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2013年05月0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皖政秘〔2013〕95号
施行日期2013年05月09日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省教育厅:
《教育部关于同意安徽建筑工业学院更名为安徽建筑大学的函》(教发函〔2013〕69号)同意安徽建筑工业学院更名为安徽建筑大学,同时撤销安徽建筑工业学院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安徽建筑大学发展所需经费以省统筹为主。
二、 省教育厅要进一步加强对学校的指导和管理。
三、 安徽建筑大学要按照教育部要求,科学编制并有效实施学校总体规划,坚持科学定位,坚持内涵发展,依法规范办学。要进一步深化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和教育教学改革,加强师资队伍、学科专业和教学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提高教育质量、科研水平和办学效益,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附件:教育部关于同意安徽建筑工业学院更名为安徽建筑大学的函(略)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3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