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2024年05月0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马政办秘〔2024〕33号
施行日期2024年05月09日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行为,显化国有划拨土地价值,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实行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价款最低收取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价款(以下简称划拨价款)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缴纳的成本费用。划拨价款依据土地取得成本确定,具体包括土地取得费、土地开发费、税费、利息、利润等分项。
二、 花山区、雨山区、博望区、马鞍山经开区(北区)、慈湖高新区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最低价款标准为50万元/亩;马鞍山经开区(南区,原示范园区)、郑蒲港新区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最低价款标准为30万元/亩。土地实际取得成本高于划拨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款的,按照实际核定的土地取得成本计收土地划拨价款。
三、 有关交通运输、水利设施等建设项目,土地实际取得成本低于划拨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款的,经市政府批准后,可按照实际核定的土地取得成本计收土地划拨价款。
四、 划拨价款原则上自划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一次性缴清;确需分期缴纳的,自划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2个月内缴清。
五、 对于已由用地单位先行承担土地取得成本及相关税费的土地,相关财政、税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及项目主管单位,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要求予以完善相关手续。
六、 对于跨区域的同一项目划拨用地,可由各区(开发园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分别办理划拨供地手续,各自计算划拨价款并各自缴纳;也可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指定有关分局牵头办理,明确各区域划拨面积和土地划拨价款,由用地单位统一缴纳。
七、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三县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