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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7-11-14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政[2011]153号
【发布日期】 2011.10.29 【实施日期】 2011.10.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合政〔2011〕1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2011年10月12日市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合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健全完善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安徽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县政府行政决策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遵循依法、科学、民主、公开的原则,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由市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所作出的决定。这些事项主要包括:

  (一)编制或者调整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

  (二)制定或者调整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三)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

  (四)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五)研究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六)制定或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七)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八)由市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地方性法规议案的提出、市政府规章的制定和突发事件的应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的提出,可以通过下列途径:

  (一)市长、副市长依照各自的职责,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

  (二)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市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可以向市政府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可以通过建议(议案)、提案方式或者其他方式向市政府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某些重大事项需要市政府决策的,可以向市政府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

  第六条 市政府确定的重大决策事项,由指定的单位负责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等决策前期工作。

  第七条 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在讨论决定前,决策前期工作承办单位应当进行调查研究,通过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充分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听取决策事项的执行、监督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凡是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有直接利害关系的重大行政决策,都应当在作出决策前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不得少于7日。

  第八条 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听证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应当进行听证。听证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听证会由决策前期工作承办单位组织;

  (二)听证会由听证主持人、听证陈述人、听证参加人组成;

  (三)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决策前期工作承办单位应当至少提前10日,公布听证会举行时间、地点、内容、听证参加人的数量和条件;

  (四)拟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等,应当在听证会举行5日前送达听证参加人;

  (五)听证会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并交由听证参加人签字或者盖章。

  决策前期工作承办单位根据听证笔录制作的听证报告,应当作为市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实行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

  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前期工作承办单位应当开展社会稳定、生态环境、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方面的风险评估;对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并作出风险评估报告。

  决策前期工作承办单位应当邀请市人大代表和市政协委员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论证和评估。

  第十条 实行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需要专家论证的,决策前期工作承办单位应当邀请相关领域至少三名以上专家或者委托专业研究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等问题进行论证,并形成论证报告。

  第十一条 提请市政府审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时,决策前期工作承办单位应当向市政府办公厅提供下列材料:

  (一)提请政府审议的请示;

  (二)决策方案及说明;

  (三)决策方案的法律和政策依据;

  (四)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采纳情况说明、风险评估报告、专家咨询意见、听证报告及省内外相同或相似事项的有关材料;

  (五)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市政府办公厅应当将决策方案及其相关材料及时报送市政府分管市长。

  第十二条 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按照市政府分管市长的要求,自收到决策方案及其相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合法性审查。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市政府不予审议。

  第十三条 市政府办公厅应当将合法性审查意见及时报市政府分管市长和常务副市长审核,认为可以提交市政府审议的,提请市长决定是否安排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审议;认为暂不能提交市政府审议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决定不予审议或者退回决策前期工作承办单位。

  第十四条 实行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市政府召开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时,根据需要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法律顾问以及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相关的专家或公民代表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时,应当记录会议讨论情况及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对不同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

  决策前期工作承办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将决策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及时整理归档。

  第十六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需要报上一级政府批准或者依法应当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的,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在作出10日内,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效果评价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由市政府办公厅适时组织决策执行、监督单位和有关方面对决策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并向市政府提交决策实施效果评估报告。

  第十九条 评估报告建议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方案的,经报请市长同意后,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十条 因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或者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方案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有权监督重大行政决策制定和执行工作,可以向市政府或决策前期工作承办单位或决策执行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依法对重大行政决策制定和执行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实行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机关和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或者在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起草与论证、执行和监督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应当参照本规定,制定本级政府、本部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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