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政办秘[2011]77号
【发布日期】 2011.07.12 【实施日期】 2011.07.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合政办秘〔2011〕7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皖政办〔2011〕46号),现将我市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市区1010元(每人每月,下同),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680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市区10.6元(每人每小时,下同),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7.1元。
上述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