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环境保护局 【发文字号】 合环自[2011]175号
【发布日期】 2011.11.04 【实施日期】 2011.11.0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环保综合规定
合肥市环境保护局转发《安徽省生态乡镇(街道)申报和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环自〔2011〕175号)
各县(市、区)环保局:
为深入推进省级生态乡镇(街道)创建工作,现将《安徽省生态乡镇(街道)申报和考核管理办法》(环然〔2011〕236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对乡镇(街道)创建工作的指导。根据《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积极组织申报并予初审,于每年8月底前将申报材料报市局,审核后统一上报省厅。
二、生态乡镇创建工作纳入环保系统年终目标考核。各县(市、区)每年须创建省级以上生态乡镇和省级以上生态村各1个。
二○一一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