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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本级行政处罚实施主体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06-03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政办秘[2011]69号
【发布日期】 2011.06.23 【实施日期】 2011.06.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本级行政处罚实施主体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合政办秘〔2011〕6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合肥市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办法》的规定,现就市本级行政处罚实施主体(以下简称“实施主体”)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行政执法公众参与为抓手,通过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工作,搭建行政执法机关与人民群众沟通交流平台,强化公众有序参与权力运行监督,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阳光行使工作机制,从制度上保障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权力行使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确保权力行使阳光透明、公正高效,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工作的民主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梳理、规范行政处罚工作流程,建立完善群众公议工作程序;在相关案件群众公议会中邀请行政相对人参加群众公议会议进行陈述,听取意见、建议,构建完善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阳光行使和公众参与工作机制。
  (二)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健全完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阳光行使和群众公议配套制度,并向社会公布。
  (三)除《办法》规定的不宜公议的行政处罚案件外,市发改委等41家实施主体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全部实行群众公议,市公安局等5家单位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按照相关要求实行群众公议(见附件1)。
  (四)公开招募、选聘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团成员,适当扩大群众公议团规模;修订完善群众公议工作规则和群众公议团成员行为准则,组织开展群众公议业务培训。
  三、实施步骤
  (一)前期准备(2011年7月30日前)。实施主体梳理、规范本部门行政处罚工作流程,确定行政处罚依据和行政处罚项目,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标准,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制定工作方案,开展学习培训,对群众公议工作进行动员部署,统一认识,明确任务。市政府法制办组织招募、选聘群众公议团成员,并开展业务培训;修订完善相关工作规则和行为准则。
  (二)全面启动(2011年8月)。实施主体向社会公布《行政处罚裁量目录》和相关配套制度,全面启动群众公议工作。行政处罚案件数量较少的单位,可由市政府法制办牵头组织集中开展群众公议工作;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在市政务办公区会议中心安排相对固定的公议场所。
  (三)常态运行(2011年10月上旬)。市监察局会同市政府法制办组织对实施主体群众公议工作进行检查评估,督促各单位建立健全行政处罚权力行使公众参与监督长效机制,推动群众公议工作转入常态运行。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施主体要充分认识群众公议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在市行政权力公开高效运行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市本级行政处罚实施主体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名单见附件2)具体负责群众公议的日常工作。实施主体要相应成立组织机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于7月15日前分别报送市监察局和市政府法制办(联系电话:市监察局:3537323;市政府法制办:3538477)。
  (二)强化培训宣传。实施主体要进一步加强机关干部和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主要负责人要带头学习业务,熟练掌握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和群众公议工作要求,熟练运用自由裁量标准。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强化社会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引导广大群众有序参与,努力扩大工作效果。
  (三)合力协同推进。实施主体要认真学习借鉴我市阳光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和群众公议试点经验,结合本单位实际,积极探索创新群众公议工作。市政府法制办要认真做好群众公议团成员的招募、选聘和教育培训等工作,指导实施主体编制《行政处罚裁量目录》,确定行政违法行为的阶次,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市监察局、市国资委要加快市行政权力公开运行统一办公系统网络平台和市执法监察网络系统建设工作。市财政局要为群众公议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四)严格责任追究。实施主体要强化主体责任,实行开门执法,方便群众监督。通过群众公议工作,建立完善监督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未按规定开展群众公议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1.市本级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实施主体名单及要求
  2.市本级行政处罚实施主体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名单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附件1
  市本级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
  实施主体名单及要求

数量
市本级行政处罚实施主体
实行群众公议案件相关要求
41家
市发改委、经信委、农委、城乡建委、教育局、科技局、民委(宗教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国土局、水务局、林业和园林局、文广新局、卫生局(药监局)、计生委、审计局、环保局、商务局、房产局、体育局、统计局、安监局、物价局、畜牧水产局 、粮食局、旅游局、人防办、档案局、保密局、国家安全局、国税局、地税局、地震局、气象局、质监局、盐务局、招管局、公积金中心、残联
适用一般程序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实行群众公议。
5家
市 公 安 局
1.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社会关注的案件;
2.行政相对人有异议或市本级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为有必要公议的案件;
3.公安系统每周应举行群众公议会议。各分局、各支队每年应将一定比例的案件实行群众公议(具体数量可根据实际情况拟定,报市本级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市 交 通 局
1.公路管理局罚款1万元以上的案件;运管处罚款5万元以上的案件;
2.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社会关注的案件;
3.行政相对人有异议或市本级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为有必要公议的案件;
4.每年实行群众公议的案件不少于总数的15%。
市城市管理局
1.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社会关注的案件;
2.个人处罚1000元,法人处罚1万元以上的案件;
3. 行政相对人有异议或市本级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为有必要公议的案件;
4.每年实行群众公议的案件不少于总数的5%。
市 工 商 局
1.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社会关注的案件;
2.罚款5万元以上的案件;
3.行政相对人有异议或市本级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为有必要公议的案件;
4.每年实行群众公议的案件不少于总数的10%。
市烟草专卖局
1.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社会关注的案件;
2.罚款3万元以上的案件;没收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案件;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格超过5万元或者卷烟数量超过100件(每1万支为1件)的案件;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超过1000公斤的案件;
3.行政相对人有异议或市本级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为有必要公议的案件;
4.每年实行群众公议的案件不少于总数的5%。
注: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行政相对人对执法机关认定的违法违规事实无异议的一般程序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上级部门交办督办的紧急案件,以及其他不宜公议的案件,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后,可以不实行群众公议。不实行群众公议的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外,办案流程和处理结果应当公布。


  附件2
市本级行政处罚实施主体群众公议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名单

  主 任:市监察局主要负责人
  第一副主任:市政府法制办主要负责人
  副主任:市监察局分管负责人、市政府法制办分管负责人
  成 员:市发改委、经信委、农委、城乡建委、教育局、科技局、民委(宗教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国土局、交通局、水务局、林业和园林局、文广局、卫生局(药监局)、计生委、审计局、城市管理局、环保局、商务局、房产局、体育局、统计局、安监局、物价局、工商局、畜牧水产局、粮食局、旅游局、人防办、档案局、保密局、国家安全局、国税局、地税局、地震局、气象局、质监局、招管局、盐务局、烟草专卖局、公积金中心、残联分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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