽查提前通知被稽查对象,告知其稽查时间、稽查内容、需要准备的材料等,但事先通知有碍稽查工作的除外。
2.稽查人员根据需要和工作程序,采用询问、调阅有关资料、抽测、物料核算和实地核查等手段进行。询问当事人、主管人、证人时应制作询问笔录、现场调查记录等文书,必要时可以采用录音或录像等方式取证。
3.在实施稽查工作中,稽查人员要认真填写稽查记录,要求被稽查对象提供相关资料。稽查结束时,把稽查结果及存在的问题向被稽查对象说明,在核定事实,听取意见后,双方当事人在稽查记录上签字。
4.现场稽查结束后,稽查人员应当制作《环境监察稽查意见书》,报市环保局分管领导审批后向被稽查单位下达《环境监察稽查意见书》。
八、各市县(区)、开发区环境监察部门应接受合肥市环境监察支队的稽查,如实提供稽查所需相关资料,并严格按照《稽查意见书》要求,纠正违法违纪行为,在规定期限内上报纠正情况。
九、稽查工作结束后,市环境监察支队将稽查情况总结上报市环保局并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十、环境监察稽查工作结束后,根据案件的类型将稽查工作的材料分类整理归档,以备查询。
附件:合肥市环境监察稽查工作流程图
环境监察稽查工作流程
制定年度稽查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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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稽查范围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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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2天送达稽查事先告知书(抽查不需通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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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现场稽查活动(资料查阅、现场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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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存在问题形成稽查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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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稽查意见书并督促整改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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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稽查总结报告上报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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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案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