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地方法规规章 » 正文
(2013年)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安徽建筑工业学院更名为安徽建筑大学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5-11   阅读:

发文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2013年05月0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皖政秘〔2013〕95号

施行日期2013年05月09日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省教育厅:

《教育部关于同意安徽建筑工业学院更名为安徽建筑大学的函》(教发函〔2013〕69号)同意安徽建筑工业学院更名为安徽建筑大学,同时撤销安徽建筑工业学院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安徽建筑大学发展所需经费以省统筹为主。


二、 省教育厅要进一步加强对学校的指导和管理。


三、 安徽建筑大学要按照教育部要求,科学编制并有效实施学校总体规划,坚持科学定位,坚持内涵发展,依法规范办学。要进一步深化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和教育教学改革,加强师资队伍、学科专业和教学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提高教育质量、科研水平和办学效益,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附件:教育部关于同意安徽建筑工业学院更名为安徽建筑大学的函(略)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3年5月9日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