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政办秘[2011]119号
【发布日期】 2011.10.31 【实施日期】 2011.10.3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公安综合规定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当前安全生产重点工作的通知
(合政办秘〔2011〕1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今年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经过各县(市)区、各有关单位共同努力,我市安全生产状况继续保持总体稳定、持续好转的良好势头。但是,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一些行业和领域事故多发。当前,正值生产建设繁忙之际,安全监管任务更加繁重。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安委会第三次全体(扩大)会议暨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确保完成安全生产全年目标任务,现就做好当前安全生产重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
(一)加强高危行业安全监管。各县(市)区、开发区要抓紧制定高危行业安全发展规划。巢湖市、庐江县要加大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治力度,稳步推进矿山关闭工作,加快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步伐,加强尾矿库安全管理,集中治理危库、险库和病库隐患,打牢安全基础。巢湖市要认真按照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18家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有序退出工作,建立包保责任制,深入企业做过细工作,确保按期、有序、稳妥完成退出任务;要以散兵镇为重点,由安监、公安、质监、工商、交通运输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常设机构,驻守开展联合检查,进一步落实“打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从严从快查处非法生产、储存、运输和经营行为,斩断利益链。瑶海、庐阳、蜀山、包河四个城区要认真落实《合肥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严格控制零售网点数量,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行为。
(二)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深入开展道路客运隐患整治专项行动,全力遏制和减少营运车辆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道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道路运输企业和车辆的安全监管,强力推进卫星定位动态监控和联网联控,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道路运输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要按期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加大对道路客运企业的安全检查频次,严格落实长途客车“双班驾驶员”、凌晨2-5时停车休息等制度。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大道路巡查频次,加强重点路段、重点时段路面管控,严查严处“三超”和客运车辆高速公路上下乘客等违法行为;尽快牵头制定恶劣天气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联动办法,有效预防因天气原因导致的交通事故发生;加强对客货运重点车辆及驾驶人的违法行驶和记分记录查询,对未接受处理或达到(超过)12分的,一律责令接受处理。各县(市)、区要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领导干部包保责任制,督促相关部门全面排查整治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切实提高境内国道、省道和县乡道路的安全监管水平。
(三)加强建设施工安全监管。全面落实项目建设、设计与施工、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职责。各级城乡建设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认真履行项目质量安全报监、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等审批和备案程序;严查项目建设中不履行工程建设基本程序和违法分包、转包行为,追究相关单位责任。工程建设中涉及到深基坑、高大模板、脚手架、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实行施工、监理企业领导带班制度,对发现违反安全方案和相关标准规范的,一律暂停施工整改。市招投标管理部门要抓紧制定建设施工企业“优质优先、优质优价”实施细策,对获得市级及以上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的企业,在工程招投标环节中予以政策加分。各县(市)区、开发区要按照层级监管职责,建立健全负责本区域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机构,充实有专业、有经验、有事业心的监督人员到相关岗位,真正建立“全覆盖、网格化”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加强农民自建房属地安全监管,落实乡镇对农民建房的安全责任,形成建设部门指导、有关部门审批、乡镇政府负责、各村建立网络、房主承担责任的农民建房管理责任体系;禁止没有相关资质的施工队伍或未取得工匠资格的人员从事建筑活动。
(四)加强消防安全监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开展“清剿火患”战役,全面排查整治单位、社区、乡镇火灾隐患。对单位、“三合一”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密集场所和高层、地下建筑及易燃易爆场所,依法采取临时查封措施;对未通过消防行政许可的建设工程、公众聚集场所,依法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停产停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或者在人员密集场所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强制清除;对违反规定进行电焊等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和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实施行政拘留;对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擅自关停,或者消防控制室人员无证上岗、不会操作设施设备的,依法从重处罚;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书面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挂牌督办。
二、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切实做好组织、保障工作;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配合,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行为。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坚决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责令停产整顿;对本行政区域的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而致使发生事故的,追究所在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大力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和监管规范化建设
(一)加快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重点围绕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行业(领域),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万家创建、百家示范”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市政府成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市长任组长,下设工矿商贸、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等工作组,分别由安监、交通运输、城乡建设、经信等部门负责人担任组长,加强对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指导、督查和协调。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制定激励和保障措施,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全面推进辖区内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凡企业未按期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标准的,一律停产停业整顿。
(二)大力推进安全监管规范化建设。各县(市)区、开发区要按照统一部署,深入开展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规范化创建活动,确保所有乡镇(街道)达到安全生产监管规范化建设基本要求、20%左右的乡镇(街道)达到市级安全生产监管示范乡镇(街道)要求。要加强安全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确保乡镇(街道)安全监管人员、经费和装备等按期达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定的标准要求。
四、坚决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一)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定期研究、检查本区域、本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政府和部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负责抓好各项工作的具体部署和落实;政府和部门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负责抓好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将安全生产与分管工作同时部署安排、同时组织实施和检查总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工作原则,明确落实政府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
(二)严格安全生产事故查处。凡由县(市)区、开发区组织调查的事故,事故调查报告须征求市安监管部门意见;做出事故处理决定后,一个月内将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报市安监和监察部门备案。市监察部门会同市安监部门不定期对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责任追究不落实的,一律追究有关区域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三)严格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把企业主体、部门监管、属地管理“三个责任”落实情况,作为事故查处的重要内容。发生较大责任事故的,对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进行调查;发生1-2人死亡事故(其中交通死亡事故仅指“三车”和客运车辆事故)的,对县(市)区、开发区行业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进行调查,并依法从严追究责任。
二○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