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1.07.11
【实施日期】 2011.07.1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历史遗留问题
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禁止为不符合政策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提供经纪服务的通知
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加强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监督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关于加强廉租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62号)和我局《关于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管理几个问题的通知》精神,以及《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建部第8号令)的规定,现就房地产经纪机构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提供经纪服务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1、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是政府为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无住房家庭的住房困难,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其出售、出租应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不能提供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的,任何中介机构不得代理买卖、出租其经济适用于住房;廉租住房只能用于自住,不得转租、出借。
2、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及房地产经纪人员禁止为我市不符合政策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提供经纪服务。目前我市已建成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小区有:丁香家园(蜀山区洪岗路与石台路交口)、同和·民康(包河区望湖南路)、滨湖惠园(滨湖新区中山路与惠园路交口)。
3、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对已发布的房屋出售、出租信息进行认真清理,对通知下发前已在经纪机构(分支机构)登记、发布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出售、出租信息,立即撤销。
4、我局将把“为不符合政策规定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作为季度巡查、年度检查、考评的重要内容之一。对违规的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给予通报批评,记入诚信档案;并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建部第8号令)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